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塔吊服务分包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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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XXXX 项目 XXXX 合同 1 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Division Construction & Developing Co. XXXXXXXXX 项目之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 合同订立地点: 合同订立日期: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目 录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 第二条 服务 设备概况 .1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明细表 .1 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 .3 第五条 塔吊停置处理 .3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4 第七条 资金风险共担

2、 .4 第八条 甲方责任 .5 第九条 乙方责任 .6 第十条 授权管理 .9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9 第十二条 争议 . 11 第十三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 11 第十四条 合同份数 . 12 中建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1 塔吊 服务 分包合同 总包 方 (甲方) : 分包 方 ( 乙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监督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 工程施工 塔吊 服务 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

3、称: 1.2 工程地点: 1.3 建筑物檐高: 1.4 建筑面积: 第二条 服务 设备概况 序号 设备 名称 型号 基础形式 固定式基础预埋支腿 /预埋节要求最小埋深 最大起重量/臂尖吊重( T) 塔吊最大自 由高度 /对应标准节数量 最大安装高度( M) 超过自由高度 30 米以上的标准节数量 附着距离 /附着次数 1 塔吊 1# 2 塔吊 2# 3 塔吊 3# 说明:基础形式指固定式或行走式; 最大安装高度指从塔吊基础表面到吊钩下端的垂直距离。 第三条 合同价款及明细表 中建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2 3.1 合同价款 金额小写: 元 大写: 人民币元 3.2 合同价

4、款明细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塔吊 1# 塔吊 2# 合计 1 塔吊基础型式 1 塔吊最大安装高度(吊钩高度 )及所安装标准节数 2 月服务费(元 /台月) 3 服务时间(月) 4 塔吊基础预埋支腿或基础预埋节(高度: m)费用 4 小计 5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增加标准节总数 N 6 标准节服务金(元 /节月) Q 7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第一次增加的标准节数量(节) N1 8 使用时间(月) T1 9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第二次增加的标准节数量( 节) N2 10 使用时间(月) T2 11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第三次增加的标准节

5、数量(节) N3 12 使用时间(月) T3 13 合计增加标准节服务费之和(元) 3.3 合同价款 说明 中建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3 3.3.1 本合同为 固定综合单价 合同,若未发生 下述 条款中所列各项,则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合同单价。 1) 由于甲方原因,导致所 用 塔吊改型; 2) 由于塔吊实际技术性能无法达到所提供塔型出厂技术性能及起重特性。 3.3.2 塔吊月 服务 费为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内价格,超 过部分按实际使用时间收取标准节 服务 费;月 服务 费包括为满足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内价格(包括 30 米)施工所需的加高标

6、准节、附着锚固装置、撑杆(距建筑物中心距离10 米以内 )等设施的费用以及塔吊在使用过程中的一切维修费用和保证每台塔吊 24小时运转所需 塔吊司机的人工费。该等费用发生时均由乙方负责支付。 3.3.3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 服务 金为月 服务 费 +以上部分增加的标准节服务 费用;无论高度多高,不再另行计取增加的附着 服务费 、附着制作费; 3.3.4 吊钩最大自由高度及以上 30 米以上增加的标准节 服务 费计算方法: Q*N1*T1 +Q*(N1+N2)T2+ Q*(N1+N2+N3)T3; 3.3.5 塔吊 服务 不含税合同价款 元,税金 元,合同价款 元。 第四条 合同

7、价款结算 4.1 服务期 自塔吊设备安装验收合格,甲方书面通知开始使用之日起至停止使用之日止,按月计算。 4.2 服务期 不足整月的, 服务 费按照日 服务 费乘以 服务 天数计算,日 服务 费等于月 服务 费除以 30 天。 第五条 塔吊停置处理 5.1 塔吊停置情况 5.1.1 塔吊 安装验收合格后 到正式启用之前,由于非乙方原因发生停置; 5.1.2 塔吊在使用期间,由于甲方原因, 发生连续 15 天及以上停置; 5.1.3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甲方原因延期退场; 5.1.4 冬季期 间停工; 5.2 塔吊停置期间, 服务 费按照正常日 服务 费的 40%计取,按实际停置天数计算。 中建

8、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4 5.3 塔吊书面报停后,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延期退场,乙方按照正常 服务 费的 40%补偿给甲方,并且延期退场期间乙方不计取任何 服务 费,补偿费按照实际延期退场天数计算。 5.4 当前述停置、报停事项发生时,以甲方送达给乙方的书面通知(包括传真的形式)中注明的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 5.5 塔吊的启用、停置或报停,甲方以书面形式 (包括传真的形式) 通知乙方, 注明停置时间、报停时间作为相应费用变更的开始起算时间 。 第六条 合同价款的支付 6.1 本合同中 发生的 服务 价款支付的前提是 服务 塔吊所使用的工程项目的

