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LTP-98-007) 山 东 省 建 设 委 员 会 制定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 - 山东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方) (以下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咨询的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概况如下: 1、项目名称: XXXX 项目 2、工程地点 : 薛城区永福路以东、长江路以北 。 3、总投 资额: 4、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XXXX 项目 工程 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 。 二、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工程造价
2、咨询委托函; 2、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 3、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4、工程造价咨询 实施过程中 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 四、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工 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收到图纸后 30日内完成。 - 3 - 七、本合同一式 陆 份, 其中委托方 肆 份,受托方 贰 份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委托方(盖 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盖 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3、- 4 - 山东省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 第 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 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及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以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2、 委托 方: 是指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是指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 “ 第三 方 ” 是指委托 方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5
4、、 “ 日 ” 是指任何一天零 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 2 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 法规 是中国的法律、法规, 有关工程建设 计价规 定 以及 专用 条件中 议定的 部门 规章或 工程 所在地 的地方 法规、规章。 第 3 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义务 第 4 条 向委托 方 提供工程造价咨询 的资质证明材料, 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 (资格) 、咨询工作计划, 完成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范围内业务。 第 5 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在履行本合同 义务 期 间,
5、应运用合理科学- 5 - 技能,为委托方提供与其工程造价咨询资质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客观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 6 条 在 本 合同期 内和 合同 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 ,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 方 的义务 第 7 条 委托 方 应负责与 委托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 所有 第三 方 的协调,为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提供外部条件。 第 8 条 委托方 应在 双方 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 单位 提供与本 工程 咨询业务有关 所需要 的 工程 资料。 第 9 条 委托方 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就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 复的 一切 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6、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要求第三 方 提供有关资料时, 委托方 应 尽快 转达 ,并负责 资料转送 。 第 10 条 委托 方 应当授权 熟悉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代表, 负责与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联系。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权利 第 11 条 委托 方 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以下权利: 1.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在咨询过程中, 对 提供的资料不明确可向委托 方提出书面报告 。 2.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在咨询过程中,有权 提出与本业务有关的 第三 方进行核对或查问。 3. 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 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 6 - 委托
7、 方 的权利 第 12 条 委托 方 有权要求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更换 不称职的 咨询专业人员,直 到 终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责任 第 13 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责任期即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 14 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 因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过失造成 了 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 进行赔偿。 累计赔偿总额不应当超过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 15 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对 因 委托 方 或第三 方 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所提出的问题 ,导致合 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 单位不 承担责任。 委托方 的责任 第
8、16 条 委托方 应当履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赔偿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 17 条 委托 方 如果向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则应补偿由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 引起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 18 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 19 条 由于委托 方 或第三 方 的原因使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应当将此情况 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 方 。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 附加工作 ,完成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
9、,并得到额外报酬 。 第 20 条 在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后,发生不可归责于工程造价咨询- 7 - 单位的实际情况,使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委托方。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双方应当约定,由此而增加酬金及时间。 第 21条 委托方如果要求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或终止合同 ,则应当在 15 日前通知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立即安排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 22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
10、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 应视为额外工作 ,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 和酬金 。 第 23 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 承担的责任 。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 24 条 正常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 付。 第 25 条 如果委托 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造价的酬金 ,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补偿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利率乘以拖欠时间计算。 第 26 条 如果委托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
11、知书 24 小时内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 27 条 支付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 8 - 条件约定。 其 他 第 28 条 因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特殊咨询专业人员必须外出考察 ,经委托 方 同意,其所需费用 随时向委托方实报实销 。 第 29 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如需 另 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承担 ; 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以外 其费用由 委托方 承担。 第 30 条 除委托 方书面 同意外,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及 职员 不应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
12、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 方 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 31 条 因违 反 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 对 损失和 损害 的赔偿,委托 方 与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之间应当协商解决 , 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 当地工程造价主管协调,仍达 不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 提交 仲裁机关 仲裁 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 - 9 -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 件 第 2 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工程造价 咨询依据 : 1、 施工图纸、设计变更 及相关资料。 2、国家、省、市现行规范、标准、山东省现行定额及相应费用定额和有关文件规定等。 第 4 条 建设
13、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XXXX 项目 工程清单及控制价的编制 。 第 2 条 双 方约定的委托 方 应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 工程 材料及提供时间: 工作开始前 7 日内提供图纸及相关资料一套。 第 3 条 委托方 将图纸及相关资料提供给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后 十五日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向委托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结果,如未按期提供咨询结果罚款壹万元整。 第 9 条 委托人应在 48 小时 内对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 14 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 ,赔偿 损失。 1、直接经济损失小于酬金的,赔偿金等于直接经济损失;
14、2、直接经济损失大于酬金的,赔偿金等于酬金 (扣除税金) 。 第 24 条 委托 方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 支付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 酬金: 合同价款 : 按 委托方最终审定 工程 预算价 的千分之三支付酬金 。 合同款 支付时间: 出具 咨询成果 并经甲方 确认后 30 日 内一次付清。 第 27 条 双方 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酬金。 第 31 条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 方 与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应及时协商解决 或 提交 当地工程造价 主管部门调解 。 协商不成的, 双方同意向济宁市人民法院起诉 。 - 10 - 附加协议条款:无。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使
15、用说明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包括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造价咨询委托,各个委托方和工程造 价咨询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委托方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例如:第 2 条要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有关办法和规定。 第 4 条在协商和写明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 “时首先应明确项目范围如工程项
16、目、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以及所承担咨询业务与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 相一致。其次应明确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如可行性研究、设计,招投标阶段或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中投资估算、概算或预算的内容等。 在填写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标准时应根据委托人委托的建设工程项目内容繁简程度,工作量大小、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在签订合同时预付50预付款 / 元,剩余部分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如果由于委托方及 第三方的 阻碍或延 误而使 工 程造价咨 询单位 发 生额外工 作也应当支付酬金,并应约定好酬金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时间,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设立奖罚条款,但必须 是对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