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本资料由皮匠网制作整理,批量下载方案请点击: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五条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实施管委会决策和本市行政区域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