煤矿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1部分总则一、基本条件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 证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营业执照)齐全有效,依法开采;2. 正常连续生产(连续停产不超过3个月);3. 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4.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工作需要的人员及装备;5. 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责任体系,制定并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比及奖惩制度(办法),按规定正常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查考评工作。二、等级设定和评定程序1.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为最高级,三级是煤矿组织生产所应达到的最低标准。2. 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考核评级,按照企业自评申报、现场考核、公示监督、公告认定的程序进行。三、工作要求1. 建立和保持煤矿是创建并持续保持标准化标准的责任主体。应通过实施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范行为、控制质量、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强化培训,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使煤矿达到并保持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