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1.1为加强南通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省实施办法)、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省技术规定)以及国家、省、市与城市规划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规范,结合南通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是城市规划法、省实施办法、省技术规定相配套的实施性规定,在南通市区行政区范围内,编制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管理须执行本规定。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它地区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1.3南通市区行政区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桥梁工程、综合防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景观与环境设计、城市亮化与美化工程、室外广告发布等各项建设工程,须执行本规定。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铁路、港口、公路、河道、各类管线等适用于本规定。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城市用地分类2.1.1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