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人事管理规章 总则 第一条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所属酒店、营业所、饭店等职员 (以下统称本公司职员 )之任免、调迁、保证、薪给、休假、差勤、考核、出国训练、奖惩、退休等悉依本规定办理。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之职员,系除按日件计资之作业员及月守卫、厨师、司机、杂役等外,而且具有高中以上之程度及专业技能者,并经以职员任用者为限。 第三条 职员以外作业人员之管理规则另定之。 任免 第四条 本公司主任、副主任之任免及报酬,由总经理报请董事长核定,组长、领班及一般职员由经理 报请总经理核定之。 第五条 本公司职员任用除技术人员可由各单位向总经理报备,自行甄选,再行报请总经理核定外,其他职
2、员概由公司统一甄选。 第六条 本公司职员之任免、调迁等事项,均以书面行之,并酌情另行公布。 第七条 本公司所属各部门需要人员时,应填具申请书,由各主管呈请总经理、董事长核准后,交总务部公开召募。 第八条 凡本公司新进之职员,无论公开召募或亲友之介绍,均应先书写自传一份、履历表一份 (贴两寸半身照片 )经初选合格后,另行通知考试。 第九条 本公司新进职员之考试,依下列方式列之。 (一 )面试: 分面谈及口试。 (二 )笔试:分专业及一般商业知识。 (三 )测验:性向测验。 第十条 经笔试合格后,得依成绩之先后及专业之需要,通知参加面试。 第十一条 面试者应注意下列各项: (一 )要尽量使应征人员
3、感到亲切、自然轻松; (二 )要了解自己所要获知的答案及问题点; (三 )了解自己要告诉对方的问题; (四 )要尊重对方的人格; (五 )将口试结果随时记录于口试记录单内。 第十三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之任用,均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及工作之需要为原则。 第十四条 凡参加口试成绩优良者,由申请单位主管决定录用后,即 交由人事部门通知报到试用。 第十五条 凡经通知报到试职人员,应先办理以下各项手续: (一 )缴验学历及经历证件复印件各一份、 2 寸半身照片二张; (二 )填写人事资料表; (三 )填写服务志愿书一份; (四 )保证书一份; (五 )抚养亲属报告表一份。 第十六条 凡经甄选合格之人员
4、,应按通知指定之日期至本公司报到,倘因故未能按期报到者,须申请延缓报到,否则即以弃权论处。 第十七条 本公司各级新进职员之试用期限均为 40 天。 第十八条 在试用期间内,如有任何一方对试用情况不满,均可随时终止试用,试用期满双方认为满意 时,由人事部门签报总经理,正式通知任用。 第十九条 凡经正式任用之职员,均由公司发给任职书。 第二十条 本公司各级职员一概须依本节之规定,觅具保证人。保证人应具下列资格之一,并经本公司认为适当者为限。 (一 )铺保:资本充实,并经合法登记之商店。 (二 )个人保: 1.有正式职业,在社会上有相当信誉及地位之人士。 2.担任委员级以上之公务人员。 第二十一条
5、本公司新进职员,应于办妥保证书及服务志愿书后方得报到。 第二十二条 凡经管现金、有价证券、票据、器材、产品及仓储人员之保证,限于铺保,并经本公司认为确 有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三条 职员之保证书得由人事单位每年对保一次,如有必要时得随时对保,如有发现保证人情形变更时,须重新觅保,不得异议。 第二十四条 保证人之责任,如保证书所列各项。凡被保证人有下列各款之一者,保证人应负赔偿及追偿的责任。 (一 )营私舞弊或以其他不法的行为致本公司受损害; (二 )积欠公款不清者; (三 )亏蚀公款公物者; (四 )弃职潜逃者。 第二十五条 保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保证人应即以书面报告事单位,并限于一个月之内
6、另觅保证人,重填保证书。 (一 )保证人死亡者; (二 )本公司认为 有换保之必要时; (三 )保证人迁离国外地区者; (四 )保证人退休; (五 )保证人丧失保证能力者。 第二十六条 保证人如欲退保,应直接以书面通知本公司,经本公司同意后,被保证人应立即觅新保证人,填妥保证书后,原保证人始能解除责任。 第二十七条 依规定换保时,对于换保以前之责任,仍由原保证人负责。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职员离职时,须经一年以后,并经查明确无未了事项,始得发还保证书,在未发还保证书之前,保证人之责任仍然有效。 第二十九条 职员舞弊其应赔偿之责任,除刑事部分送司法机关办理外,应扣除其在职应得之 一切利益,其不足之
7、数由保证人赔偿。 第三十条 本公司之职员,如因公务上之需要或能力与所任职务不合时,可随时迁调其职务,或调至本公司所属其他单位服务,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三十一条 调职分升调与平调两种,在同一部门内之调职,以单位主管人员许可行之,事后向人事部门备案,不同部门之调动须经有关部门主管的同意,由人事部门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职员接到调职之通知后,应于指定期限内办妥移交手续,履行就职。 第三十三条 凡个人感到工作不适合或无法胜任时,可申请调职,但未经核准前不得擅离现职或怠工。 第三十 四条 本公司各级主管人员,可由正式专业人员兼代,但免除兼代时,仍回其本职。 第三十五条 凡因调迁而变动其职务时,