9、建设单位已经将相应的塔吊 服务 价款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此项关于价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的规定是双方本份合同得以签订的前提条件。 6.2 在满足前述付款前提的条件下, 服务 费每月结算一次,结算截止日期为每月 25 日。上月 30 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供上月结算单。甲方在接到结算单后 14 日内审核签字,于次月10 日前支付乙方上期 服务 费。 基础预埋支腿或基础预埋节的购置费用随第一次 服务 费一并结算。 第七条 资金风险共担 中建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5 7.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 甲方 不能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 况下, 乙方 郑重承诺,

10、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 甲方 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表示理解与宽容, 乙方 不要求 甲方 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7.2 供方同意需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需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7.3 甲方 缓付、迟付本合同项下工程款时, 乙方 任何情况下均不计取利息,亦不向 甲方 主张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 7.4 乙方 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 乙方 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 乙方 向 甲方 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 甲方 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 乙方 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合作的工程的业主 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

11、甲方 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 甲方 亦将不会支付 乙方 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 乙方 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 甲方 的批准。 第八条 甲方责任 8.1 对乙方编制的技术方案涉及设备正常使用及现场配合部分进行审核。 8.2 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和机械操作人员的入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 中建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6 8.3 负责机械设备在现场停滞期间的保卫工作。 8.4 提供满足现场机械设备所需一次电源。 8.5 甲方在使用机械设备过程中,严格按照设备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操作规程要求使用机械设备,禁止违章指挥。 8.6 甲方负责协调施工

12、现场各分包单位之间以及各分包单位与乙方在机械设备使用方面的关系。 8.7 甲方负责提供吊钩以下的吊具、索具、扁担,吊钩以上部分均由乙方提供,安全责任由各自承担。 8.8 甲方 负责将电缆接至 距塔吊中心 10 米范围内的塔吊专用电箱上,塔吊专用 电箱由乙方负责提供,且乙方提供的专用电箱的配置及安置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及规范。 8.9 甲方免费为乙方的驻场人员提供现场 食宿。 8.10 甲方负责塔吊半径工作范围内已有建筑物及高压线设施的防护。 8.11 甲方提供 CI 宣传及标识牌,乙方负责安装。 第九条 乙方责任 9.1 严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京建施【 2008】 593 号“关于本市建筑起

13、重机械进行备案管理的通知”、京建施【 2008】368 号“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中建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7 定”的发文,并将建委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作为合同附件附在合同后。 9.2 根据施工现场的条件和甲方使用要求,编制塔吊 技术方案,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与甲方。 9.3 乙方对为甲方服务的塔吊全方位的检查,保证塔吊括附着装置等附件海市 完好、安全装置及设施齐全有效,并向甲方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及塔吊技术性能表(包括起重特性表)。 9.4 按双方约定的进场期限提供塔吊及附件(包括

14、塔吊专用箱),保证甲方能够按双方约定的时间正常使用。组织对塔吊基础的验收工作。 9.5 负责塔吊 进出 场,监督拆装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技术方案进行塔吊 安拆、附着、顶升及基础预埋 /枕木轨道施工 。负责组织拆装单位人员参加的塔吊安装完毕验收工作,并与甲方办理相应使用验收手续。 9.6 定期对塔吊 进行维修保养,保证 塔吊的正常运转,并承担所服务塔吊 的维修与保养费用。 9.7 塔吊发生故障后,乙方应迅速组织抢修。由于故障原因造成每台塔吊每月停止使用累计超过 24 小时(含 24 小时)中建一局集团建 设发展有限公司 塔吊服务分包合同 8 的,每超过一小时甲方对乙方处以时 服务费 (时 服务费

15、=塔吊 月 服务费 /30 天 /24 小时)的 3 倍罚款,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每台塔吊 每次故障连续停滞时间超过 5 天(含 5 天)的,则甲方对乙方处以相应设备的 5 倍日 服务费 乘以停滞期的积的罚款,不足 24 小时的按 一天计算;并且乙方承担可能更换塔吊 发生的所有费用; 塔吊附着及顶升时,因乙方提供的标准节附着装置、撑杆等设施原因导致附着顶升时间超过 48 小时,则甲方有权对乙方处以塔吊时 服务费 乘以超过时间的积的罚款,不足 1小时的按 1 小时计算。 9.8 乙方负责组织人员每月对 塔吊 进行一次用户回访和 塔吊 检查,用户回访主要对 塔吊 司机的服务征求甲方的评价;塔吊检查主要对塔吊结构、连接部位、安全装置和塔身垂直度进行全面检查,并实行检查人员负责制,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果报告上签字并给甲方存档。 9.9 乙方人员进入甲方现场应遵守现场规章制度,听从甲方指挥、 安排。对不配合者,甲方有权采取措施,由于采取措施发生的费用,甲方从乙方 服务 费中扣减。乙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甲方信号指挥工必须持证上岗,甲方对乙方的任何扣款必须在发生后一周内书面告知乙方。 9.10 塔吊 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有完备的用工手续,技术达到行业管理要求,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吃、拿、卡、要。由于司机服务配合不按服务规范要求进行或其他原因,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提出更换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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