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 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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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XX省 XX担保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条 为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证担保业务工作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 制度 。 第二条 公司从事担保业务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 公司 规章制度,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和风险可控 的原则。 第二章 担保业务流程 第 三条 担保业务流程主要包括: 客户申请 担保立项 项目初审 会议 评审 担保审批 签订合同(发放贷款) 项目管理 解除担保(代偿追偿) 第三章 客户申请与立项 第 四条 客户咨 询和申请由 业务 部受理,程序是: 1、客户经理 与来访客户交谈,根据客户口述的情况,登记申保单位信息采集表 。 2、 客户经理 向客户解释

2、有关 担保 内容,提出忠告和有关承诺; 3、按照立项条件预审借款主体资格、 信用记录、 会计报表或有关填报数据以及与借款、反担保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立项条件 : 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依法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皆可申请本公司的担保服务。下列企业 (个人 )原则上不予立项。 1、 资信记录不 良; 2 2、 有犯罪记录的; 3、 自然人年龄超过 60 周岁; 4、 企业成立时间不到一年; 5、 企业主要股东有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章 项目初审 第 六 条 已立项的项目, 符合 初审 条件的,组织 初审 ,进入 初审 程序 , 由项

3、目经理报送银行 。 共同调查完成 担保评审报告。 第 七 条 担保 评 审报告应揭示以下主要内容: 1、 基本情况 : ( 1)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 ( 2) 法定代表人 (借款人) 的经历、素质、能力、信用记录等情况; ( 3) 主要经营范围及生产经营规模,主要销售渠道; ( 4) 申保理由及相关筹资计划 ; ( 6) 借款背景、期望条件、与贷款银行的沟通情况; ( 7) 贷款额或担保额;贷款或担保起止日期;贷款担保人及担保 方 式;到期转贷 /先还后贷 /终止借款。 2、还款能力分析 ( 1)财务分析 A、评估借款人的经营活动的情况; B、通过各种财务指标来反映和分析

4、借款人的偿债能力; C、流动比率 =流动资产 /流动负债; D、资产负债率 =总负债 /总资产。 ( 2)现金流量分析(现金流量来源是否充足) ( 3) 评估抵押品和反担保措施 A、抵押物评估价的准确性和变现能力; B、反担保措施的 风险评估。 ( 4)非财务因素分析 行业风险、管理风险、自然及社会因素、还款意愿。 ( 5) 综合分析 3 借款人目前的财务状况?现金流量是否充足?是否有能力还款? 借款人的过去的经营业绩和记录?是否有还款意愿? 借款人目前和潜在的问题?对贷款的偿还会有何影响? 借款人未来的经营状况?如何偿还贷款? 借款人违约,我司代偿后追偿的难易程度。 ( 6) 风险测评情况及

5、反担保措施 A、 项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风险以及对实施担保的影响程度; B、 与银行等相关单位的协调、联系情况 。 ( 7) 初审结论(包括基本风险度评估 、 评价 、 支持理由等) 。 ( 8) 收费测评情况 。 第五章 项目审批 第 八 条 项目初审合格后,项目经理 依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上级 在受理后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 第九 条 担保 金 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30万元)的项目,由 业务部负责人审批 ;担保金 额在 30 万元至 300 万元 (含 300 万元) 的项目,由总经理审批;担保 金 额在 300 万元以上 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担保 项目 ,组织评审

6、委员会集体评审。 第 十 条 审批人 对初审报告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必要的查证后,提出审核意见。 第六章 会议 评审 第 十一 条 公司 设评审委员 会 ,负责金额 300 万元以上或其他有重大影响、复杂担保项目的评审。 评审委员由公司董事会委派或聘请 , 评审委员 会由 7 名以上评审委员组成 ,设主任委员一名 。 具体项目评审由主任委员负责组成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 3 名以上评审委员单数成组,根据评审需要可邀请专门人员列席。列席人员只参与发表意见,没有表决权。 第 十二 条 评审 委员会组成 人员: 1、总经理 ; 2、副总经理; 3、风险管理部经理 ; 4、 公司法律顾问; 4 5、

7、 项目经理 A、 B 角; 6、评审委员 会认为须参加的其他人员。 第 十三 条 评审 议程: 1、 评审 会议由 风险管理部经理提议,评审会主任委员决定组成人员和负责 召集; 2、由项目经理 A角报告项目内容及初审意见,项目经理 B角作补充说明; 3、 项目主审及法律顾问陈述审核意见; 4、 各 按照实事求是、科学分析的原则,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对项目和初审报告提出问题,由 A、 B角回答或解释; 5、参会人员就项目有关问题进行充分讨论; 6、各 评审委员 就担保方案发表意见,并将最终意见填入 评审委评议表 中并由本人签名 ; 7、 项目 经 三分之二 以上 评审委员通过后 ,将 评审委评议

