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China Construction First Group Construction 4.4.5 基坑内修建临时通道、坡道等增加的工作面或放坡, 二次修建坡道; 4.4.6 机上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能源动力费、渣土消纳费; 4.4.7 施工机械进退场费; 4.4.8 修理边坡、基坑排水沟、支护工程开挖的土方、坑底预留的人工挖土部分等产生的土方外运; 4.4.9 开挖范围内树木的移植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费用。 4.4.10 向市容环卫等政府有关机构缴纳的各 项收费;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
2、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3 BZTF-079-2011 4.4.11 部分土方(如人防出口)须另行确定开挖时间,乙方报价中须考虑二次进出场费用。 4.4.12 人工费、材料费、机具费、附件或配件费、食宿交通费、试验检验费、保险费、运输装卸费、工具费、冬雨季施工费、成品保护费、临时设施(除甲方提供之外的乙方为 完成本工程所必需的临时设施)、赶工费、文明施工费、与其他分包商的配合照管费、资料费等; 4.4.13 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营业税; 4.4.14 应该缴纳给政府有关部门的,包括营业税在内的各项税费; 4.4.15 任何因市场人工、材料、配件、能源、运输、税费的变动或政府及行业主管部
3、门红头文件颁发而引起的乙方 的实际支出的增减,均为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考虑并已列入合同价款之中(合同另有说明者除外)。 4.5 工程量计算方法: 4.5.1 基本原则:工程量计算规则按经甲方确认的开挖图按实际开挖土方量计量。 4.5.2 现有混凝土桩、土钉墙及地面混凝土地面破除已经包括在固定综合单价中,不再计量。 4.5.3 地下障碍物的破除已经包含在固定综合单价中,不再计量。 4.5.4 下列项目不予计量:乙方强行施工的;未经甲方同意超出开挖边线图的部分;修理边坡、基坑排水沟;基坑超挖部分。 第五条 付款 5.1 本工程不实行预付款; 5.2 月度付款前提 5.2.1 月度施工
4、内容经甲方同意 5.2.2 施工进度在甲方 的总控制计划之下 5.2.3 试验 /复试报告证明所用材料合格或满足合同要求 5.2.4 经监理单位、甲方验收合格【分项验收时】 5.2.5 随月进度提交了相关技术资料【试验报告、验收资料等】 5.2.6 变更、洽商、签证执行以下原则: 1、权力限制原则(授权范围内人签字有效) 2、时间限制原则 (及时办理, 事后补办 无效 ) 3、一单一算原则 (一份变更、洽商、签证对应一份报价) 4、一月一清原则( 分包每月申请进度款时需同时上报本月发生所有变更、洽商、签证,如逾期未报,甲方视为未发生变更、洽商、签证,可不给予费用补偿 ) 5、原件结算原则 5.
5、3 付款程 序: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4 BZTF-079-2011 乙方于开工月起,每两月 25 日向甲方递交本期按合同约定应付的费用汇总表和请款报告,甲方收到报告后于次月的 1825 日向乙方签发付款证书,乙方提供合格的建安发票后,在签发证书的下月 3 日 10 日,以网上划款或转帐支票(甲方认为必要时)方式支付进度款。 5.4 付款额度 按进度付款,每两个月支付一次,工程款支付比例为完成审核工程量的 80%; 20%待甲方与乙方完成工程结算后的 3 个月内支付;甲方在支付上述款项的同时应扣除甲方代付/垫付款、罚款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应扣款项。 5.5 资金
6、风险共担 5.5.1 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甲方不能 保证业主的资金能按时足额到位。在此情况下,乙方郑重承诺,为共同开拓占领市场,对甲方未按时收到业主相应款项情况下,乙方表示理解与宽容,并愿意与甲方一起承担资金压力,乙方也不要求甲方每月付款均按时足额到位。 5.5.2 乙方同意甲方按业主实际支付给甲方的比例来支付其进度款,此时也应扣留资料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任何缓付、迟付的工程款均不计取利息。 5.5.3 乙方应当具备一定承担风险的能力。如果乙方承担的分包工程施工中,乙方向甲方所递交的索赔要求,在甲方向业主方递交的相应索赔要求未获得批准,则乙方的索赔要求亦将不会得到批准。如果因为双方 合
7、作的工程的业主方破产或出现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造成甲方已经无法全部或部分得到工程款,甲方亦将不会支付乙方工程款,所造成的损失双方按照所完成的工作量的比例共同承担,即使乙方的结算数额已经获得甲方的批准。 第六条 工期要求 6.1 开工日期:根据甲方要求 ; 6.2 完工日期: 根据甲方要求 总工期和阶段工期已经考虑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不利的天气条件以及基坑土方、基坑支护与降水等施工工序间不可避免的交叉作业影响;高考、中考期间政府对施工的限制;全国及北京市两会等重要活动等因素在内 。 6.3 乙方必须按甲方总控进度计划施工,确保每周之工作均在甲 方之总控进度计划内完成;如果乙方不能按甲方总控计划完成其
8、工作,乙方必须按甲方指令无偿追加各项投入,以达到甲方的合理工期要求为止。如乙方再追加现场使用的机具后仍不能达到甲方、业主之合理要求时,甲方有权另行聘请其他分包商承建,相应费用从乙方合同价款中扣除。 6.4 如出现地下埋藏文物或地下障碍物需要停工,按本合同有关工期顺延规定执行。 6.5 除本合同规定并经业主方、甲方批准的工期可作调整外,如本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完工交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工期延误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整体工程竣工、开业、经营的相关影响及第三 方对甲方的索赔等一切损失,并承担不少于每天 2000 元的罚款(罚款交付于甲方)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5%。 中建一局
