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Group Construction & Development Co., Ltd. XXXXXXXXX 项目之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买方: 卖方 :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产品名称 、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 第二条 付款及结算 .2 第三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3 第四条 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3 第五条 授权 .4 第六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4 第七条 验
2、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5 第八条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和质量保证金 .5 第九条 售后保修服务 .5 第十条 专利 .6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6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7 第十三条 索赔 .8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8 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8 第十六条 其他 .8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1 防水卷材买卖 合同 买 方: 卖 方: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 省、 市相关法规、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情况,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采购方与供货方的权利和义务, 买 、 卖 双方就 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所需 防
3、水卷材 (以下简称产品) 的买卖 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 合同金额(暂定): RMB 元整 人民币(大写): 元整 1.2 产品名称、种类、规格、等级、产地、单位、数量、单价等 (表 1) 序号 产品名称 单位 暂定数量 固定综合 单价 总价 品牌 /产品 要求 1 弹性体 SBS PYPE II 3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2 弹性体 SBS PYPE II 4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3 弹性体 SBS PYPE I 3 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4 弹性体 SBS PYPE I 4 改性沥
4、青防水卷材 5 6 合 计 1.3 合同 价格说明: 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为 合格 产品运至工地价格,已包括但不仅限于: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 包装费、 运输费、 试验检验费、 装 卸 费、材料至 卖方 指定地点、送检样 品费、材料检测费、运输过程中相关损耗、产品保护费、采购保管费、成品保护费、供销部门手续费、外埠及市内运费、产品运至工地前的 仓储费 、保险费、税金(包括但不仅限于关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及政府规定向丙方征收的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资料费、管理费、利润、售后服务、食宿、差旅、现场不利因素对生产及供应产生的不利影响及费用、不可预见
5、费用、各种措施费、材料市场波动风险费、汇率波动、进出口以及清关、商检费用、报关费用、承担各种风险费用及按本合同约定的质量验收合格等要求所发 生的一切费用。 1.4 买方 若有特别要求增、减供货产品时, 卖方 需无条件按 买方 要求的 进场计划 单及时供货,交货时间按本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执行 , 增、减的产品单价按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计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2 取。 1.5 卖方作为 ( 业主或建设单位名称)在 项目中的指定供方,在此承诺无条件接受业主(建设单位)对于本合同相关内容与买方之间所作的与价格或结算量相关的减让约定,同意该种约定无条件的适用于本买卖合同,本合同结算
6、价格基于该种业主(建设单位)与买方约定的金额等额减少或按照与买方约定的比例同比例递减。而不论 卖方 在该种减让 约定的确认过程中是否知悉或参加,只要该约定内容涉及到本合同项下的供货内容, 卖方 即无条件接受, 卖方 知悉、理解此规定并无条件按此规定与买方确认本合同货款结算金额。(本条款在卖方为业主(建设单位)指定供方时保留) 1.6 合同数量计量规则:约定产品数量为暂定数量, 多退少补, 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 买方 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第二条 付款及结算 2.1 付款流程: 卖方供货满足本合同约定的 付款节点及付款条件后,在 卖方 无违约情况的前提下,由 卖方 书面 向买方 申请
7、,经 买方书面确认后,买方 按本合同约定付款方式 进行支付。 2.2 卖方应在每次受款前 个工作日向 买方 提交等额的 符合买方要求的 发票 ( 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国税”发票, 买方 不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部门发布新规定后,将另行通知 ) 。发票的抬头开具: ,否则 买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 卖方 承担,并支付 问题发票等 额的违约金给 买方 。 卖方 向 买方 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 卖方 承担。 2.3 付款 比例 : 卖方防水材料 到达 买 方工地经 买 方验收合格后, 次月 20
8、 日前买方支付验收合格货款的 80%,在分项工程施工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的 15%,剩余 5%作为工程的质量保修金。 2.4 付款方式: 本合同所有款项应以票据方式支付。汇款方式支付应汇至 卖方 在合同中指定的户名、账号内;支票支付必须在票据中注明 卖方 为收款人; 对于因卖方 不能完整提供以上文件而造成的延期付 款由卖方 负责 , 否则后果由责任方自负。 2.5 针对本合同结算文件须经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或本合同内明确有权限的人员)共同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方可视为结算书, 其他 人员签署的结算文件无效 。 2.6 本合同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结算总价)实际到场经买方书面验收
9、合格确认数量 产品的固定综合单价。 2.7 资金风险共担 2.7.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买方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卖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在买方在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卖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买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卖方也不要求买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2.7.2 卖方同意买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买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2.7.3 卖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卖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卖方向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3 买方所 递交的索
