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出台背景及意义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下简称分级)公告,分级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分级。分级的起草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牵头组织完成,并向五部委司法鉴定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征求意见后,对分级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分级的编制基于与现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等标准的关联一致性,明确规范性,倡导科学性,确保实用性,保持先进性的原则,明确规定了伤残构成、伤病关系处理基本原则和移植组织器官损伤、人工假体损伤的处理原则。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发布和施行对于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最新发布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有两个重要改变:第一个是取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自2017年1月1日后所有交通事故案件、故意伤害案件、雇员损害等所有人身损害致伤的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