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国际私法基础理论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1.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2. 涉外民事关系的判断:(1)法律关系主体涉外: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无国籍人。(2)法律关系客体或标的涉外:物、财产位于国外或法律行为发生在国外;(3)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3. 国际私法对涉外民事关系调整的法律特征:(1)涉外性,国际私法调整的民事关系具有涉外因素。(2)广泛性: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民事关系,还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商事关系。(3)国际性:产生于国际民商事交往中。4. 国际私法上讲的涉外因素中的“外国”,多以领域为标准,把本国领域以外的国家称为外国。但有时也不以一国领域为标准,而是以法域为标准,把不属于本法域范围的法域称为外国。5. 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都使用国际一词,其含义不相同。6. 法律冲突亦称“法律抵触”,是指在国际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在法律效力上的抵触。7. 法律冲突的两种表现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