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区域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东、广西、云南、贵州、海南五省(区)(以下简称“南方区域”)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南方电力市场辅助服务管理,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根据并网发电厂辅助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电监市场2006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第二条辅助服务是指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证电能质量,除正常电能生产、输送、使用外,由发电企业、电网经营企业和电力用户提供的服务,包括:一次调频、自动发电控制(AGC)、调峰、无功调节、备用、黑启动等。本细则所称辅助服务是指由并网发电厂提供的辅助服务。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南方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含区域电网企业直辖的地市级电力调度机构)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含并网的自备发电厂,以下简称并网发电厂)的辅助服务管理。并网发电厂包括火力发电厂(含燃煤电厂、燃气电厂、燃油电厂、生物质电厂等,其中生物质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等)、水力发电厂、核电厂、风力发电厂,以及向南方区域售电的区域外电源(以下简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