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支付宝商户服务合同 甲 方: XX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人: 职务: 电子邮箱: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乙 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职务: 电子邮箱: 手机: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 真: 甲方是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作为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提供商,同意为乙方提供第三方移动支付服务 ; 乙方作为移动应用和移动产品的 使用方 ,同意在其人民币第三方2 移动支付业务中使用甲方所提供的服务 ;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具体合作 事宜签订本合同。 本合同中 甲方 或 乙方 的每
2、一方称“一方”或“对方”,合称“双方”。 第一条 定义 除上下文文义另有所指外 ,本合同中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 1.1 支付宝服务:指 甲方 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本合同项下 乙方 选择的服务类型,向 乙方 提供的服务。 1.2 支付 宝接口:指 甲方 为本次合作提供的支付宝软件系统中所含软件接口, 乙方 的软件系统与该接口对接后,便嵌入“支付宝服务”的使用模块。 乙方 可根据自身业务需要,在该支付宝接口下集成使用支付服务。本合同中支付宝接口中包含的具体产品和服务详见本合同附件产品 /服务清单。 1.3 XX 银行移动 支付系统 :指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用来进行交易管理、结算查询的互联网技术服务平台
3、 1.4 乙方 商户号 :指 甲 方向 乙 方提供“支付宝接口”中含有的具有唯一性的 商户号 ,该 商户号 以识别来自 乙 方使用“支付宝服务”的指令。 甲 方为 乙 方提供的 商户号 为: _。 1.5 交易流量:指由 XX 银行移动支付系统 所统计的 乙方 通过本合同附件规定的产品 /服务类型使用支付宝服务所完成交易的金额。甲方 将通过软件系统统计通过“ XX 银行移动支付接口 ”使用支付宝服务且含有 乙方 “ 商户号 ”的全部有效交易流量(交易流量是否有效以 甲方 的判定为准该等交易流量将作为 甲方 向 乙方 收取 交易手续费的依据。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建立但在本合同终止后完成的交易,相应3
4、 的交易金额计入双方后续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交易流量内。双方在本合同期满后 30天内没有签订合同的, 乙方 应按照单笔交易流量的 1.25%向 甲方 支付 交易手续费 。双方后续没有签订合同或本合同期满超过30 天再签订合同的, 甲方 已经收取的服务费不做退还。 1.6 用户 : 在 乙方 购买商品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条 服务内容 2.1 安全加密: 甲方 为 乙方 提供高质量的网络传输加密服务,包括为 乙方 提供信息传输的接口规范、配置安全传输协议、设定后台管理权限等。 2.2 支付 宝 服务: 甲方 向 乙方 提供 “ XX 银行移动支付” 软件系统,以便实现 乙方 、用户之间 支付宝 各种形
5、式的货款代收代付的服务。 2.3 账户管理: 甲方 向 乙方 提供 商户号 ,用于即时在线查询交易明细。 2.4 提供在线查询系统: 甲方向 乙方 提供信息管理和信息查询服务,用以二十四小时即时在线查询最近一年的网上交易记录。 2.5 甲方 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上述交易数据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 甲方 应在接到 乙方 提出的查询通知 的 要求后,在指定时限内将原有相关数据提供给 乙方 。 第三条 双方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 权利和义务 3.1.1 甲方 负责“支付宝” 和“ XX 银行移动支付” 软件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保证向 乙方 提供第二条所述的各项服务。 3.1.2
6、甲方 负责受理涉及 “ XX 银行移动支付” 软件系统本身问4 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 甲方 仅为 乙方 提供“支付宝服务”,不介入 乙方 与 乙方 用户间产生的非 甲方 原因导致的交易纠纷。 3.1.3 甲方 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 ,其中商户可拨打4006588198,用户可拨打 0755-86222868,负责解答 乙方 在使用“支付宝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1.4 如果 甲方 发现 乙方 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约定产品 /服务的时候存在异常的或者大额交易, 甲方 有权要求 乙方 提供合理、合法、有效的证据。 3.2 乙方
7、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应妥善保管乙方商户号、密码和(或)数字证 书,乙方的商户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是甲方识别乙方身份及指令的唯一标志,所有使用乙方商户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的操作即为乙方的(授权)操作行为,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商户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所导致的损失。除非甲方明知乙方商户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遗失、泄露、被窃的,任何使用乙方的商户号、密码和(或)数字证书发送至“ XX 银行移动支付”软件系统的支付指令构成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付款指示,甲方对于依照该指示进行支付的行为及其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3.2.2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甲方、 支付宝的服务
