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对社会责任的基本认识、社会责任的概念1社会责任(07年概念)斯蒂芬.P罗宾斯认为,社会责任(socialresponsibility)是工商企业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而不是法律和经济所要求的义务。社会责任以企业承担社会义务为前提,是比社会义务更高的道德标准,是一种比社会响应更长远的道德标准。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环境的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企业必须超越把利润作为唯一目标的传统理念,强调要再生产过程中对人的价值的关注,强调对消费者、对环境、对社会的贡献。社会义务(socialobligation)是工商企业参与社会的基础,一个企业在履行其经济和法律责任时,已履行社会义务。企业成立、经营要遵守所在地的法律法规,比如经营合法产品、要依法纳税、要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尊重人权等一般认为企业按所在国法律法规进行经营时,就履行了企业所要承担的社会义务。社会响应(socialresponsiveness)是指一个企业适应变化比较项目社会责任社会响应的社会状况的能力,是由社会道德理论标准引导的,能够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