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 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处罚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劳动管理,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推进公司的规范化的管理进程,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制员工,亦适用于公司零时雇佣的勤杂工和钟点工。第三条、 处罚违纪员工时严格参照本条例的相关条款执行。处罚幅度不得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最高限度。第四条、 被处罚人享有知情权。处罚违纪员工时,执行部门必须书面通知被处罚人。第五条、 处罚程序 执行部门应对员工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其违纪后,及时将处罚决定通知其本人,再有执行部门详细填写“处罚单” ,按照批准程序逐级签字批准,最终由总经理或管代批准,处罚决定方可生效。第六条、 填
2、写不完全的处罚单,不具有行政效力,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予认可。不符合规范的处罚和口头处罚无效。第七条、 罚金从被处罚人的考核基金(月工资)中扣除;第二章 工作纪律及处罚第八条、 岗位工作实行部门主管(车间)负责制,部门主管是本部门各项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第九条、 工作应积极完成,坚持高标准、保持高效率、实现高质量。对工作推 委、懈怠,而造成工作环节脱节的;无合理的理由而不服从工作安排的、不能及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工作的,作为消极怠工处理。视情节的轻重,每次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十条、 上岗时应按规定将劳保用品穿戴整齐,不得有穿拖鞋、平脚裤、裙子及赤膊等影响工作文明和生产安全的情
3、形,违者每次罚款 10 元。部门主管负同等连带责任。第十一条、严禁用手直接接触镀银件等易氧化的物品。违者每次罚款 5 元。第十二条、上班时间严禁搓麻将、下棋、玩扑克、看画报、看小说、洗头、睡觉、织毛衣、玩电脑游戏、吃零食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每次处以 10 元的罚款。部门主管负同等连带责任。第十三条、工作时间严禁喝酒;酗、醉酒者严禁上班;违者每次处以 20 元的罚款。发生意外负责自负。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严禁串岗、离岗,违者每次处以10 元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上岗应确保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定。违章操作者每次处以 20 元的罚款,造成后果责任自负。第十六条、 机床工必须完成卫
4、生包管区域的卫生保洁工作以及机床的日保养、周保养的工作,保洁和保养工作不合格者每次处以 10 元的罚款。第十七条、 严禁带孩童进入车间、会场等工作场所。违者每次处以 5 元的罚款,发生意外负责自负。第十八条、 严禁殴打、辱骂他人,违者每次处 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累计三次者作开除处理。第十九条、 对于扰乱正常工作秩序、恶意中伤、打击报复、诽谤他人者每次处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的罚款,有累计三次者作开除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条、 上班时不得私自外出,因病因事必须履行请假手续,私自外出者 每次处以 30元的罚款。第二十一条、迟到 超过规定时间上班的。超过
5、规定时间10 分钟每次罚款 5 元;超过 10 分钟至 30 分钟每次罚款 10 元。超过 30 分钟至 60 分钟每次罚款 15 元。超过 60 分钟至 120 分钟,每次罚款 25 元。超过 120 分钟视为旷工半天,罚款 50 元。一个月累计迟到三次以后每次罚款按相应标准的 150%执行。第二十二条、早退 未按规定时间下班的。提前 10 分钟每次罚款 5 元;提前 10 分钟至 30 分钟每次罚款 10 元。提前 30 分钟至 60 分钟每次罚款15 元。提前 60 分钟至 120 分钟每次罚款 25元。超过 120 分钟视为旷工半天,每次罚款50 元。一个月累计早退三次以后每次罚款按相
6、应标准的 150%执行。第二十三条、旷工 凡无正当理由,无故缺勤、擅自脱离工作岗位、不服从分配而造成停工、伪造证明、骗取休息时间、假期期满逾期不归且无特殊情况和未办理假期变更手续的等缺勤的时间,均属旷工。每天处 100 元的罚款。对经常旷工的员工,累计达三天后每次每天罚款 150 元。对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员工,按三天计算,每次处罚不高于 450 元;旷工累计达 15 天以上者公司解除与其劳动合同关系第二十四条、员工考勤打卡时应按秩序排队,不得起哄闹事或以其他方式扰乱考勤秩序。违者每次最高处 100 元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考勤打卡时严禁代他人打卡,违者每次各处当事人 50 元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7、工作和休息时间不得聚众赌博,违者每次罚款 20 元。第二十七条、不得盗窃公司及他人财物,违者每次处以 100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公司解除与其的雇佣关系,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八条、提供错误信息或失去时效的信息导致下一环节的工作出现失误的,对第一责任人每次处以 20 元以上 50 元以下的罚款;间接责任人负连带责任,每次处以 10 元以上 20 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工作程序,不得越级或越权行使工作安排,违者越权人和执行人每次各处 15 元的罚款。特殊情况须征得直属领导的书面同意。第三十条、 门卫应按规定做好来客登记工作,违者每次处 10 元的罚款。第三十一
8、条、 门卫对工作时间出入厂门的员工应主动收取出门证或部门主管签署的证明。违者每次处10 元的罚款。第三章 其 他第三十二条、住宿者不得私自留宿外人。一经发现每次罚款 50 元(特殊情况须征得总经理同意) 。第三十三条、不得故意损坏公司的公共设施,违者每次罚款 50 元,并按照原价赔偿所损坏的物品。第三十四条、不得留宿异性员工,违者每次处以 50 元的罚款。并承担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第三十五条、不得在宿舍区、办公及工作区域喧哗打闹,或有其他影响他人休息或工作的行为发生。违者每次最高处 20 元的罚款。第三十六条、食堂工作人员应向在公司食堂用餐的客人索要“就餐券” ,对无“就餐券”的来客工作人员应
9、拒绝为其打饭菜,违者每次处 10 元的罚款。第三十七条、爱护公司绿化,不得攀折花木、不得践踏草坪,违者每次处 10 元的罚款。第三十八条、不得攀爬公司围墙、大门及其他保护性障碍设施,违者每次处 20 元的罚款。第三十九条、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应停放在指定地点,违者每次罚款 5 元。第四十条、 上、下班途中,驾驶摩托车、电动车、电瓶三轮车者必须佩带头盔,违者每次罚款 20 元。第四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本条例未尽事项参照公司其他管理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第四十三条、本条例由总经理批准生效。自 2005 年 6 月 1日起执行。第四十四条、本条例自执行之日起,之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的有抵触的,按本条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