10、赔要求,在 买方 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 卖方 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 买方 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 买方 亦将不会支付 卖方 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 卖方 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 买方 的批准。 第三条 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3.1 产品技术标准: 符合现行的国家与地方规范、标准以及行业规范、标准的规定,执行如下国家、地方标准: 3.1.1 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2-2008 3.1.2 塑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GB18243-2008 3.1.3
11、 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JC/T1075-2008 3.1.4 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聚酯胎防水卷材 GB23441-2009 3.2 产品质量要求: 合格 3.3 卖方所供 产品 的 检测、验收等程序均需满足 国家和地方 有关规范、规定、标准 要求,并满足买方 要求,费用由 卖方承担; 3.4 卖方 所有产品检测报告、验收资料、质保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必须完全符合中国国家、 地方有关规定、规范、标准要求,并满足买方要求,费用由卖方承担; 3.5 本合同所有产品必须为 卖方 原厂生产产品, 产品种类 为“ ”,如 卖方 提供之产品非 卖方原厂生产产品 或 产品种类 并非 “ ”, 卖
12、方 无条件按 买方 要求在买方 规定时间内更换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并按本合同相关违约条款执行。 3.6 卖方 保证合同项下所有的供货产品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非库存产品并且全部产品没有设计、材料、工艺或 卖方 的疏忽等原因导致的缺陷,并在各方面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及相应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 规 范要求。 3.7 涉及防火要求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 地方 消防部门的现行要求,保证通过消防验收 第四条 包装、运输及随产品必附资料等 4.1 卖方 负责将产品运到 买方 指定地点 ,且运输 费用由 卖方 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产品损坏、丢失由 卖方 负责更换,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卖方 承担。 4
13、.2 包装采用中国国家标准和 行业标准。包装箱应有明显的包装编号和起吊部位标志,“勿倒置”、“小心轻放”、“防潮”、“重心”等装卸搬运时适用的通用标记或图案。包装必须坚固,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产品的完好无损,并考虑产品在生产、保管、装卸、运输中防潮、防腐、防震、防盗和可能发生的野蛮装卸、多次装卸,上述费用均包含在本合同固定综合单价中,因包装不良或其他 卖方 原因造成的产品损坏、质量下降由 卖方 负责按照 买方 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成合格全新产品或同意 买方 扣减费用及赔偿 买 方 损失。更换产品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 买方 造成的一切损失由 卖方 承担。 4.3 包装材料不回收,如 卖方 确
14、需回收包装材料, 买方 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 卖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4 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一切费用。 4.4 产品需附带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检验报告、放射性物质检测报告及买方 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产品附带的备品备件、专修工具 ; 进口产品或本合同产品所涉及的进口材料还需提供报关单、海运提单 ; 商检证明、原产地证明等。 第五条 授权 5.1 买方 项目经理 : 商务经理 : 买方 收料负责人: 5.2 买方 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 进场的签收。 由买方 收料负责人及相应收料人至少两人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仅限于过磅单据、 收
15、料 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 买方 收到 卖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买方 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买方 项目经理部除物资收料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5.3 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 买方 项 目经理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 买方 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 买方 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5.4 买方 项目经理部公章(方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
16、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5.5 卖方 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 卖方 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 卖方 无法结算、付款,由 卖方 自行承担责任。 5.6 卖方 现场负责人 : 联系方式: 传真: EMAIL: 第六条 交货 时间、地点 和方式 6.1 卖方 必须 配合工程 的需用材料计划, 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 卖方仍须在 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 买方可接受的次序方式 ,根据 买方 的要求供应一切合同所需材料等。 卖方 不得将 买方 所制定的工程材料需用计划的更改作为要求索赔的理由或延迟供货、合同价格变更等的理由。 6.2 卖方 的员工
17、应遵守工程当地政府、建设单位、 买方 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 卖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 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及索要费用。 6.3 卖方 应严格按照订货单上产品的规格、数量、供货时间进行供货, 卖方 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产品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等及承担由此造成 买方 的所有损失。 6.4 如因 卖方 原因(例如 卖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预付款保函、发票、收据等情况)造成买方 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生产供货周期仍以订货单下单之日