8、电话或者电子邮箱作为乙方的服务电话或者电子邮箱刊登在其网站上,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予以整改,乙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终止向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服务,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3.2.3 乙方应承担因乙方的交易信息违法、虚假、陈旧或不详实造成的投诉、退货、纠纷、处罚等责任,因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5 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2.4 乙方保证所提供订单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订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误或乙方错误操作等原因而造成甲方或用户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乙方应 向甲方同 步交易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商户 名称、身份信息(营业执照编号或身份证 号 )、 商户
9、编号、商户简称、商户客服电话、经营类目、商户识别号、商品或服务名称、金额等。乙方应妥善保留有关交易数据和凭证,上述交易数据和凭证应自交易发生之日起至少保留五年。乙方应在接到甲方提出的查询通知及调取 凭证的 要求后,在 五个工作日内 将原有相关单据提供给甲方;如乙方在甲方指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或怠于提供,由此给甲方和用户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3.2.5 在合作期间,乙方需 提交 真实有效的商户信息至甲方,商户信息包含但不限于:身份信息( 营业 执照号或份证号)、经营类目、经营地址、联系人、联系号码 及其他甲方反洗钱审核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因乙方 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
10、无关。如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的,由乙方全部赔偿。 3.2.6 在 合作 期间 , 乙方 应遵守甲方平台 、支付宝平台不时 发布的相关 规则及管理 规范 。 3.2.7 乙方不得通过转赠、租赁、复制等方式将甲方产品及技术服务提供给线下( O2O 市场)商户以外的其他商户,或将甲方产品或技术服务用于线下支付场景以外的其他场景。 3.2.8 乙方在交易过程中产生支付中止、支付失败等情 况,经本合同项下服务 /产品涉及的第三方银行的合理要求,甲方可将该服务 /产品相关凭证或交易信息提供给该银行进行核查 。 在必要时甲方 有权将对方相关信息及凭证提供给政府监管部门进行核查 , 除非法律
11、法规6 另有规定的,甲方 应及时告知 乙 方获得该等信息的政府监管部门的名称及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双方声明 4.1 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等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或偶然性损失负责,且不论其产生原因。 4.2 非授权 交易 条款 4.2.1 在单个自然月 内,若银行卡持卡人或支付宝账户持有人因通过上述服务的部分或全部服务(以下简称“该服务”)而主张非授权交易等情形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人民币 两 千 元的并且此类金额占到当月 乙方 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十万分之一时, 乙方 需根据 甲方 、支付宝 要
12、求采取对应的配合工作联合防御相关交易风险。 4.2.2 如 乙方 在收到 甲方 通知后的 三 日内未采取措施控制的, 甲方 有权 中止或 终止向 乙方 提供服务,但应在 中止或 终止前通知 乙方 。 4.2.3若通过该服务发生的非授权交易连续三个月出现 4.2.1 或4.3.2 中约定情形的,或连续二个月达到人民 币 两 万 元且超过在非授权交易发生的上一自然月 乙方 使用支付宝服务所产生的交易总金额的万分之一的, 甲方 有权 中止或 终止向 乙方 提供服务。 4.3在合作期间 ,乙方 禁止 通过使用支付宝服务而欺诈用户 ,若用户向 甲方 或支付宝 方 投诉且 甲方 或支付宝 方 判断该投诉成
13、立的, 乙方对 用户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若 乙方 未及时赔偿的, 甲方有权自 乙方 待清算 资金 中直接扣取相应金额。 若 单个自然月经 甲方 或支付宝方 判断成立的投诉中累计被投诉的金额超过 五 千 元 人民币或7 单个自然季度超过 一 万元人民币的, 乙方 应当在 甲方 发通知函之日后的 三 个工作日内采取合理的措 施进行整改 , 若 乙方 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或在整改期间内乙方再次发生损害甲方或用户合法权益的, 甲方 有权中止或终止双方已签署的全部或部分合同。 4.4 如 甲方 发现 乙方 存在套现行为的, 甲方 有权要求 乙方 整改;如 乙方 未能在 甲方 要求的时间内
14、完成整改的, 甲方 有权调整支付服务项下相关支付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 如甲方 发现 乙方 存在严重套现行为(即 乙方 累计套现的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 10 万元或占 乙方 使用 甲方 支付服务项下信用卡资金渠道累计交易额的 1%,以较低者为准), 甲方 有权先行降低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关闭相关资金渠道,待乙方 按 甲方 要求完成整改后,再恢复相关资金渠道额度或开启相关资金渠道。 4.5 双方同意,各自处理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客户投诉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当 甲方 客服收到用户订单查询的需求时,将引导用户拨打乙方 提供的客户咨询热线,由 乙方 服务人员完成对客户的查询服务。 4.6 甲方 及其关联公司
