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补充分包合同(参加工伤保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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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 (全称): 分包 人(全称):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在签订 工程 二次结构及粗装修 劳务 分包 合同 的基础上,就该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特签订如下补充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本工程 标段的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工程,具体承包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第五条 。 三、合同价款 (一)分包价款(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 1)固定 措施 费 元 ( 2)工程量清单费 元

2、(二)税金 元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 年 月 日 (如要求阶段工期,请在下面列出)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2 六、合同文件 本 补充合同 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本分包工程合同文件,当有矛盾或解释不一致时,按排序前后为优先解释权。 1. 补充合同 2. 承诺书 3. 费用组成清单 4. 招标文件 5. 中标通知书 6. 劳务分包合同及附件(备案) 7. 投标书及附件 8. 合同图纸 9. 施工组织设计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 合本合同实质性约

3、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本合同生效。 本合同正本贰份 、 副本贰份, 发包人与 承 包人 分别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3 第二部分 合同 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 业主:指在 总 承 包合同 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2 发包人 :指在 本 分包 合同 中 约定的发包该工程的当事人,以

4、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这里指: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 1.3 承包人 :指被 发包人 接受的具有 承包 该 分包 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这里指: ) 。 1.4 项目经理:指 发包人 在本 分包合同 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5 承包 人 项目经理:指 承包人 在本 分包 合同 中指定的履行 分包合同 的项目负责人。 1.6 工程师:指在 总 承 包合同 协议书中所指定的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工程师或业主指定的履行 总 承 包合同 的代表。 1.7 总 承 包合同 :指业主与 发包 人 签订的施工合同。 1.8 分包 合同:

5、指 分包合同协议书、劳务分包合同补充条款、 北京市建设工程劳务 分包合同 及 附件 、工程量清单 、 分包 合同技术规范、 分包 合同图纸、中标通知书、 发承包 双方确认的议标文件、 分包 招标条件、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协议 书、安全施工协议书、 社会责任自我评价表、履约授权管理协议、关于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 投标保函、履约保函、承诺书 等。 1.9 分包 合同规范:指与 分包 工程相关的规范,以及经 发包人 确认的对规范进行的任何修改或增补。 1.10 图纸:指由 发包人 提供的符合 分包 合同要求及 分包 合同需要的所 有图纸、计算书、配套说明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1.11 承包

6、人 的报价书:指 承包人 根据 分包 工程招标文件以及 分包 合同的各项约定,为 分包 工程的实施、完成,向 发包人提出并得到 发包人 书面确认的 分包 合同价格并与 发包人 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工程量清单一致及相应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1.12 发包人 签发的中标通知书:指由 发包人 对 承包人 的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3 总 承 包工程 :指业主与 发包人 签订的 总 承包合同 中所指的永久工程。 1.14 分包 工程:指 分包 合同中所指的工程。 1.15 分包 合同价款:指 发包人 与 承包人 在 分包 合同中约定 , 发包人 用以支付 承包人 按照 分包 合同约定完成 承

7、包 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6 合同价款的增减:指在本 分包 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款的情况,经 发包人 根据本 分包 合同确认后按计算 分包合同 价款的方法增加或减少的 分包合同 价款。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4 1.17 工期:指 发包人 与 承包人 在 分包合同 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天数。 1.18 开工日期:指 发包人 与 承包人 在 分包合同 中约定, 分包 工程开始施工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 1.19 竣工日期:指 发包人 与 承包人 在 分包合同 中约定, 承包人 完成本 分包工程

8、 并通过四方 竣工验收签字确认的绝对的或相对的日期,或经 发包人 书面认可的延长日期。 1.20 施工场地:指由 发包人 提供的用于 分包工程 施工的场所以及 发包人 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1 书面形式:指 分包合同 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2 违约责任:指 分包合同 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履行 分包合同 义务或 虽 履行 分包合同 义务 但 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3 索赔:指在 分包合同 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 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

9、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4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5 小时或天:本 分包 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补充合同 2.承 诺书 3.费用组成清单 4.招标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劳务分包合同 及附件 (备案) 7.投

10、标书及附件 8.合同图纸 9.施工组织设计 10.分包合同 履约过程中,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应以上述文件的排序为优先解释顺序。或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 发包人承包人 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不成,按本 分包合同 补充条款 第 29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分包合同采用汉语 。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5 3.2 适 用法律和法规 本 分包合同 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应与 总承 包 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