18、起计算,不后延。 6.5 卖方送货 送达地点: 。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5 6.6 按 买方 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 买 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 承担。 第七条 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7.1 送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货到现场后,双方现场清点数量。由买方项目经理部物资收料负责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上签字。买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产品数量、产品合格及卖方凭此单据向买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7.2 数量确认单(仅作为货物
19、数量证明):货物到场后需由买方和卖方共同对产品数量进行确认并办理书面的 防水卷材 数量确认单, 防水卷材 数量确认单需由项目物资负 责人及商务经理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7.3 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卖方应在 1 日历日内更换合格产品,卖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卖方违约条款处理。 7.4 竣工验收:在进行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时, 卖方提供的防水卷材 产品必须通过四方验收及北京市质检站的竣工验收。 第八条 产品质量保证期限 和质量保证金 8.1 本合同约定产品质 量 保 证 期 限 (简称:质保期)为:自本工程整体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之日起 年 ,在质保期内如果出现质量问题, 卖方 在接到 买方通
20、知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维修,在质保期内由于产品本身及卖方原因引起的所有费用及责任均由卖方 负担。 8.2 质量 保证金: 买方书面确认的卖方 实际供货产品合同总价 的 5%作 为质量保证金(以银行保函形式, 该 质量保证金保函的内容、格式须经 买方 确认,而获得该保函的费用由卖方 负责),有效期与质保期一致。 8.3 若卖方不能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之售后、保修服务及其他卖方 责任, 买方有权无需征得卖方同意将质量保证金用于产品修复,修复费用由卖方 承担, 买方 可在质量保证金中扣除此 修复费用;如果修复费用超出质量保证金,超出部分费用仍由卖方承担,同时卖方 承担由此给 买方 造成的全部损失。 8.
21、4 对于卖方产品在合理使用期内(无论是否超过保修期),因产品本身质量问题导 致用户或买方遭受损失,卖方负有完全赔偿责任。 第九条 售后保修服务 9.1 卖方 应在 项目所在 地区设有常驻维修机构,能及时处理产品所有保修服务,该服务必须是 24 小时全天候提供的,质保期内在接到买方 的保修通知后必须在 小时内予以答复, 小时内派技术人员免费对所供产品进行连续检修及更换, 小时内完全修理好。如相同问题连续 次维修还不能修好应免费更换新品。 9.2 质保期内免费保修包括但不仅限于对所提供产品 的常规检查等内容。当由于产品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损伤或损坏,卖方 须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该维修机构须 备有
22、足够的备件产品,以满足本工程的维修需要。 9.3 在质保期结束时,须由卖方会同买方 及 当地相关政府部门对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等,任何缺陷必须由卖方在买方限定时限内完成,并得到买方代表人认可,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6 费用由卖方承担。在修理之后,卖方应将成因、补救措施、完成修理及恢复正常的时间和日期等报告给买方。报告一式 份。 第十条 专利 10.1 卖方保证按本合同约定提供给买方的产品的权利无任何瑕疵,包括产品的所有权及知识产权等权利均无任何瑕疵。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上述产品主张权利或中国国家机关依法对产品进行 没收查处的,卖方除
23、应向买方返还已收款项外,还应另按暂定合同总价的 %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相应的差额。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1.1 卖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买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卖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卖方另需按所收款项 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 100%赔偿买方,买方 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 定的则买方有权继续要求卖方 补足差额: 11.1.1 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设计方、买方及当地 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11.1.2 在产品使用后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脱落( 累计一平方米以上)或造成人员、财产受到损害的。 11
24、.1.3 卖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11.1.4 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 10 日历天; 11.1.5 因产品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三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买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买方要求; 11.1.6 本合同约定买方或卖方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11.1.7 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11.2 如发生上述事项,买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卖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卖方 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 应无条件配合买方处理善后事宜;买方 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 利所 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
25、师费等全部由卖方 承担。 11.3 卖方 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订货单要求足额交货,每延误 1 日历天,卖方 按人民币 元 /日历天向买方 支付违约金,此违约金在应付货款中直接扣除。 11.4 在产品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买方发现产品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产品有缺失时,有权向卖方提出,卖方无条件在买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产品和补齐缺失的产品,如卖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卖方按 万 元人民币天数(自买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买方支付赔偿金。如果卖方超 过买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买方有权因卖方 违约而解除合同。 11.5 质保期内卖方未按合同履约,在买方