8、其薪给应由调动之日起重新核定。 第三十六条 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之职务加给,在免除兼代职务后,无论任何原因均应回复原职原薪。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职员之解职分为辞职、免职、停薪留职、资遣、退休及当然解职六种。 第三十八条 各级职员因故无法继续服务时,应填具辞职书呈请辞职,但辞职人员必须呈准并办理移交后,始得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职员辞职手续如下: (一 )一般职员之辞职须经单位主管呈经理 签准; (二 )(组长级 )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专呈总经理签准; (三 )主任级以上各级主管之辞职,须由经理、总经理专呈董事长核准; 第四十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 )年终考绩不及格及一年内记
9、大过三次者。 (二 )连续旷职三日或年累积六日者。 (三 )营私舞弊、挪用公款、收受贿赂、擅取佣金者。 (四 )办事不力,疏忽职守有具体事实,其情节严重者。 (五 )违抗命令或擅离职守者。 (六 )仿效上级主管签字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七 )代人及托人打卡签到三次者。 (八 )威胁主管及撕毁、涂改公司文书者。 (九 )私营事 业与公司有利益冲突者。 (十 )盗窃公物者。 第四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令其退职或视为自动退职。 (一 )停职期限届满未再受聘请者; (二 )触犯刑法被扣押三个月以上或判刑者; (三 )身心衰弱恢复健康困难者; (四 )年满 60 岁者; (五 )因业务上之需要及
10、紧缩业务所生之冗员。 第四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照规定予以停薪留职。 (一 )入伍服役者; (二 )久病不愈满 6 个月以上者; (三 )其他特殊情形经呈请核准者; 第四十三条 职员申请退休或命令退休其办法另定。 第四十四条 职员死亡为当然解职,其抚 恤办法另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因下列原因之一,可资遣部分职员。 (一 )因业务之紧缩时; (二 )全部或部分停业时;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件须停业一个月以上时; (四 )对本身工作不能胜任者; (五 )经医生证明有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有碍工作及公共卫生者。 第四十六条 依前条规定资遣之人员应事先预告,预告之方式如下: (一 )在本公
11、司服务满三个月而未满一年者,应于 20 日前告知。 (二 )在本公司继续服务一年以上而未满三年者,应于 30 日以前告知。 (三 )在本公司继续服务三年以上者,应于 40 日以前告知。 第四十七条 凡接到资遣之预告者,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二天。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资遣之职员,除发给当月应得之薪给外,得依劳动法付资遣费。 第四十九条 凡因惩戒而开除,或未依规定辞职而离职者,不适用本节之规定。 薪津 第五十条 本公司有关薪津之订定、计算、发放,均依本章各节之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依实际情况由各部经理及人事主管于年终组成考评委员会,就各单位主管提出之年度总考绩作
12、一适当评价,力求公平合理,并作为薪津与年终奖金核定之依据。 第五十二条 对于薪津之政策及 计算,应使各级职员均能熟知薪津之差别,应能确切的反映其所负工作之难易、责任之轻重,借以激励各人愿意担任较重要之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公司薪津分下列各种: (一 )本薪:各级职员之本薪如下表所列,除非物价波动特大外,原则上不予变动。 (二 )生活补助费:系本薪以外,因物价过高所给予之生活补助,每年均得随物价指数调整。 (三 )职务津贴:各级职员均按其责任之轻重发给职务津贴。 (四 )房屋津贴:男性职员于服务满一年者,婚后可发给房屋津贴。 (五 )夜班津贴:系生产单位,须在夜间工作者,始得发给之。 第五十四条