9、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5 BZTF-079-2011 第七条 工期延误 7.1 因以下任何一项原因造成乙方延误实施分包工程的,经甲方项目经理书面确认,分包工程的竣工时间相应延长: 7.1.1 非乙方造成工程延误,而且甲方根据总包合同已经从业主获得与乙方合同相关的竣工时间的延长; 7.1.2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开工条件、施工现场等造成的延误; 7.1.3 甲方发出错误的指令或者延迟发出指令确认批准造成分包合同工期延误; 7.1.4 不可抗力【有关定义见第九条】等其它非乙方原因造成分包工程的延误; 7.1.5 开挖过程中遇到不 明物体、古建遗址、由地质研究价值的化石或物品
10、、残旧危险爆炸物、古墓、历史文物等,政府有关部门发掘、处理此事造成的工期延误; 7.2 乙方在上述任一事件发生后的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报告。如果索赔事件具有持续的影响,则乙方应每隔 2 天发出一份报告,事件影响结束之日起 10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给甲方商务部门。甲方在收到报告后 5 天内就报告内容予以答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已经同意。 第八条 不可抗力 8.1 不可抗力指业主、甲方、乙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 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8.1.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台风、剧烈雷击等天灾以及恶劣
11、气候; 8.1.2 战争、敌对行动【无论是否宣战】; 8.1.3 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 8.1.4 暴乱、骚乱、游行示威或混乱【乙方自身及相关联的人员内部并且是从事本工程而发生的事件除外】 8.1.5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8.1.6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8.1.7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 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乙方
12、应每隔 3 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7 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8.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8.3.1 下列费用由甲方向业主索要回来以后支付给乙方: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6 BZTF-079-2011 8.3.1.1 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 8.3.1.2 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8.3.1.3 分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 用。 8.3.2
13、 乙方人员伤亡由自身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8.3.3 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8.3.4 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8.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变更与变更计价 9.1 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对分包工程或其中的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数量作出变更或调整,甲方有权指示乙方进行以下任何工作,乙方应遵照执行。该指示应该包括来自业主、设计、监理单位的设计变更、洽商、指示等。 9.1.1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已经包含的工作量。 9.1.2 改变工程做法、材料。 9.1.3 改变分包工程任何部位的标高、位置或尺寸。 9.1.4 改变施工顺
14、序或 时间安排。 9.1.5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竣工而必需的任何附加的工作。 9.2 上述变更指令发出后,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本分包合同不能因以上变更而失效或者作废。因变更而导致合同价款发生变化则按相应条款规定调整。 9.3 如果上述变更是因为乙方违约或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甲方不得不发出变更指令,则任何此类变更后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自己承担。 9.4 无论什么时候,乙方没有任何权利对合同工作内容提出变更,更不得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材料做法、进行未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作业。 9.5 如果变更仅仅造成工程量发生增减,则其 固定综合 单价不变,仍按原合同 固定综合 单价执行。 9.6 如果 合同中没有适用于变更
