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管理,规范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北京市国土资源数据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各级管理部门在履行国土资源调查、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职能过程中生产或使用的数字化成果。主要来源:(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的国土资源规划、调查、监测、评价等重大专项形成的各类国土资源基础和专题数字化成果数据。包含土地调查评价类,土地利用规划类,地质、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类,地质、矿产资源规划类,地质环境类,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类等数据;(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工作中形成的政务管理数字化成果数据,包括局本级产生以及逐级上报汇总的数据。包含土地行政管理类,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类等数据;(三)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履行管理职责中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合同约定产生的其他数据。第四条国土资源数据管理工作按照统筹规划、统一汇交、分级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