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一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第二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三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四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 3 章分管并用制。即:财务章由出纳保管,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不准由 1 人统一保管使 用。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 第五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不准多笔汇总记帐,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
2、各单位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未达收支,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 第六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含自带票汇)、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 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会款审批权限如下:属预付货款、定金的, 10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 万元以上至 30 万元的(含 3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3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的(含 1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 万元以
3、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贸易货款的, 1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的(含2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200 万元以上至 300 万元的(含 3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3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的(含 5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自带汇票的, 10 万元以下的(含 10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长共同审批; 10 万元以上至 50 万元的(含 5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至 100 万元的(含 10
4、0 万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100 万元以上至 200 万元的(含 2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2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购置、维修固定资产的, 3 万元以下的(含 3 万元)由下属公司、企业正、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共同审批; 3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的(含 1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万元至 100 万元 的(含 10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 1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属房地产开发和工业项目的,按已批准的合同的规定付款。汇出境外的资金,外贸企业的经理、副经理和财务部部长可共同审批 5 万美元的(含 5 万美元)资金,其余: 10 万美元以下
5、的(含10 万美元 )由总会计师审批; 10 万至 20 万美元的(含 20 万美元)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共同审批; 20 万至 50 万美元的(含 50 万美元)由总经理审批; 50 美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同一项目(含同一笔贸易)应按合计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支付。 报上级审批的项目,上报单位应先提出初审意见;由总经理、董事长审批的,先报总会计师审查。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 第七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不得早付或迟付,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
6、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人) 凡委托其他单位(人)代付款的,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凡付出款(物) 5 万元以上的,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 1 资 金回笼情况,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总会计师和总经理。对到期的应收资金,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发现问题的,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 第九条 各单位库存现金不得超过 3000 元,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禁止坐支营来收入现金。 第十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十一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 5000 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 第十二条 严
7、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十三条 现金日记 帐必须用固定一本帐,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 第十四条 各单位会计每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保证钞帐相符。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 第十五条 领用空白支票,必须注明限额、日期、用途及使用期限,并视金额大小按第六十四条审批规定报批。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 第十六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必须有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十七条 商品运杂费、保管费、包装费 、介绍费、手续费等,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经经理批准后才
8、能报销。其中对介绍费和手续费,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和 说明报批: 2000 元以下的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00 元至 1 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1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第十八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由经理掌握使用。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提取后应专款专用,不得私分、贪污。 公司本部各部、室的业务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1000 元以下抒总会计师审批报销, 1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 报销。 公司本部员工的差旅费,由各部、室部长(主任)审核, 2000 元以下的由部会计师审批报销, 2000 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后报总经理审批报
9、销。 第十九条 探亲旅费、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如赞助金、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 2000 元以下由下属公司、企业经理审批, 2000 元以上至 5000 元的由总会计师审批, 5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包括维修、租用),必须先立项、作出预算,报经批准后才能购置。其中,属专控 商品的,还必须报经专控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非专控商品,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中、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节约投资费用,缩短投资回收期,提高投资效益。各单位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加强对投入
10、产出资金的管理。任何投资,均须按第六十四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所创的外汇限于进出中贸易使用。其他外汇买卖的价格由总会计师根据市场情况审定一个最低、最高价,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均不得低于审定的最低价、最高价。 第 二十四条 下属公司、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行解决。其贷款需公司担保的可报计划财务部审查。金额 100 万元以下的(含 100 万元)由总会计师审批, 100 万元以上至 500 万元的由总经理审批, 500 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 下属公司、企业如资金周转困难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应先报计划财务部签署意见后,50 万元以下的总会计师审批, 50 万元以上的由部经理审批。借款按期参照银行贷款计收本息。本系统内的相互借款均计收本息。 第二十五条 严禁下属公司、企业为外单位(含合资、合作企业)或个人担保贷款。 第二十六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台审批人员出差时,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 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单据后面入帐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