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咨询服务 协议 本 协议于 20XX 年 3 月 1 日由以下双方在 上海 签署: 甲 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甲方 拟拓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愿意聘请乙方提供相关咨询服务,乙方 愿意 提供 相关 咨询服务。 经 甲、乙 双方协商一致,就 咨询服务 相关事宜达成本补充协议(以下称“本协议”),以兹遵守。 1. 咨询服务 乙方同意为甲方 拓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提供咨询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对甲方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方案设计; ( 2) 协助甲方制定机动车融资租赁 业务 的促销和拓展方案; ( 3) 协助联络意向开展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
2、的合作伙伴; ( 4) 提供机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咨询意见。 2 咨询服务方式 乙方可以 电话、邮件、书面等合理形式向甲方提供咨询服务。 3. 咨询费用 甲、乙双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情况【每月】结算咨询费用。 2 甲方于【每月 10 日】前根据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结算上一月度的咨询服务费,并在结算后【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甲方的结算单作为本协议之附件。乙方应于收到咨询服务费后【 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相应发票。 4. 服务期限 甲方聘请乙方提供的咨询服务的期限为【 1 】年,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无异议的, 经协商一致可以延期 。 5. 违约 任一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6. 其他 (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一致后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 2)本协议附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3)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 商解决的,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 5)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 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 乙 方: (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