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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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_ 与 _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购售 电合同 _年 _月 _日 目 录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5 1.1 定义 .5 1.2 解释 .6 第二条 购售电基本情况 .7 2.1 并网方式及 产权 划分 .7 2.2 设备维护管理责任范围 .7 2.3 电量计量 .7 2.4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8 2.5 电能计量 装置 维护管理 .9 2.6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9 2.7 计量异常处理 .9 2.8 电量计算依据 . 10 2.9 上网电量、用网电量计算 . 10 2.10 电费计算 .11 2.11 电费结算 .11 2.12 电能计量、计费差错调整的电费支付 . 12 2.13

2、 资料与记录 . 13 第三条 双方的义务 . 14 3.1 甲方的义务 . 14 3.2 乙方的义务 . 14 第四条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 . 16 4.1 合同变更 . 16 4.2 合同变更程序 . 16 4.3 合同转让 . 16 4.4 合同终止 . 16 4.5 合 同解除 . 17 4.6 合同解除程序 . 17 第五条 法律责任 . 18 5.1 违约责任 . 18 5.2 赔偿责任 . 18 第六条 附则 . 19 6.1 不可抗力 . 19 6.2 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 20 6.3 争议的解决 . 20 6.4 保密 . 20 6.5 通知与送达 . 21 6.6 文本

3、和附件 . 21 6.7 特别约定 . 22 附件一:主要技术参数 . 24 附件二:计量点及产权分界点图示 . 25 附件三: 合同事项变更确认书 . 26 本 购售 电合同 ( 以下称 “ 本合同 ”) 由以下双方于 _年 _月 _日在 _ _签署: 甲方: (电力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 _ _ 住所: _ _ _ _ 乙方: _ _ _ _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_ _ _ 住所: _ _ _ _ 鉴于: 1、 甲方为一家电网经营企业,已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输电(供电)许可证(许可证编号: ),拥有输电(供电)资质。 2、 乙方 为一家 依据中国法律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4、 有限 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_, 已 取得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颁发的本合同项下发电项目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 (许可证编号: ) (或电力业务许可证豁免证明) 。 3、 乙方在 _拥有 /兴建 /扩建, 并 /并将 经营管理总装机容量为_兆瓦( MWp)的 _光伏电站(以下称“ 光伏电站项目 ”)。 4、 甲方经营管理适于光伏电站项目运行的电网,乙方光伏电站项目已并入甲方经营管理的 _电网运行。 为明确甲方和乙方在电力 购售、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供电营业规则、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可再生能源法以及国家其他有

5、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双方经协商一致, 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本协议中所用术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义如下: 1.1.1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 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 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1.1.2 上网电量:指乙方在计量关 口点输送给甲方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kWh)。 1.1.3 用网电量:指甲方在计量关口点输送给乙方的电量,电量的计量单位为千瓦时( kWh)。 1.1.4 甲方原因:指由于甲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甲方未执行国家有关

6、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5 乙方原因:指由于乙方的要求或责任,包括因乙方未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等,导致事故范围扩大而应当承担的责任。 1.1.6 产权分界点:指甲方资产与乙方资产的分界点。 1.1.7 计量点:指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计量装置装设地点。 1.1.8 并网方式:指乙方光伏电站项目与甲方电网的连接方式。 1.1.9 上网电价:指 甲方购买乙方电量所执行的电价。 1.1.10 用网电价:指乙方购买甲方电量所执行的电价。 1.1.11 紧急情况:指电网发生事故或者发电、供电设备发生事故;电网频率或电压超出规定范围、输变电设备负载超过规定值、主干线路功率值

7、超出规定的稳定限额以及其他威胁电网安全运行,有可能破坏电网稳定,导致电网瓦解以至大面积停电等运行情况。 1.1.12 技术参数:指附件一所述的电力设施 (包括发电设备和并网设施 )的技术限制条件。 1.1.13 工作日:指除法定节假日以外的公历日。如约定电费支付日不是工作日,则电费支付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1.1.1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的客观情况。包括:火山爆发、龙卷风、海啸、暴风雪、泥石流、山体滑坡、水灾、火灾、来水达不到设计标准、超设计标准的地震、台风、雷电、雾闪等,以及核辐射、战争、瘟疫、骚乱等。 1.2 解释 1.2.1 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阅读方便,不应以任何

8、方式影响对本合同的解释。 1.2.2 本合同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2.3 本合同对任何一方的合法承继者或受让人具有约束力。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遇有本款约定的情形时,相关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必要的通知义务及完备的法律手续。 1.2.4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本合同所指的日、月、年均为公历日、月、年。 1.2.5 本合同中的“包括” 一词指: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条 购售 电基本情况 2.1 并网方式及 产权 划分 2.1.1 乙方通过以下第 _种方式并网并向甲方输送电力: (1) 采用余电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 ; (2) 采用全部上网方式消纳发电量 。 2.1.2 乙方通过 个并网点与

