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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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南通市医疗保险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和加强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活动,维护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和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南通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通政发20099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包括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他定点单位,以下简称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定情况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离休、二乙医疗统筹等。第三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社局)是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实施医疗保险稽核等管理工作。第四条人社局应当建立和完善医疗保险计算机信息系统,对定点单位在提供医疗保险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管理,规范定点单位和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行为。第五条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单位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的稽核管理与监督检查,规范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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