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 1 附件 1 编号 劳 动 合 同 书 (示范文本)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住所 :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劳动者)姓名: 性别: 住址: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制 2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劳动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法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自
2、年 月 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为 月。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 双人协商一致,乙方同意从事 ( 岗位或 工种)工作,工作地点在 市 县(区)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工种)。 第三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3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以下第 种工时制度。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每周不超过 40 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
3、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 ,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在合同期内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以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周期(周、月、季或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后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的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事先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甲方对乙方可实行相对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等方式。 第五条 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企业安排的各项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劳动报酬 第六条 双方确定 乙方实行以下第
4、种工资形式: 1、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乙方月(周、日、小时)工资为 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 元。 4 2、实行计件工资制。计件单价为 元。 3、按甲方依法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执行。 第七条 甲方应以法定货币形式于每月 日前支付乙方工资,并不得克扣或拖欠。同时,甲方应书面记录支付乙方工资的时间、数额、工作天数、签字等情况,并向乙方提供工资清单备查。 甲方应在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适当调整乙方工资标准。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 第八条 甲方安排乙方延长日工作时间,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15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2
5、00%的工资报酬;安排乙方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乙方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 第九条 因甲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歇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条 乙方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 、计划生育(产)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 五、社会保险 5 第十一条 甲方应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乙方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
6、会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 二 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第十 三 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 十四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 ,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 十五 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
7、,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6 的; 3双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十八条规定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 的。 第 十六 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 十七 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合同第 十五 条、第 十六 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义务兵复员退伍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员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4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第 十八
8、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 办理,不得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解除劳动合同。 第 十九 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7 第二十 一 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其 他 第二十一条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对甲 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 二 条 双方协商签订的以下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1、培训协议。 2、保密协议。 3、岗位协议。 4、其他协议。 第二十三条 双方协商一致约定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与今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 (签名 ) 年 月 日 乙方: (签名 ) 年 月 日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