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1.4 (设置原则)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