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步规范基层工会换届11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我局工委会自成立以来,在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增强基层工会活力,发挥基层工会在促进单位中心工作和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中的重要作用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区民政系统各基层工会换届工作,根据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选举原则各基层工会要建立健全公开、民主选举制度,增强基层民主,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职工行使参与单位民主管理与监督的权利。凡工会会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自荐权。选举必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人的选举权受法律保护。选举人有自主选举工会领导人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举人正当行使选举权。换届选举应遵循如下原则:(一)坚持公开、平等、民主、择优的原则;(二)注重实绩、鼓励竞争、公开监督、民主监督的原则;(三)依法、自主、自愿选举的原则。二、人数设置根据工会法及上级工会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民政工作实际,各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50人以上者,设委员57人;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