13、 本公司 之职位分一般职员、领班、组长、副主任、主任、经理等职位,各职位分为四等,各等分为十级。 第五十五条 各职位等级之薪津,悉依本条之规定办理,其标准如下: 表 6 2 5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职员薪资等级表 职 级 等 4 3 2 1 10 600 1600 2600 3600 9 700 1700 2700 3700 8 800 1800 2800 3900 职 7 900 1900 2900 3900 6 1000 2000 3000 4000 5 1100 2100 3100 4100 员 4 1200 2200 3200 4200 3 1300 2300 3300 4300 2
14、 1400 2400 3400 4400 1 1500 2500 3500 4500 表 6 2 6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领班薪资等级表 职级等 4 3 2 1 10 1200 2200 3200 4200 9 1300 2300 3300 4300 8 1400 2400 3400 4400 领 7 1500 2500 3500 4500 6 1600 2600 3600 4600 5 1700 2700 3700 4700 班 4 1800 2800 3800 4800 3 1900 2900 3900 4900 2 243000 3000 4000 5000 1 2100 3100 410
15、0 5100 表 6 2 7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组长薪资等级表 职级等 4 3 2 1 10 1400 2400 3400 4400 9 1500 2500 3500 4500 8 1600 2600 3600 4600 组 7 1700 2700 3700 4700 6 1800 2800 3800 4800 5 1900 2900 3900 4900 长 4 2000 3000 4000 5000 3 2100 3100 4100 5100 2 2200 3200 4200 5200 1 2300 3300 4300 5300 表 6 2 8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副主任薪资等级表 职级等 4
16、 3 2 1 10 2600 3600 4600 5600 9 2700 3700 4700 5700 8 2800 3800 4800 5800 副 7 2900 3900 4900 5900 主 6 3000 4000 5000 6000 5 3100 4100 5100 6100 任 4 3200 4200 5200 6200 3 3300 4300 5300 6300 2 3400 4400 5400 6400 1 3500 4500 5500 6500 表 6 2 9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主任薪资等级表 职级等 4 3 2 1 10 3300 4300 5300 6300 9 3400
17、 4400 5400 6400 8 3500 4500 5500 6500 主 7 3600 4600 5600 6600 6 3700 4700 5700 6700 5 3800 4800 5800 6800 任 4 3900 4900 5900 6900 3 4000 5000 6000 7000 2 4100 5100 6100 7100 1 4200 5200 6200 7200 表 6 2 10 旅游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薪资等级表 职 级 等 4 3 2 1 10 4300 5300 6300 7300 9 4400 5400 6400 7400 8 4500 5500 6500 75
18、00 经 7 4600 5600 6600 7600 6 4700 5700 6700 7700 5 4800 5800 6800 7800 理 4 4900 5900 6900 7900 3 5000 6000 7000 8000 2 5100 6100 7100 8100 1 5200 6200 7200 8200 第五十六条 各职位等级之津贴如后: (一 )各职位等级一律按月给予生活补助费 1700 元,必要时得随物价指数调整之。 (二 )男性职员于服务满一年者婚后按月加给房屋津贴 1200 元。 (三 )职务津贴: 一般职员: 700 元 领班: 1700 元 组长: 2200 元 副
19、主任: 3200 元 主任: 4200 元 经理: 4700 元 (四 )夜班津贴:每次 50 元。 第五十七条 新进职员之薪津计算按核定之月薪除以 30 天,再乘以实际到职之天数为应得额。 第五 十八条 离职职员其服务满三年以上者,离职之日期在当月 17 日以后者,给予全月之薪津,不满三年者,按日计算。 第五十九条 凡服务满一年后结婚者其房屋津贴之计算,结婚之日期在当月份 16 日以前者给予全额, 16 日以后者,给予半额,凡已婚而服务届满一年者,按其到职之日期在 16 日以前全额给予, 16 日以后者半额给予。 第六十条 本公司职员在请假期内,其薪资之计算如下: (一 )事假:经主管核准者,请假期间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 (标准列后 ),未经核准而擅离职守者,以旷职论,旷职一天于年终奖金内 扣减 600 元。 (二 )病假:病假期内薪资照给,但超过全年规定期限应于年终奖金内扣减薪资,参照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