11、和行政法规相同。 分包合同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 另行 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须使用 总承 包 合同中所规定的与 分包工程 有关的标准、规范。 发包人 应 于 粗装修工程 开工前 3 日 向 承包人 提供 2 套与 分包工程 有关的标准、规范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本 分包工程 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 发包人 于 粗装修工程 开工前 3 日 向 承包人 提出施工技术要求, 承包人 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 发包人 书面认可后执行, 承包人 应对其提出的施 工工艺承担全部责任。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或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图纸

12、4.1 发包人 于 粗装修工程 开工前 3 日 向 承包人 提供 1 套 图纸。 承包人 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 发包人 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如根据 总承 包 合同, 发包人 对工程图纸有保密义务的, 承包人 应负责本 分包工程 范围内图纸的保密工作, 承包人 的保密义务在 分包合同 终止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措施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4.2 承包 方应对 发包 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就 承包 方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图纸内容、图纸设计质量、图纸设计深度进行审查, 提出可能引起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的问题。在正式施工之前, 承包 方将就这些问题向 发包 方提出建议。在本 分包工程 的施工过

13、程中,如果发现 承包 方施工范围内的设计图纸存在问题,而 承包 方在图纸审查中未能发现此问题, 承包 方只能提出技术变更,而此技术变更不涉及任何工期、费用的索赔; 4.3 如果本 分包工程 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 承包人 应在原 分包工程 图纸的基础上,根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深化设计, 承包人 的深化设计须经过 发包人 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如 承包人 不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应该由 承包人 委托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 。 委托深化 施工图纸的范围为 / , 费用由 承包 人 承担。 承包人 应对深化设计后的施工图纸负有全部的法律责任。 若 有 使用国外的图纸的要求,则由 承包 人

14、 承担费用; 4.4 承包人 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 4.5 承包人 未经 发包人 同意,不得将本 分包工程 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 发包人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总 承 包 合同 5.1 承包人 对 总承 包 合同的了解 发包人 应提供 总承 包 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 总承 包 合同中有关 分包工程 的价格细节除外)供 承包人 查阅。并且当承包人 要求时, 发包人 应当向 承包人 提供一份 总承 包 合同中技术方面的资料( 总承 包 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的复印件。应当认为 承包人 已经全面了解 总承

15、 包 合同的各项规定( 总承 包 工程的价格细节除外), 承包人 须履行与 分包工程 有关的总承 包 合同条款, 承包人 不得因对 总承 包 合同条款规定或 分包工程 范围缺乏了解而提出申诉。 5.2 承包人 违反 分包合同 可能产生的后果 承包人 在对 分包工程 的实施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致或促成 发包人 违反 总承 包 合同规定的 发包人 的义务。除上述外, 承包人 需要遵守、履行和服从 、 受约于 发包人 应遵守、履行和服从的 ,且与本 分包工程 有关的以【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6 及适应于本 分包工程 的(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在 总

16、承 包 合同中的所有规定(包括随时出现的, 承包人 收到的书面通知的更改、修改或变更)。 承包人 应使 发包人 免于遭受并挽救因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或损害: ( i)由 承包人 、其雇员或代理人造成对上述 总承包合同 条款或其中任何一条的任何违背、不遵循或不履行;或 ( ii) 承包人 、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行为或失误,牵涉到 总承包合同 所规定的 发包人 对业主所承担的任何责任;或 ( iii)由于 承包人 、其雇员或代理人的任何疏忽或违背责任引起的任何索赔、损害、损失或产生的费用;或 ( iv)由于 承包人 的雇员在其雇佣过程中或者由于其雇佣而造成人员伤亡而提出任何索赔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

17、。 承包人 在此承诺,他对 分包合同 的任何违约都会引起 发包人 对 总承包合同 及 发包人 签订的与 总承包工程 有关的其它合同的违约并且承担损失责任( 总承包工程 即 总承包合同 的文件中所阐明的)。在此双方一致同意,所有此类损失和费用均被认为是 承包人 的任何此类违约造成的可能结果。 如果发生 承包人 对 分包合同 的任何此类违约事件,并且致使 发包人 遭受任何损失费用或遭受包括按照 总承包合同 可能会付给的任何清算损害赔偿费在内的最终损害赔偿费,那么 发包人 在不损害他可以采取的任何其它补救措施的情况下,将被授权从付给 承包人 的任何其它费用中扣除此款项,但不排除采用其它赔偿方法。 5