15、工作的价格,则双方协商一个甲方认为合理的市场价格。 第十条 技术质量要求 10.1 总则 10.1.1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约和现行规范提供材料、安排组织本分包工程的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10.1.2 乙方应选派业务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本工程施工。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7 BZTF-079-2011 10.1.3 施工作业人员需持有有效的北京市劳动局和建委颁发的上岗证,并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甲方备案。 10.1.4 除本合约约定内容,本分包工程质量要求见甲方确认的施工方案 10.2 标准与规范 施工质量及
16、所用材料应满足现行设计图纸国家与地方标准、规范以及行业规范标准 要求 : 10.2.1 施工图纸及设计师的要求 10.2.2 建筑安装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 GBJ300-88 10.2.3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10.2.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002 10.2.5 建筑安装分项工程施工工艺规程 GB/T01-26-2003 10.2.6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DBJ01-62-2002 10.2.7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46-2005 10.2.8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2005 10.2
17、.9 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J301-88 10.2.10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 JGJ59-88 10.2.11 建筑安装分 项工程施工工艺标准 DBJ 01-26-96 10.2.12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部分 10.2.13 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定 DBJ 01-51-2000 10.2.14 其它相关规范、标准、规程 10.2.15 国家、地方、行业后续颁布的规范、标准、规程 上述标准、规范、规程若有不一致或矛盾之处 ,按较为严格标准执行。 10.3 施工质量要求: 10.3.1 合格,并须同时满足合同文件、设计图纸及技术规范要求。 10.3.2 施工中乙方
18、必须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日常检查制度,作好自检记录,确保本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为达到上述标准乙方所采取各种措施的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10.3.3 本工程质量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乙方原因致使本工程质量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标准,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执行业主对甲方的相应处罚规定。 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土石方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8 BZTF-079-2011 10.3.4 乙方应配备专门资料员,根据甲方要求(包括数量、质量等)提供相应施工
19、资料,并负责组卷 ,全部工作完成后向甲方提供五套竣工资料及竣工图以及可遍及电子版文件一套。 第十一条 材料管理 11.1 计划管理 11.1.1 所有物资、设备须经过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进场。 11.1.2 进场后一周内,应向甲方提供工程所需主要材料物资供应计划书,以满足施工进度计划要求。 11.1.3 进场的物资材料应满足甲方制定的月计划、周计划施工进度要求。 11.1.4 所有材料进场前,乙方需提供相应的合格证、生产许可证、出厂证明、复试报告等合法资料,否则不得进场。 11.1.5 物资、材料的进场后的申报程序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工程建设监理规程 DBJ 01-41-98。 11.1.6 所有
20、进、退场材料物资应提前 12 小 时向甲方申报物资进、退场计划,经甲方相关人员签字同意后,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填制 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 ,报至甲方项目经理部相应部门确认后,方可组织物资进退场;否则严禁进退场。 11.1.7 生产要素出入许可证 一式四份 ,需明确进出场时间、车号、物资名称、进出场理由及乙方负责人签名。 11.2 仓储管理 11.2.1 由乙方自行负责对材料加以妥善保管,防止人为破坏、偷盗以及不利自然条件的侵蚀,费用自理。如果乙方未采取适当的保管保护措施,甲方有权指派他人完成。所发生的费用无论多少概由乙方承担,对此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 11.2.2 进场物资堆放地点,必须经过甲方批准 ,服从甲方的统筹安排。 11.2.3 现场物资堆放、标识等须符合甲方的有关管理规定。 11.2.4 材料存放要求 11.2.4.1 材料存放环境要符合干燥通风的要求。甲方提供库房场地,乙方建造其围护结构及房内设施。 11.2.4.2 材料包装必须密封,表面应有明确标志标明材料各组份名称,生产日期及有效期。 11.2.4.3 材料严防日晒雨淋,远离火源,避免碰撞,乙方在库房外自备消防设备及防火标识。 第十二条 现场及人员管理 12.1 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地方以及甲方有关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在设施的投入、现场的布置等各方面严格按照甲方的规定,并符合甲方的 CI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