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江新区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移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工程移交接管行为,确保移交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重庆市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市政环卫设施移交接管暂行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两江新区范围内所有政府投资已建、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设施和环境卫生设施的移交接管活动。本办法所指的市政工程设施是指城市道路设施,城市桥梁、隧道设施,城市排水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等;本办法所指的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公厕、垃圾收集站、垃圾转运站、环卫管理用房、环卫停车场等公共环卫专属设施;本办法所指的移交接管包含资产移交接管、档案移交接管和实体管理移交接管。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市政工程设施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车行道、人行道、隔离带、步行街、广场、路堤、路边坡、路边沟、道路护栏、路名牌及附属设施等;(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跨线桥、立交桥、高架桥、人行天桥等桥梁和涵洞、隧道、地下通道及附属设施等;(三)城市公共停车场。包括对外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