18、.3 承包人 对有关 分包工程 应负的责任 除非 分包合同 另有要求, 承包人 应在对 分包工程 进行设计(如果 分包合同 规定有时) 、 实施、竣工以及保修时,应避免其任何行为或疏漏构成、引起或促使 发包人 违反 总承包合同 规定 发包人 应负的任何义务 。 承包人 应履行与 分包工程有关的 总承包合同 规定的 发包人 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分包合同 文件内容与 总承包合同 文件不一致时,以 总承包合同 文件为准。 5.4 承包人 不能与业主或工程师私下有约 承包人 须服从 发包人 转发的业主及工程师的指令,未经 发包人 同意, 承包人 不得以任何理由与业主或工程师发生工作关系, 承包人 不得

19、直接致函业主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业主或工程师指令。如果 承包人 违反此规定, 发包人 将视为 承包人 违约。 6、项目经理 6.1 发包人 项目经理 姓名: (任命书作为 分包合同 补充条款 )。项目经理 可委派具体的管理人员行 使自己的部分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项目经理以委派书的形式委派具体管理人员,委派书要写明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责及委派的期限 。 委派书及撤回通知均作为 分包合同 的附件。 6.2 发包人 所发出的指令、通知由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 承包人 后生效。 确有需要时,项目经理可发出口头指令

20、,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发包人 逾期未作出书面确认的, 承包人 应于发包人 口头指令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经理在 承包人 提出确认要求后 7 天内不予答复,应视为 承 包人 的要求已被确认。 承包人 认为 发包人 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提出书面报告, 发包人 应在收到 承包人 报告后 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 紧急情况下,项目经理要求 承包人 立即执行的指令或 承包人 虽有异议,但项目经理决定继续执行的指令, 承包人 应予执行。若 发包人 错误地给出前述的指令,并造成 承包人 经济损失,则 承包人 有权从

21、 发包人 处获得合理的相应的赔偿,但若此类补偿是因为 承包人 违反 分包合同 引起或促成的除外。 6.3 项目经理应按 分包合同 约定,及时向 承包人 提供所需的指令、批 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 承包人 应在约定时间后 24 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及延误的后果通知 发包人 ,项目经理在收到通知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延误造成损失的责任。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7 6.4 项目经理易人, 发包人 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 承包人 。 7、指令和决定 7.1 根据 分包合同 所发出的指令 就 分包工程 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发包人 随时

22、可以向 承包人 发出指令, 承包人 应遵守 发包人 根据 分包合同 所发出的所有指令。如果 承包人 拒不服从该指令, 发包人 可雇佣其他施工单位完成指令事项,同时从应付给 承包人 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该雇佣费用。 承包人 仅从 发包人 处接受指令。 7.2 业主或工程师指令 就 分包工程 范围内的有关工作, 承包人 应该遵守经 发包人 确认和转发的业主或工程师发出的所有指令和决定。 8、 承包 人 项目经理 8.1 承包 人 项目经理 姓名: (任命书作为 分包合同 补充条款 )。 承包人 的报告、要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 承包人 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

23、效。 8.2 承包 人 项目经理按项目经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 分包合同 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 8.3 承包 人 项目经理易人, 承包人 应提前 7 日 内书面通知 发包人 ,并征得 发包人 书面同意, 承包人 所作出的各种承诺不得因为 承包 人 项目经理易人而改变。 9、 发包人 一般职责 9.1 发包人 应按 双方 约定的内容和时间,一次或分阶段完成以下工作,以保证 承包人 正常施工; ( 1) 负责协调 承包人 与现场其它分包商、施工工序之间的关系 。 ( 2) 分项工程施工前,负责组织施工技术交底,审查 承包人 施工方案。但这种审查通过并不能免除 承包人 承担因

24、方案缺陷、错误所导致各种后果的一切相关责任 。 ( 3) 及时向 承包人 提供施工所需指令、指示、洽商等相关施工文件 。 ( 4) 当 发包人 对施工质量发生怀疑时 ,有权随时进行抽查 。 ( 5) 如果 承包人 在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现场管理等方面满足不了 发包人 、监理、业主任何一方的合理要求时, 发包人 有权将分包合同范围的工作指定给其它单位完成,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从分包款中扣除,对此 承包人 不得有任何异议 。 ( 6) 发包人 为 承包人 提供下列施工便利: 1) 负责在施工现场提供水源电源接口,临电提供到二级电箱,临水提供到楼层消防主干管,承担施工用水电费 。 2) 提供现场已

