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住房配售培训教材之一:北京铁路局职工住房配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职工住房配售工作,依据国家、铁道部、地方政府相关住房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北京、天津、石家庄采取房源分劈配售的方式,在其他地区采取房源统一配售的方式。重点解决在国家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之前参加工作职工的住房困难。第三条职工配售住房,须腾退夫妇双方名下所有住房。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在同一地区的,腾退、再售价格以新房基准价为基础进行评估后确定,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已购旧房与配售的新房不在同一地区的,可选择按照旧房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腾退或按照购房原价腾退。选择按评估价格腾退的,旧房面积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选择按照原价腾退的职工,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实行无偿腾退,旧房面积不计入职工已享受住房面积。第四条住房配售以申请人级(职)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为依据。所购住房面积与已享受住房面积之和超出本人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售价上浮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根页脚页脚页眉据房源所在地市场房价、职工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