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公立医院成本核算工作,发挥成本核算在医疗服务定价、公立医院成本控制和绩效评价中的作用,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率,推进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根据财政部公布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关于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医院财务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公立医院(以下简称医院)。其他部门举办的医院参照执行。第三条医院成本是指医院特定的成本核算对象所发生的资源耗费,包括人力资源耗费,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材料、产品等有形资产耗费,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耗费,以及其他耗费。第四条医院成本核算是指医院对其业务活动中实际发生的各种耗费,按照确定的成本核算对象和成本项目进行归集、分配,计算确定各成本核算对象的总成本、单位成本等并向有关使用者提供成本信息的活动。第五条医院进行成本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相关性原则。医院选择成本核算对象、归集分配成本、提供成本信息等应当与满足成本信息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