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解读 徐 舟 2018年 4月 太原 目 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3 重 点 条 款 理 解 2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修订的背景 条例 :质疑时效起算,中标成交无效后的处理等 87号令、 69号文等:期间,协助答复质疑等 1.适应现行法规的需要 质疑提起:随意、恶意 质疑答复:敷衍、推诿 质疑处理环节能否自我纠错等 2.规范质疑工作的需要 从 “ 重审批、轻监管 ” 向 “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转变 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倒逼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采购,维护 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释放市场活力 构建阳光政府、透明财政 3.适应监管工作的需要 (一) 修订背景 增设专
2、章对质疑程序 作出 规定 相应 修改 了 规章 的 名称 1.新增了质疑处理规定 补充联合体质疑规定 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 细化了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 的投诉受理 补充了质证的相关要求,投诉人及被投诉人未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后果,应当驳回投诉的情形 等 补充了 投诉事项属实情况下的处理方式 2.对上位法的 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细化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方式 在指定媒体 公布受理投诉的 方式 明确潜在供应商也可以提出质疑 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 的 质疑 一次性提出 3.强化公开透明,提高 效能 ,保障公平公正 明确了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要求 明确了 涉外和涉港澳台证
3、据 的要求 明确了 期间 的 计算 规则 4.参照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进行技术性完善 (二)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三)重点条款解读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三章 投诉提起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三)重点条款解读 采购人负责供应商质疑答复 。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 ,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 以下简称财政部门 ) 负责依法处理供应商投诉 。 第五条 解读 质疑答复责任主体:采购人 上位法 委托采购:代理机构 ( 是法定义务还是约定义务 ? ) 代理机构答复质疑范围:委托
4、授权范围内 , 超范围的应当告知向采购人提出 注意事项: 宜代理协议约定 (三)重点条款解读 供应商投诉按照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 , 由本级财政部门处理 。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的投诉 ,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 , 由采购文件事先约定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事先未约定的 , 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 , 由预算级次最高的财政部门负责处理 。 第六条 解读 明确投诉管辖问题 一般项目:采购人的本级财政部门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 (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相同的 ) : “ 共同管辖 ” ( 协议管辖 , 最先收到 ) 跨区域联合采购项目 ( 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不同的
5、) :级次最高 (三)重点条款解读 采购人 、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 、联系部门 、 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布受理投诉的方式 、 联系部门 、 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 第七条 解读 公开透明 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三)重点条款解读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 其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 第九条 解读 联合体的投诉: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 为什么 ? 联合体质疑 ? ( 1) 联合体部分成员可否质疑 ? ( 2) 假如部分成员质疑 、 且已答复 , 联合体所有成员能否共同投诉 ? ( 3) 为什么本条不直接写明 “ 质疑 、 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 ?( 4) 联合体主办方能否提出质疑 ? “ 质疑前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