8、表 及有关资料提交总经理审批;不足 三分之二评审委员 同意的项目,作为否决项目报告审批人; 第 十四 条 评审委员会或评审小组意见包括: 1、 担保项目的经济效益; 2、 借款的合法性; 3、 担保的合法性; 4、 反担保的法律效力及可操作性; 5、 法律风险、障碍和问题的提示 ; 6、 初审过程的合规性; 7、 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8、 证据的充分性、结论的客观性、方案的可行性; 9、 复核风险度测评结果,评价反担保强度的适当性; 10、 主要风险及重要信息提示; 11、 对担保方案的意见。 第 十五 条 经评审 委员会或评审小组 通过的项目,审批人有权否决;但经评审 委员会或评

9、审小组 否决的项目,审批 人只有权决定进行复议,而无权决定予以担保。 第七章 担保合同的签订 第 十六 条 项目获准后,由项目经理通知被担保单位办理有关手续,同时向贷款银行5 出具有关资料,申保单位按通知要求交费后,办理合同签订有关手续。 第 十七 条 签订合同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经理向对方当事人 说 明相关事宜 。 2、 项目经理根据议定的担保方案确定需签订的合同 。 3、项目经理填写各合同文本一份,交由主管领导审阅,并签署意见;需修改的,在一个工作日内修改完毕。 4、合同签订后, 担保合同原件由 项目经理 报送风险管理部档案管理人员 及时归档保管 。 第 十八 条 合同文本签署的顺

10、序如下: 1、 签署 贷款担保协议书 ; 2、签署反担保合同; 3、公司与银行签署保证合同,银行盖章后返还公司一份保存 ; 第 十九 条 对于获准担保的项目,由项目经理按照议定的方 案办理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包括财产抵押、财产或权利质押、单位或个人的保证、保证金等。 反担保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主体资格和担保能力; 2、有效净资产扣除已对外担保额的余额不低于反担保额的二倍; 3、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 4、连续两年盈利; 5、已投保财产保险,且保险期超出保证期间至少六个月。 反担保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住所在本地或在本地有经常

11、居所; 3、有一定的个人(或家庭)财产,收入稳定; 4、国家公务员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 5、公司认可的其他人员。 第 八 章 担保项目管理 第 二十 条 已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负责日常跟踪, 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督及风险管理。 第 二十一 条 项目经理根据风险 程 度,定期实地调查和详细记录被保单位的情况,并于调查后 3个工作日内作出 贷后检查 报告,报送至公司领导。 6 第 二十二 条 项目经理应于贷款到期前一个月与银行联系,随时掌握被担保单位资金动态,并提醒被担保单位在贷款到期前筹集还贷资金。 第 二十三 条 项目经理 应和银行保持联系,关注被担保单位还息动态,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向风险管理

12、部反馈信息,风险管理部根据情况建立预警档案,制定风险防范计划。 第 二十四 条 贷后检查 报告应反映以下内容: 1、 企业遵守协定、有关承诺的情况; 2、 供、产、销实现情况,以及与评审预测数、历史数的差异分析; 3、 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分析,主要与担保前预测数据对比; 4、 现金流量分析,主要评价销售帐款资金的收回状况、与评审预测数的差异、对还贷的保证程度等; 5、 担保以 后从其他渠道融资及其他渠道贷款的偿还情况; 6、 市场状况及对该企业的影响; 7、 反担保人、反担保标的物及有关影响因素的变化情况; 8、企业管理、运行状况的综合评价。特别是主要股东、经营班子及主要岗位人员的变化;经营战

13、略调整;主要客户的变化等情况; 9、意见、建议及重要说明。 第 九 章 担保项目的终止 第 二十五 条 对于已解除担保责任的担保项目,由项目经理向银行索取解除担保通知函(或按合同约定自动解除责任)。对已办项目终结手续的,经 业务 部和财务部门审核 无误后,将所抵押、质押的有关财产和权利凭证等资料退还被保企业,项目经理牵头, 业务部及公司财务 管理部 签章提交解除担保报告书 。 第十 章 代偿与追偿 第 二十六 条 被担保的企业,即主债务人,到期未能履行债务,由我公司代为履行后,公司应依法向主债务人追偿。如债务人仍不履行,应按下列方式追偿: 1、如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与公司订立反担保合同,应以抵押物

14、、质押物或质权标的折价或以其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清偿债务; 2、如其他单位或个人 为主债务人提供保证反担保的,应向该保证人追索; 3、如主债务人向公司交纳了保证金的,优先扣除实现债权的费用外,直接与债务抵销。 4、未设立反担保,或反担保权实现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应继续向主债务人追偿,包7 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公证强制执行和支付令等方式。 第 二十七 条 代偿后的追偿以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 风险管理 部负责, 业务部 配合。 第 二十八 条 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我公司应告知主债权人申报债权。主债权人不申报的,我公司应作为保证人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 先行使追偿权。 第 二十九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通知主债权人解除保证合同,且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我公司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我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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