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总论国际私法的概念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国际私法的产生1、各国人民之间的交往越来越频繁,是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变得越来越复杂。2、各国民商事立法存在差异;3、各国在一定范围内要适用外国法。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或:含有国际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附】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平等主体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同财产有联系的人身关系,包括物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债权关系、婚姻家庭关系和继承关系等。国际私法所指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既包括涉外物权关系、涉外债权关系、涉外知识产权关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涉外继承关系,也包括涉外公司法关系、涉外票据法关系、涉外海商法关系、涉外保险法关系和涉外破产法关系等。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1、国际民商事关系具有国际性或涉外性。2、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司法关系。3、是广义上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的实用价值: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发展;保护本国公民和国家利益;实现国家对外政策。国际民商事关系的调整方法间接调整方法:通过冲突规范来进行调整。即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