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卷C-23关于印发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卫字20076号各市卫生局,省属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厅直各单位:现将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1、辽宁省一级、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登记表(样张)2、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凭证(样张)二OO七年八月七日辽宁省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学生物领域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障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我国病原微生物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设在辽宁省辖区内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彳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本规定所称实验室生物安全,是指为了避免危险生物因子造成实2散并导致危害的综合措施。本规定所称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使人致病的所有微生物。本规定所称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是指各类机构设立的与人4本规定所称的实验活动是指实验室从事与人体健康能含有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