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单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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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业务合作协议书 (适用于 仓单 质押 授信业务 ) 编号 : 甲方(质权人) : 兴业银行 分行 住所 : 负责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丙方(监管方) : 住所: 法定代表人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鉴于甲方愿为乙方提供短期融资,乙方同意将其合法所有的仓单 (格式见附件 1) 质押给甲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存放于丙方 监管 的仓库,甲 方 委托 丙 方 占有、 监管 质押仓单项下货物 。 为加强三方之间的互利合作关系 , 确保乙方如期归还甲方融资,经三方自愿平等协商 ,按照中华人民共

2、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协议,供合作各方恪守履行。协议条款如下: 第一条 业务合作的基本 条件 经甲方同意 , 乙方可按甲方信贷业务管理要求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向甲方申请短期融资,乙方以其合法所有的仓单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1、对于本协议项下的单笔信用业务,甲方均有权独立、自主地按照本身业务管理要求决定是否同意乙方的融资申请。 2、乙方提供甲方认可的质押担保,并签订相应的单笔信用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 3、甲方发放融资之前 ,乙方应将质押货物运送到甲方指定的由丙方管理的仓库存放,仓库地址为: 。 4、在甲方融资到期之前,保证金悉数存在保证金账户中,未经甲方同意,乙

3、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动用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此类申请。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乙方应当在相应的保证金帐户内存入足够兑付到期甲方融资的保证金。 第二条 查询和出质 通知及 确认 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查询及出质通知书(附件 2),将仓单出质的事实通知丙方。甲方有权对 质押 仓单及其项下货物进行 实地查询,查询时,丙方凭甲方和乙方共同向丙方签发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在核实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后,填写一式三份的查复及出质确认书(附件 3),承诺对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所列的质押 仓单项下 货物 按照本协议规定履行保 管和监管职责。查复及出质确认书 加盖丙方公章后各退还一份给甲方、乙方人员,一份自存备

4、查。 查询后 ,丙方出具以乙方作为货物存放人的仓单,由乙方在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 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加盖公章后的查询及出质通知书和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作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兴业银行仓单质押合同的重要附件。 第三条 仓单质押解除与提货 (一) 全额一次性提货 乙方 可 申请全额一次性提货,并须提前三天 全额偿还甲方融资 或 全额 补足保证金 ;甲方在仓单上注明“已于 年 月 日解除质押”的字样 后将仓单交 还给乙方,乙方凭此向 丙 方提取货物。 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附件 7),通知丙方解除

5、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二)分次提货 1、乙方每次提货须提前三天向甲方提交提货申请审批表(附件 4),并提供相当于每次提货金额 %的保证金或还款金额 ,甲方才予开具解除质押通知书(附件 5)并加盖预留印鉴送达丙方 。 2、 丙方 核对收到的解除质押通知书(或其传真件)有关印鉴、签字、传真机 号码等,并与甲方进行电话核实。 审核无误后 ,丙方应 先 将 未解除质押的 货物 重新出具仓单, 乙方应 在新的仓单上作质押背书后交付甲方占管,作为甲方融资的质押物, 乙方应在仓单上注明“已质押给甲方,用于担保 号 合同项下债务”的字样,并加盖公章。 3、 丙方向乙方放货后应向甲方发

6、送质物出库通知书(附件 6),列明乙方提取的货物名称、规格及数量等要素,由甲方核对后存档。 4、甲方有权随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丙方了解和核对监管货物的情况,丙方应如实提供相应资料并给予甲方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5、 乙方全额偿还甲方融资后 , 甲方向丙方出具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通知丙方解除该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所记载仓储物的监管职责。 上述解除质押通知书、 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可 由甲方直接将原件送达 丙 方 ,也可采用先传真后原件送达的方式。 甲方、丙方 均应使用本协议第十条约定 的 联系传真。 第四条 甲方融资的到期清偿和逾期处理 1、甲方融资到期前十日 ,乙方应当及时地将足额的款项存入乙方在甲

7、方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内以备清偿。 2、甲方融资到期时,若乙方未能按时清偿,则构成乙方的违约事项 ,甲方可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仍可向乙 方追索。 第 五 条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 与 主合同到期日 冲突协调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先于有关信用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可以按照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1、乙方与丙方续签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本协议书自动延期; 2、乙方提货,但乙方应先偿清甲方融资; 3、经甲方批准,乙方以新的仓单作质押,代替原质物; 4、甲方 有权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前提取 质 物,并将提取的 质物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8、质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该提存物。 仓储合同(保管合同)到期日或仓单记载的提货日后于有关信用 业务合同(即主合同)履行期限的, 若 甲方融资到期时,乙方未能按时清偿, 则 甲方 有权提前提取 质 物,并将提取的 质 物用于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 六 条 甲方的职责 1、甲方应在符合银行业务管理要求的条件下,对乙方申请的融资业务予以受理和审批。 2、甲方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或定期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情况或销售情况进行检查或核对,乙、丙双方应予以积极的配合及协助。 3、甲方应向丙方提交预留印鉴的签字样本,若有权签字人变更,甲方应书面通知丙方。 4、若甲方融资出现逾期,则甲方可依法处置质物,所得价款可

