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2015)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省人事劳动保障信息中心:为加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现将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6月18日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保险管理,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慢性病患者长期在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海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琼府办2014146号)和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发展水平,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特殊疾病是指病情相对稳定,需长期在门诊治疗并纳入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慢性或重症疾病。第三条参加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所患疾病在本办法规定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内的,均可申请办理门诊特殊疾病,享受规定的门诊特殊疾病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