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节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镇体系规划(全国、省域、县域)城市规划/总体规划f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I中心城区规划I详细规划f控制性详细规划I修建性详细规划J镇区规划详细规划(针对镇)f控制性详细规划I修建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一般专指新村规划)县域新村建设总体规划(包含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新村(聚居点)建设规划依据各地实际情况)城市规划(节选自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