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 1) 格式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供方: 合同编号: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 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 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 三、交(提)货的方式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担保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
2、项 供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 需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经办人: 鉴(公)证机关(章) 年 月 日 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鉴(公)证实行自愿原则 说明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购销合同的一种形式,是一种以工矿产品为购销合同标的 的合同。上述格式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 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合同主体,即当事人双方应当写明供方和需方,不能简称为甲方和乙方,以免在合同中引起误会。
3、()产品名称,应当注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品种、是否为成套产品等具体内容,要写清楚,不 能图省事而略写或者简写。 ()产品的质量要求要写明确,其适用的技术标准要写明标准的种类、标准号;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要具体。有国家标准的,一定要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办事;没有国家标准而有行业标准的,要按照行业标准办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其质量标准由双方约定。 ()合同中交货或者提货的方式要写清楚,是自己提货,还是供方代办托运;供方代办托运是以自己的名义还是以需方的名义,是铁路运输还是公路运输或者水运,到达的车站或者港口,如何验收以及运输费用的负担等,都要在合同中写清楚。
4、()对于一些易损易耗的物品,应当规定合理损耗的数量及比例。 ()关于包装条款,不能简单写袋装、瓶装、桶装等,而应当注明是什么材料包装,包装要达到什么要求。 ()价款和酬金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要写明如何结算,怎么结算以及在什么期限内结算。不能笼统写货到清算或者发货清算。 ()对一些重要的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双方都可以要求对方提供担保。担 保通常应当订立书面的担保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也可以在主合同中写明担保的方式以及担保的内容。 购销合同 (工矿产品 2) 工矿产品购销 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
5、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 项执行: ()按国家标准执行;()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 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
6、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 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产品的数量: 。 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
7、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 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
8、、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产品的交货单位 。 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甲方自提自运。 运输方式 。 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
9、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 )货期限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 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按国家定价执行; ()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
10、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 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