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论权力的类型】“统治”应该叫做在一个可能标明的人的群体里,让具体的(或者:一切的)命令得到服从的机会。因此,不是任何形式的对别人实施“权力”和“影响”的机会。这个意义上的统治(“权威”),在具体的情况下,可能建立在服从的极为不同的动机之上:从模糊的习以为常,直至纯粹目的合乎理性的考虑:任何一种真正的统治关系都包含着一种特定的最低限度的服从愿望,即从服从中获取(外在的和内在的)利益。并非任何统治都利用经济手段。更不是任何统治都有经济目的。然而,任何对于很多人的统治,一般(不总是绝对必要)都需要有一班人(行政管理班子,见第1章第(11)节),也就是说,需要有(一般来说)可靠的机会,让一些可以标明的、可靠地服从的人,采取旨在特意为执行统治的一般法令和具体命令的行动。行政管理班子对统治者(或统治者们)的服从,可能纯粹出自习俗,或者纯粹由于情绪,或者受到物质利害关系,或者受到思想动机(价值合乎理性)所约束。这类动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统治的类型。在这里,在统治者和行政管理班子之间的结合,出自纯粹物质的和目的合乎理性的动机,就意味着像通常那样,结合的持久性比较起来不稳定。一般还有其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