25、架设完毕、现有的操作平台、脚手架、安全防护设施 。 3) 负责提供楼层轴线、高程,并对其精度负责。 4)提供施工现场公共部 位、施工通道、施工用楼梯间的照明,由 承包人 负责维护工作并保证其通畅。 5)负责将 承包人 归集成堆在指定地点的施工垃圾运出现场。 6)在施工现场及楼层提供临时厕所设施,并负责定期清理。 7)提供现场已有的垂直运输机械, 承包人 须提前 72 小时提交详细使用计划,说明其使用的起始时间、材料品种、规格和最大重量,由 发包人 统一协调安排使用。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8 8)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助 承包人 办理有关在京施工手续限于外

26、地进京企业。 9)负责提供现场的出入口的保卫工作,但 承包人 须自行提供其仓库的警卫和消防设施。 10)提供生产用水用 电, 承包人 应厉行节约。 发包人 有权随时抽查监督 承包人 用水用电行为,若发现有浪费或不良使用行为, 发包人 有权重罚,并 从结算款中扣除 。 ( 7) 负责接洽政府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 承包人 应积极配合,因此造成 承包人 人员、机械等窝工损失由 承包人 自行承担 ; ( 8) 发包人 负责定期召开的现场协调例会, 承包人 驻工地负责人必须准时参加,并服从于会议决议以及 发包人 的协调管理。若 承包人 驻工地负责人无法正常参加,需事先向 发包人 项目经理请假,并指

27、定全权代表参加 ; 9.2 发包人应提供材料及资源详见招标文件第六条 1; 9.3 发包人 未按合同约 定履行前款各项义务,造成 承包人 损失的,赔偿相应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 承包人 一般职责 10.1 承包人 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义务: ( 1) 按合同约定及 发包人 要求的时间准时进场;严格按国家的规程、规范、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 ( 2) 承包人 进场前需向 发包人 提供完整 的 施工方案,其中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本工程施工依据现行国家技术规范 /质量验收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 2) 采取的主要施工方法、工艺流程; 3) 根据工期要求和现场情况为每阶

28、段施工安排的机具型号 /数量; 4) 拟安排在每一施工阶段、区段现 场作业人员、管理人员的数量; 5) 承包人 现场管理人员组织结构和隶属关系及通讯方式; 6) 进度计划; 7) 需要 发包人 配合的事项和最迟解决完成时间; 8) 各项保证工期、质量、安全的措施以及冬雨季施工措施。 ( 3) 自备施工所需机具、机械及其它随身工具,自备符合规范要求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口罩等。所有施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必须使用 发包人 指定产品 。 ( 4) 承包人 进场一周内,负责对主体结构墙体或洞口标高尺寸轴线进行复核,确保各项尺寸符合规范要求,不影响后续工作。正式施工前 7 天, 承包人

29、 将复核结 果书面报告给 发包人 ,由 发包人 负责对影响后续工作的结构瑕疵或缺陷进行修复、修整。逾期不报,视为 承包人 已经默认主体结构质量不影响其分包作业的质量。如果事后发现主体结构发生超出规范的偏差,则由 承包人 自费对缺陷、瑕疵进行修整 。 ( 5) 承包人 应采取恰当的方式对施工成品、半成品进行妥善保护,防止交叉施工造成污染与损害,并保证不损害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作业成果,如有损害 承包人 应自费予以修理 。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9 ( 6) 承包人 应随时准备接受 发包人 、政府职能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的检验、检查,并为检验、检查提

30、供便利条件 ; ( 7) 承包人 应保 障 发包人 免于承担因 承包人 过失、失误造成的任何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全部责任和索赔,另外还应保障 发包人 免于承担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抚恤费和其它相关开支 。 ( 8) 负责己方施工区域的安全文明施工,及时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到 发包人 指定的区域。否则 发包人 有权自行组织他人完成该项工作,费用从 承包人 款项中扣除 。 ( 9) 承包人 现场负责人需按时参加 发包人 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不得无故缺席。若 承包人 代表临时有其它紧急事物无法出席,须指派全权代表参加。会议

31、所做出的决议、事项,双方需共同恪守,严格遵照执行 。 ( 10) 未经 发包人 许可, 承包人 不得私自在现场包括生活区私搭乱建临时用房 。 ( 11) 承包人 的食堂和宿舍需接受 发包人 的统一监督管理,并严格执行北京市卫生防疫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蚊蝇、老鼠、蟑螂等疾病传染源的孳生和疾病流行。生活区水电费、排污费由 承包人 承担 。 ( 12) 向 发包人 提供施工人员名单【外来人员需经北京市建委外管处备案】及特殊工种如: 电焊工、气焊工、电工、架子工的上岗证 。 ( 13) 负责作业面的施工照明,自行从 发包人 引出的水电接驳点将水源、电源引至 其施工作业地点,所需配件、电线等设备

