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工作,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行为,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质量和成效。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 、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 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济宁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 济宁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等 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是指审计机关采用定期审计、定点审计、驻场审计等形式对建设项目全过程(包括建设项目的投资决策阶段、 前期准备阶段、建设实施阶段和竣工交付阶段)进行的审计。 其目的在于及时、有效地监督建设管理各个环节以及建
2、设资金筹集、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促进实现规范建设程序、改善建设管理、防止资金流失、节约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目标。 第三条 实施 政府投资 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时,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和经授权委托进行建设管理的单位,下同)为主要被审计单位。同时, 可以对直接有关 的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招标代理、项目管理和咨询等 单位 (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相关单位) 取得建设项目资金 收支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 审计 。 - 2 - 第四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应以国家、地方及有关部门有关基本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办法为审计依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制度
3、、章程、决议及相关的 预算、计划、 合同和协议等,可以作为审计参考依据。 第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恪守严格依法、正直坦诚、客观公正、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的审计职业道德。 第六条 跟踪审计应按照本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省级以上审计机关下达或授权的跟踪审计项目,有统一操作规程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审 计 程 序 第七条 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照全面审 计、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确保质量的原则, 依照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定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上年度已列入跟踪审计计划的跨年度项目,应作为“续审”项目列入本年度跟踪审计项目计划。 第八条 根据跟踪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
4、在实施项目审计前组成审计组。审计组由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主审由审计机关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审计机关可以聘用社会中介机构或符合审计职业要求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 第九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 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 通知书。 第十条 审计通知书中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跟踪审计过程中, 3 根据项目进展程度及时向审计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 一 ) 项目批文: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使用批复文件、初步设计 (含设计概算 )、施工图设计 (含施工图预算 )及审批文件; ( 二 ) 招投标资料:包括财政评审
5、报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招标代理报告及有关会议纪要等; ( 三 ) 各参建单位 (包括设计、施工、监理等 )工商登记证明、资质证明,项目经理、监理人员及预结算编制人员资质证书 (复印件 ); ( 四 ) 征 地拆迁补偿及项目前期费用支付等资料; ( 五 ) 经济合同:包括总承包、分包、设计、施工、监理、材料 (含设备 )采购等合同及与项目有关的协议、纪要、各类签证等; ( 六 ) 施工图及设计变更:包括土建、装饰、设备及安装 (含水、电、暖、通、消防 )等; ( 七 ) 竣工验收资料 (如:施工日志、质量评定单等 ); ( 八 ) 工程结算书:包括工程量计算资料、单价测算资料、工
6、料分析单 (含钢筋翻样单 )及汇总计算资料等; ( 九 )“竣工决算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财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等; ( 十 ) 项目财务收支账册、凭 证、报表及交付使用财产、项目结余物资清单、未完工程项目资料; - 4 - (十一)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含与项目有关的电子数据)。 第十一条 在审计组实施审计时应召开进点会。审计进点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领导、市政府投资审计处领导、市纪委派驻审计机关纪检组、审计项目所在科室负责人、审计组全体成员、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建设项目相关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十二条 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详细了解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分析
7、调查资料,确定审计目标和工作重点,并对被审计单位项目及其相关情况作出调查了解记录。调查了解记录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建设项目及与建设项目有关单位基本情况; (二) 项目立项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情况; (三) 项目概算和预算的批准与调整情况; (四) 年度预算安排情况; (五) 建设资金筹措计划与实际到位情况; (六) 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 (七) 征地拆迁、三通一平等主要前期工程支出情况; (八) 工程现场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合同管理和价款结算等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情况等; (九) 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组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进度,确定审计内容、重点与步骤,编制跟踪审计实施方案
8、,作为实施跟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 作依据。跟踪审计项目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 5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审计范围和审计方式; (五)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措施,包括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 (六)延伸审计和调查的相关单位的名称、事项和期间; (七)审计组组长、成员,审计组内部重要管理事项及职责分工等; (八)审计进度安排; (九)编制日期; (十)审计工作要求等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四条 跟踪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 业务会议集体审核 后,由审计组负责实施。审计组应严格按照确定的审计实施方案执行。在执行过程 中,如发现部分内容不适应实际需要时,可根据具体
9、情况,由审计组书面提出调整申请,经审计 业务会议 审核后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审计组应在全面审计的基础上重点监督 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建设项目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招投标、合同签订、基础开挖、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验收、重大设计变更、暂估价项目、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及时了解、掌握项目有关情况 。 第十六条 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建立定期联系制度,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及时掌握建设项目的资料、信息。为保证审计工作的时- 6 - 效性,审计组应要求被审计单位对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对建设项目有重 大影响的经济活动,随时告知审计组。如立项、可行性研究、设计概算、投资计划、招投标、合同签订、三通一平、基础开挖、建设
