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陕 西 省 建 设 厅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 二 年 月 日制 第 1 页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_ 承包人(全称):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 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_ 工程地点: _ 结构形式: _ 层数: _ 建筑面积: _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工程立项文号: _ 资金来源: 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_ _ 不包括的工程范围: _ _ 三、合同工期: 总日历天
2、数 _天 开工日期: _ 竣工日期: _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_ 五、合同价款 第 2 页 1、合同总价(大写): _(人民币)元 (小写)¥: _元 (其中:工程预留金 _元,零星工作费 _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_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 _元,总承包服务费 _元。 ) 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
3、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_年 _月 _日 合同订立地点: _ 本合同双方约定 _后生效。 第 3 页 发包人:(公章) _ 承包人:(公章) _ 地址: _ 地址: _ 邮政编码: _ 邮政编码: _ 法定代表人: _ 法定代表人: _ 委托代理人: _ 委托代理人: _ 电话: _ 电 话: _ 传真: _ 传真: _ 开户银行: _ 开
4、户银行: _ 帐 号: _ 帐号: _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第 4 页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 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 发包 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
5、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具有执业资格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 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 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 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
6、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 工程量清单:表现拟建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第 5 页 1.12 综合单价: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 1.13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 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4 预留金:指发包人为可能发生的工程量变更而预留的款额。 1.15 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指发包人将按有关规定准予分包的工作、指定分包人或指定材料供应商供应材料而预留的款额。 1.16 总承包服务费
7、: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所需的费用。 1.17 零星工作项目费: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量暂估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 1.18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 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9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20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21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22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8、期。 1.23 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24 施工场地:指由 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5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6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第 6 页 1.2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9、 1.2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9 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 6、招标文件、答疑纪
10、要 及工程量清单 7、图纸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 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第 7 页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
11、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 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
12、由发包人承担。 、图纸 4.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 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 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
13、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第 8 页 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 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
14、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 41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 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
15、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 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
16、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第 9 页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 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
17、误,发 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项目经理 7.1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 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 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 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