26、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及时承担产品修复或修复不合格,每延误 1 日历天,卖方按人民币 万元 /日历天向买方支付赔偿金,累计延误七日历天后仍未解决,买方可没收卖方 的质量保证金,并将该款用于产品自行修复,如果该款仍不够用于产品修复的, 买方 有 权要求卖方 补足差额。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 由卖方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7 承担。 11.6 由于卖方原因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卖方 除负责采取 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买方或第三方的 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卖方向买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买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卖方 双倍追偿。 11.7 如
27、果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卖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卖方 承担。 11.8 如卖方 的资质和所派遣从事本工程工作的人员资格不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法定规定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过 错全部由卖方 承担,每发生一次, 卖方向买方 支付违约金 元/次, 买方除不予支付款项外,卖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买方 及使用单位的全部损失。 11.9 买卖 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 事宜产生的 卖方 对 买方 拥有的债权, 卖方 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 买方 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 卖方 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 五 日
28、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 5%向 买方 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并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 并且债券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当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 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 。 12.2 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 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12.2.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 、剧烈雷击等天灾;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 录为准; 12.2.2 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游行示威; 12.2.3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12.2.4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
29、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12.2.5 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国家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的; 12.2.6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12.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卖方应立即通知买方 ,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 内卖方向买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 续发生,卖方应每隔 3 天向买方 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 天内,卖方向买方 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2.4 因不可抗力
30、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2.4.1 卖方人员伤亡由卖方自行负责,并由卖方 承担相应费用; 12.4.2 卖方机械产品等工具损坏及停工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 12.4.3 生产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12.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防水卷材买卖合同 8 第十三条 索赔 13.1 如产品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卖方负责,卖方在取得买方同意后,买方应按下列方式向卖方 索赔: 13.1.1 同意买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 原币偿还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13.1.2 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
31、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13.1.3 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产品,卖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调换的货物卖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14.1 双方发生经济合同纠纷时,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愿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该仲裁裁决将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4.2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 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32、第十五条 合同生效 与终止 15.1 合同订立时间: 20 年 月 日 15.2 合同订立地点: 15.3 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 且保修期满后 即告终止。 第十六条 其他 16.1 本工程产品采购的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均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相关或关联内容本合同内有清楚表达的,以本合同为准;本合同内所不包含而询价文件里有明确要求的,以询价文件和报价文件的 相关内容为准);优先解释顺序为本合同、报价文件、询价文件。 16.2 由于买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买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卖方的供货范围及数量;如因设计变更造成产品规格参数发生变化时,卖方应无条件的予以变更,不得向买方 提出额外费用要求及索赔。 16.3 任何针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必须由本合同的双方签约人签字认可并加盖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才可视为合同变更。 16.4 卖方 在产品交付前对产品的包装、标识、运输、装卸和码放等过程应符合职业安全卫生与环保的要求,并承担产品交付前的全部责任。 16.5 本合同未尽事宜, 买卖双 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 协议及 双 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6 合 同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7 本合同一式 份, 买方 份, 卖方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