9、甲方电网连接。其中: 并网点 1: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线( T接)接至 千伏 并网,并网容量为 kW。产权分界点设在: , 分界点 _侧产权属甲方, 分界点 _侧产权属乙方 。 并网点 2:并网电压等级为 千伏。通过 线( T接)接至 千伏 变电所(开闭所、 台区变等)并网,并网容量为 kW。产权分界点设在: , 分界点 _侧产权属甲方, 分界点 _侧产权属乙方 。 2.2 设备维护管理责任范围 甲方、乙方按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如产权所有方将其电力设施委托另一方或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运行维护管理时,应另行签订电力设施委托运行维护

10、管理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 2.3 电量计量 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计量点分别设置在以下各点 : 计量点名称 计量点位置 计量点类型 设备名称 精 度 倍 率 产 权 2.4 电能计量装置及相关设备 2.4.1 电能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及二次回路等。 电能量远方终端(包括其他采集终端)是指具有接收电能表输出的数据信息,并进行采集、处理、分时存储、长时间保存和远方传输等功能的设备。 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是指能够实现对远方数据进行自动采集、分时存储、统计、分析的系统。 2.4.2 电能计量装置按照电能计量装 置技术管理规程( DL T 448 2000)进行配置。

11、 2.4.3 如设有电能量远方终端(包括其他采集终端),其技术性能应满足电能量远方终端( DL/T 743-2001)的要求。 2.4.4 电能计量装置应在光伏 电站 项目发电设备并网前按要求安装完毕,并按规定进行调试。电能计量装置投运前,由合同双方依据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 T 448 2000)的要求进行竣工验收。 已运行的电能计量装置,参照本款要求,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双方确认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对电能计量装置的技术性能及管理状况进行技术认定;对于不能满足 要求的项目内容,应经双方协商一致,限期完成改造。 2.4.5 当在同一计量点计量上网电量和用网电量时,应分别安装计量上

12、网电量和用网电量的电能表,或安装具有正反向计量功能的电能表。 2.4.6 电能计量装置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检定并施加封条、封印或其他封固措施。任何一方均不能擅自拆封、改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相互间的连线或更换计量装置元件。若一方提出技术改造,改造方案需经另一方同意且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方可实施,并须按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 T 448 2000)及改造要求通过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2.5 电 能计量 装置 维护管理 原则上发电上网关口电能计量装置由 _付费购买、安装、调试,并由 _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 _予以配合、协助 和保护 ;用网电能计量装置由 _付费购买、

13、安装、调试,并由 _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 _予以配合、协助 和保护 。 2.6 电能计量装置的校验 2.6.1 电能计量装置的故障排查和定期校验,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承担,双方共同参加。由此发生的费用,按设备产权归属由设备产权所有人承担。 2.6.2 任何一方可随时要求对电能计量装置进行定期校验以外的校验或测试,校验或测试 由经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认可的电能计量检测机构进行。若经过校验或测试发现电能计量装置误差达不到规定的精度,更新改造所发生的费用,按设备产权归属由设备产权所有人承担。若不超差,则发生的费用由提出校验的一方承担。 2.7 计量异常处理 合同双方的任一方发现电

14、能计量装置异常或出现故障而影响电能计量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和双方认可的计量检测机构,共同排查问题,尽快恢复正常计量。 正常情况下,结算电量以结算计量点电能表数据为依据。如果结算计量点电能表出现异常,则按对侧电能表数据确定。对其他异常情况,双方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可根据失压 记录、失压计时等设备提供的信息,确定异常期内的电量。 2.8 电量计算依据 2.8.1 上网电量或用网电量以 _为结算期,年终清算。上网电量以计量点电能表 日 _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用网电量以计量点电能表 日 _时抄见电量为依据,经双方共同确认,据以计算电量。 2.8.2 结算电量数据的抄录 (1) 正常情况下,合同双方以计量点

15、电能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2) 如装有主、副表, 当主、副表所计电量之差与主表所计电量的相对误差小于电能表准确度等级值的 _倍时, 则以主表计量的电量数据作为结算依据 。 否则应对主、 副电能表进行现场检验,只要主电能表不超差,仍以其所计电量为准;主电能表超差而副表不超差时 , 才 可 以副电能表所计电量为准;两者都超差时,以主电能表的误差计算退补电量 , 并及时更换超差表计。 在主表发生故障或因故退出运行时, 副表 代替主表计量。 (3) 现场抄录结算电量数据。在甲方电能量远方终端投运前,利用电能表的冻结功能设定本条第 2.8.1 项 所指_时的表计数为抄表数,由双方人员约定于 _日现场抄表。 (4) 远方采集结算电量数据。在甲方电能量主站管理系统正式投入运行后,双方同意以该系统采集的电量为结算依据。若主站管理系 统出现问题影响结算数据正确性,以现场抄录数据为准。 2.9 上网电量、用网电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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