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的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国际惯例(是反复实践的产物最古老,一旦形成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一般法律原则(渊源是指能作为判决依据)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的国际条约约束所有缔约国,缔约国必首国际惯例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国际法的基本原则(6个):国家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不侵犯原则、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约权)自由同意(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不违条约只能产生在国际法主体之间反国际强行法(国际法的6个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不得违背)国际法主包括: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代表代表国际法主体缔约条约必须有缔约权,该缔约权是由国内法授予个人的国际条约是否为书面形式不影响条约的成立代表一国缔结国际条约的国际代表资格要件:实质要件:国内法授予的缔约权形式要件:全权证书例外:五类人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其正职出面缔约时无须出具全权证书副职要出具全权证书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