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LF 2008 0102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示范文本) 工 程 名 称: 买方 (甲方): 卖方(乙方):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 2008 年 6 月发布 - 2 - 使 用 说 明 本合同文本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 例及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的示范文本,供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 一 、 本合同 (示范文本 )适用范围 :凡在辽宁省境内所有建设工程 项目 中 使用 预拌混凝土的工程均应使用本合同 (示范文本 )签订 。 二、 本合同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由具有预拌混凝土资质等级企业向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之间供应混凝土的买卖关系
2、标的物。本合同示范文本由使用说明、十 一 项条款和 1 个附件组成,文本共 11 页,每页右上角盖有“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示范文本监制”章。 三、 签订合同前买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甲方)和卖方(预拌混凝土企业、乙方 )的要互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与分公司签订合同,除验看其营业执照及企业资质证书外,不具备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 3 - 单位,合同应加盖该分公司上级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四、 本合同第二条以合同附件表达,在技术质量要求栏目列出常规混凝土的技术质量项目,留有空白栏,在对混凝土技术有其他要求时填写(如抗渗、防冻、早强等);在结算单价栏目留有空白
3、栏目,为增加技术质量要求带来的费用项目。 五、本合同条款由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4 - 辽宁省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 甲方): 卖 方 (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辽宁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甲乙双方在 自愿、平等、公平、诚实 信用 原则的基础上, 就预拌(商品)混凝土买卖 经双方 事宜,协商 订 立 本合同。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格 1、甲方 应出示法人单位的有 效 证件,提供预拌(商品)混凝土工程施工合法手续。 法人单位代码号: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号: 工程施工许可证号: 工
4、商营业执照号: 、乙方应出示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和企业资质证书。 工商营业执照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 5 - 第二条 工程概况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 地址: 开工时间 : 交工时间: 运距: 层数: 结构形式: 建筑面积: 第三 条 混凝土总数量及总价款、供货期限 1、混凝土总价款人民币(大写): ¥ : 2、混凝土供应总量( m3): 3、混凝土供应期限: 4、 混凝土的计划数 量、结算单价、供货时间、浇筑泵送方式、浇筑工程部位、技术质量要求等内容,详见合同附件。 第四条 供货数量及质量的验收确认 1、 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省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 , 对 乙方供
5、货到施工部位的混凝土数量、质量及浇筑时间等内容进行验收, 签字确认。 2、乙方供货到该部位 混凝土 浇筑完毕后, 如与发货单- 6 - 载明的数量有差异时,甲方在 12 小时内通知乙方核实,双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真实数量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 3、乙方当次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异常现象,甲方应即时通知乙方进行核实 ,经核实后 ,有不符合 合同约定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解决, 若确认无法解决时,甲方有权退货 ,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在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进行核实, 若有争议,双方应会同工程监理及 有关 部门共同
6、确认质量责任,并提出书面责任处理意见。属于甲方 施工 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产品质量责任的,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 乙方供货到现场的混凝土,甲方应及时组织安排浇筑到工程施工部位,因甲方责任致使运到 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停留时间过长造成坍落度损失或产 品失效报废的,应承担由此给乙 方造成的损失。 6、 混凝土强度质量的最终认定以施工方、买方、现场监理共同见证取样的试件检验报告为评定依据,若评定合格,乙方不承担质量责任。 7、 甲方 应承担对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跑模、涨模、- 7 - 超高、超厚造成的损失。 第五 条 价款结算及支付 1、 合同签订后 日
7、内,甲方向乙方 支付 元备料款 。 2、 甲乙双方应在乙方对每一工程浇筑部位履行完毕供货义务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完毕价款结算确认手续。 3、 甲乙双方约定,依据合同约定的单价和甲方现场验收签认的混凝土发货单载 明的数量为准办理价款结算手续。 4、价款支付期限: 。 本合同项下的工程因非乙方原因中途停工,导致甲方停止使用乙方混凝土时,甲方应自停工之日起 30 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 5、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给付价款,乙方可在提前48 小时 书面通知甲方后暂停供应混凝土。 第六 条 双方义务 1、甲方义务 - 8 - 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乙方提供所需混凝
8、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及工程浇筑部位 、混凝土浇筑方式,并对技术质量要求进行交底,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供 货准备时间。 应保证现场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 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应安排专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乙方 车辆 及人员 进出现场的安全,以及车辆驶出现场达到环保要求。 应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及照明环境,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搅拌、泵送及浇筑等原因所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由甲方负责协调解决。 应指派专人 (提前 24 小时将名单书面通知乙方 )负责对运送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发货单 内容验收确认。 应遵守国家、省市和设计部门的有关技术规范要求,不得自行现场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由此出现的
9、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2、乙方义务 乙方 供货前应到施工现场实地勘察并进行技术交底。 乙方车辆及人员进入现场后,应当服从现场 负责人的统一调动指挥,积极配合甲方,提供优质服务。 - 9 - 应严格按照甲方申请的混凝土供货 计划,保质、保 量、及时供应混凝土。 接到甲方就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按本合同第三条第三款解决。 乙方 应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混凝土相关的技术质量资料。 在甲方结清全部混凝土价款后,乙方必须在 日 向甲方出具全部的混凝土质量证明书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 按本合同约定给付价款的,自应付价款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所欠价款利息。 2、 乙方未
10、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应按合同标的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给甲方造 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应按 合同标的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 甲方在合同约定内不得在同一工程部位使用除乙方以 外其他来源的混凝土,否则,混凝土质量、数量出现问题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 10 - 5、 。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 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 仲裁委员会 仲裁 。 第九条 其 他约定事项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需变更合同或行使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应提前 5 日书面通知对方。 2、 。 第十 条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 一 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