10、资金的计量支付、设备和材料采购、隐蔽工程、重大设计变更、暂估价项目、 工程结算、竣工决算、交付使用等。 第十七条 审计组应要求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在工程隐蔽前告知审计组,审计组成员进行必要的检查,重点关注其真实性以及是否按设计规范、设计要求完成,对设计变更中的隐蔽工程及其他重大隐蔽工程的真实性进行现场计量。 第十八条 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实施审计的过程及得出的结论,审计人 员作出的记录,应当使未参与该项业务的有经验的其他审计人员能够理解其执行的审计措施、获取的审计证据、作出的职业判断和得出的审计结论。 审计记录包括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第十九条 跟
11、踪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均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做到真实客观、内容完整、事实清楚、重点突出。一个审计事项可以根据需要编制多份审计工作底稿。审计组长应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署复核意见。 第二十条 现场跟踪审计人员应对各参建 单位(包括建设项目相关单位)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工作数量、工作质量以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复核,对与审计项目相关并对审计结论有重要 7 影响的管理事项,及时编制重要管理事项记录,收集各类原始资料(含电子、影像资料)。 第二十一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负责收集审计证据。审计证据包括:
12、( 一 ) 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各种资料; ( 二 ) 审计人员通过观察、调查、审核、计算等方法收集形成的、能够证实审计事项真相的证据材料。 审计证据材料应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的要求。 审计证据材料应按照国家审 计准则的规定,取得相关责任人的签名或盖章。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审计人员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第二十二条 跟踪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组应按照跟踪审计、分期报告、迅速反馈、及时纠正的原则,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由审计机关出具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对重大问题依法出具审计建议书。 意见单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查
13、证情况(跟踪审计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二)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审计意见和建议的执行、落实情况。 审计组应负责督促被审计单位执行、落实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跟踪审计意见单,取得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并作好相关记录。 - 8 - 第二十三条 跟踪 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长应及时 检查现场审计人员跟踪审计情况(复核审计工作底稿、重要管理事项记录等现场审计资料),现场跟踪审计人员每月总结分析当月跟踪审计情况,编写跟踪审计情况月报,于次月 5日前上报审计组。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组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或计量支付、工程结算情况,适时进行阶段性审计。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阶段性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组应要求建
14、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提报竣工结算资料;有合 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 六 条 对需要复审的审计项目,及时组织进行复审,按复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 审计组的 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 经业务会议初审后 ,应当征求被审计 单位 的意见 ,并要求被审计单位自收到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定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事实清楚、结论正确、用词恰当、格式规范。 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定; (二)实施审计的基本情 况,
15、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内容、方式和实施的起止时间; 9 (三)被审计项目基本情况; (四)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基础发表的评价意见; (五)审计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的事实、定性、处理处罚意见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六)审计结果; (七)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 (八)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根据需要提出的改进建议。 审计期间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经整改的,审计报告还应当包括有关整改情况。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终结跟踪审计完成 后,审计组应按照审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及时进行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 第三章 审 计 内 容
16、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决策阶段 的审计内容: (一)分析项目调研程序是否科学;调研内容是否全面;调研结论依据是否充分;专家意见是否独立、客观,反对意见是否得到重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在客观的前提下,通过对项目要素进行认真全面的调查和详细的测算分析,经过多方案的比较论证后提出的; (二)项目是否具备经济上的必要性、合理性、现实性;技术和设备是否具有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环境及建设上是否具备可行性; - 10 - (三)项目建议 书是否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拟建项目的各要素是否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测算分析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
17、、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是否已经批复、出具合法文件; (二)项目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建设用地、规划及施工许可、环保、消防、设计等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复、出具合法文件; (三)招投标程序及其结果是否合法; (四)参加建设单位工商登记证书、行业资质证书及有关技术人员证书等资料是否真实、有效; (五)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公允,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承诺是否一致;国家审计条款在经济合同中有无体现。 (六)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是否合规,资金能否按工程进度如期到位; (七)征收土地房屋补偿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或者降低补偿标准。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阶段的审计内容: (一)施工单位是否履行合同,有无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情况; (二)工程设计变更的必要性,施工现场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 (三)材料、设备采购是否按照规定招投 标,价格是否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工程设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