9、优先用于支付乙方因 该笔质物拖欠丙方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 第 七 条 乙方的职责 1、乙方应于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到达仓库前至少 24 小时传真通知甲方和丙方预计入库的信息,包括货物数量、型号、运输公司及预计到达时间等。同时,乙方应对货物验收入库前的数量和质量负责,并保证货物包装符合国家或专业标准规定。 2、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对存储期内的质押仓单项下货物足额投保综合财产险及其他甲方认为有必要投保的附加险种,按时缴纳保费,并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 3、乙方应保证质押仓单 及其 项下货物为乙方合法所有,对其拥有完整的所有权。乙方应当 提供足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及数量质量(品质)的资料(包括但不限

10、于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报关单、货运单、质量合格证书、商检证明、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若因货物所有权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质物有隐蔽瑕疵,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无税务、海关、工商、商检以及环保等方面的法律瑕疵。若质押货物出现上述法律上的瑕疵,甲方有权立即停止乙方授信额度的使用,并要求 乙方以及担保人立即偿还已使用的 融资 额度。 5、乙方应按时向丙方支付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同意并无条件接受甲方和丙

11、方对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监管,保证在质押期间不擅自提货或串换货物。 6、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处理临近失效期和有异状的质押货物或质押仓单项下货物, 并 积极配合甲方处置质物。 第 八 条 丙方的职责 1、丙方有义务接受甲方对质押仓单及其项下货物的实地查询,在查询时须核对甲方指定人员的身份。 2、 丙方保证,其对存放监管 质 物的场地或者仓库拥有完全的,排他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存在任何 法律上的瑕疵。若由于存放监管 质 物的场地或者仓库的权属存在法律上的瑕疵影响丙方监管责任的履行,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丙方保证认真做好仓储货物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仓库库存管理系统,保障货物不因丙方及其聘用

12、人员的过错、失职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丙方使用自有仓库行使监管职责情况下,因货物仓库安全原因造成监管货物毁损、失少和损耗(自然损耗除外),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款所称货物仓库安全系指货物仓库的防震、防水、防潮、防火、防盗抢等预防自然灾害和人为恶意行为的能力与 措施,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4、 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所有权情况不负审查义务。丙方对乙方提供的质物数量、质量的审查以单据审查、外观审查及表面审查为原则进行;甲方或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质物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5、 根据 甲方 要求或自身管理的目的,丙方应对货物的库存

13、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盘点,每次盘库应制作盘库库存明细表,由仓库负责人签章确认。 6、丙方对于甲方出具的解除质押通知书 、 质押业务终结通知书 的审查应以甲方预留印鉴为准,并以 电话 方式就提货内容同甲方再次核对 。 如丙方 多发或错发 监管货 物 ,由丙方按查复及出质确认书上的货物价格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款交甲方提存。 7、丙方出具的仓单应按照合同法规定记载完整,并对出具的仓单承担真实性、有效性和唯一性的责任。未经甲方同意,丙方不得接受乙方或其他任何第三人对仓单进行挂失、转让、重复质押、注销等任何变更手续。 8、 丙方未足额收取相关费用前,享有对与未收取费用相对等额度质物的留置权,并仅有权在此额度内

14、拒绝办理质物的提货手续 。 乙方延迟支付仓储费用(保管费用)和监管费用的,不能作为丙方减轻、免除货物保管和监管责任的理由,也不能以此阻挠、干涉、妨碍甲方 行使质权。 9、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种或数种的, 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 ( 1)监管货物毁损、灭失、变质; ( 2)保险事故; ( 3)甲方以外的第三人对监管货物提出权利主张,或者司法机关对货物采取保全、执行及其他法律措施。 第九 条 跌价的处理 若质押仓单项下货物的市价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格相比跌价幅度超过 %时,乙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质押仓单项下货物市值与出质时甲方确定的价值之间的差额补足,补足差额的方式为追加保证金或追加其他足值的担保。逾期未补或未补足的,视为乙方对本协议及其他相关合同或协议的违约 ,甲方有权提前收回银行融资,要求乙方提前偿还已使用的 融资 额度;同时,甲方有权依法处置质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不足受偿部分甲方仍可向乙方追索。 第十条 预留印鉴和联系方式 为便于出具和核实本协议项下的书面通知、单据等书面文件,各方预留印鉴如下,用于本协议项下各种书面文件的出具。如有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并取得书面确认。 甲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 电话 : 联系传真: 乙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 电话 : 联系传真: 丙方: 预留印章: 预留个人签字: 联系 电话: 联系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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