32、设施自备。合理使用 发包人 提供的水电资源,杜绝浪费。 ( 14) 承包人 有义务保管、维护施工范围现场临水、临电、临时消防设施。 ( 15) 负责将混凝土墙体、柱子、梁底预留的拉结筋剔凿就位,并清理渣土。 ( 16) 工程完工后 30 天内,提交完整而能满足业主、 发包人 、北京市档案馆和北京市建委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DBJ-01-51-2003要求的竣工资料仅限于自身合同范围。 ( 17) 配合发包人对 原材料、成品的检验试验 等 一切相关工作,诸如:试件制作、取样、运输、取试验 报告等,费用由承包人 自行承担。 ( 18) 负责将己方施工区域的施工垃圾清理运输到现场的指定地点。 (

33、 19) 在分包工程完工后,除非 发包人 同意, 承包人 必须按 发包人 要求拆除一切其搭设的临时设施【包括施工和生活设施】,恢复原样。 ( 20) 承包人 人员在 发包人 指定的区域就餐,餐后及时清扫,保持区域卫生。 ( 21) 承包人 施工人员应在指定的区域使用卫生设施,注意保持卫生与清洁。 ( 22) 按时参加 发包人 项目经理部组织的有关安全、质量、进度、文明施工等方面的各种会议、检查活动 。 ( 23) 承包人 应与其它各专业分包仔细核对图纸尺寸和 标高以及预埋件位置与数量,以防其它 承包人 因尺寸、标高、标注不统一或错误造成施工错误。如 承包人 未能提供或提供数据有误,造成的一切损

34、失由 承包人 承担。 ( 24) 负责分包工程竣工前清理、竣工移交前的看管和保洁工作。 【 工程 二次结构及 粗装修 分包工程】之 补充合同 - - 10 ( 25) 承包人 可免费使用 发包人 设在现场已有的脚手架、操作平台、防护设施,但使用前必须向 发包人 提出申请,明确使用部位和使用时间,经 发包人 批准后方可使用,未经 发包人 同意擅自使用的,发生一切意外事故与责任由 承包人 独自承担。 ( 26) 未经 发包人 许可,禁止 承包人 擅自拆改现场安全防护设施、脚手架、操作平台。否则,因 此而造成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由 承包人 承担。 ( 27) 根据施工需要, 承包人 自行搭设的脚手架、

35、操作平台需满足现行安全规范要求,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若 承包人 无能力搭设可委托给 发包人 完成,相关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28) 承包人 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范( DBJ01-51-2003)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提供完整而规范的技术资料。 承包人 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在资料不齐全时 发包人 有权扣留部分工程款抵押。 10.2 发包人应提供材料及资源详见招标文件第六条 2; 10.3 承包人 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 成工期延误、工程损失均由 承包人 承担,并赔偿 发包人 的所有损失。 11、 总承包合同 的终止 11.1 如果在 承包人 没有全面履行 分包

36、合同 义务之前,无论何种原因,当 总承包合同 终止时, 发包人 应立即通知 承包人 终止 分包合同 , 承包人 接到通知后应立即无条件撤离现场。 11.2 在本合同第 11.1 款终止 分包合同 的情形下, 承包人 可以得到:已完工程价款、 承包人 员工的遣散费、二次搬运费及承包人 搭建的临时设施拆除损耗等补偿及违约金。如本合同第 11.1 款约定的 总承包合同 终止是因为 承包人 的严重违约,则上述补偿不适用。 11.3 在本合同第 11.1 款终止 分包合同 的情况下, 承包人 为 分包工程 已定购或已运至施工现场尚未使用的材料设备,应全部移交给 发包人 ,由 发包人 按实际价格支付给 承

37、包人 。 11.4 总承包合同 在终止后且当 发包人 从业主对应尾款后 14 天内, 发包人 才会将应付给 承包人 的尾款付清。 12、禁止转包与再 承包 12.1 承包人 不得转包其 分包工程 。 12.2 承包人 不得将其 分包工程 全部或部分进行再 承包 。 三、工期 13、开工与竣工 13.1 承包人 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 分包工程 的施工。如 承包人 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 发包人 提出延 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发包人 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承包人 。 发包人 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 承包人 延期开工的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 不同意延期开工要求或 承包人 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3.2 因 发包人 原因不能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 承包人 ,推迟开工日期,并相应顺延工期。 承包人不能以此向发包人提出经济方面的索赔。 13.3 承包人 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 发包人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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