15、拥有本合同中自有服务内容的一切权利。该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像、图表、广告等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支付宝网站、客户端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等。所有这些内容均受版权、商标、标识和其它财产所有权等有关法律的保护。 4.7 乙方保证不得主动进行或协助持卡人进行信用卡洗钱、交易分单等违法经营行为,不得出现虚假申请、侧录、恶意倒闭等严重风险行为,否则,甲方有权中止或终止提供本协议服务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关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遭受用户投诉、诉讼纠纷及 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 ) 。 8 4.8 乙方保证经营类型不涉赌涉黄,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提供本协议服务 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的相关
16、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 遭受用户投诉、诉讼纠纷及 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 ) 。 第五条 服务费结算 5.1就本合同约定的支付宝服务, 乙方 需向 甲方 支付 交易手续费 。 5.2 用户与 乙 方 的每笔支付完成时, 甲方 以完成该 项支付的 方式(指本合同附件中所示或本合同后续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服务方式)对应的收费标准计算收取 交易手续费 . 交易手续费 由 甲方 在交易完成时自交易款项中即时扣取。 第六条 交易 资金 结算 6.1 结算条款 ( 1) 乙方 的交易结算账号为 乙方 申请本服务时提交的同名银行账号,若因 乙方 的原因导致交易款项无法按时结算至 乙方 提交的银行账号的, 甲方 不承担
17、任何责任。 截止 T 日 24 点所产生的清算资金, 甲方 于 T+1 日打款至 乙方 以下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联行号: ( 2)若 乙方 需变 更结算账号或需授权结算,应与 甲方 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因 乙方 变更账号或指定收款人但未及时通知 甲方 导致增加的额外成本或任何损失,由 乙方 承担。 9 ( 3) 甲方 扣除掉相应的手续费之后,按照 T+ 1 日 的周期结算,具体以 甲方 系统核准记录的结算周期将交易资金划转到 乙方 的账户,到账时间取决于银行系统清算周期。 ( 4) 甲方 有权根据 乙方 的经营状况、业务变化及实际赔付情况调整结算周期,调整前需提前 1 个月通
18、知 乙方 调整事项及理由。调整后以 电子邮件 通知的方式通知 乙方 。 ( 5) 乙方 与 甲方 对账数据不一致的,以 甲方 数据为准。 6.2 退款条款 对于在交易中出现需做退款处理的情况,按如下规则处理: ( 1)当 乙方 向 甲方 提出退款请求时, 乙方 应保证当天的交易待结算资金大于退款金额, 甲方 有权直接从 乙方 待结算资金中扣除退款金额完成退款,如因 乙方 交易待结算资金不足导致无法退款的,其后果由 乙方 自行承担。 甲方 按照 乙方 退款请求处理退款时,如因 乙方 原因或用户原因导致退款失败的, 甲方 返回退款失败指令, 乙方 可再次发起退款请求或自行处理退款。 ( 2)退款时
19、, 甲方 需将该笔退款交易 已经收取的 服务费进行退还。 第七条 保密条款 7.1 除适用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对于 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另一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变相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双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 7.2 双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双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10 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7.3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双
20、方保证不得以召开新闻记者会或者其他任何方 式披露关于双方正在合作及洽谈的内容。 第八条 违约责任 8.1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因此给另一方造成的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遭受行政处罚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不应对对方间接损失负责,包括但不限于人身伤害、利润损失、收入损失、营业中断。 8.2因受不可抗力影响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一方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其责任。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鉴于网络的特殊属性,发生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任何影响网络正常经营的情形导致一方不能履行本 合同下义务的,该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责: 8.2.1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8.2.2非双方责任所造成的通讯网络故障等原因导致不能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8.2.3因政府管制而造成的暂时性关闭等; 8.2.4其它非因甲、乙双方及其运营商造成的原因等。 8.2.5 上述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将该事件立即书面通知对方,于十五个工作日内通告事件详情,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说明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双方按照事件对协议的履行的影响程度,再行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 合同或终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