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杭州市 余杭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 2015 20 号)、浙江省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浙公通 2008 38 号)、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浙公通 2015 58 号)、关于印发杭州市国家工 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杭公通 2017 44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2、 。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包括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出入境信息核查、因私出国(境)审批、证件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坚持 “应备尽备、应查尽查、应交尽交、应处尽处、应防尽防 ”原则。 第四条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组织 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和类别,做好登记备案人员 2 的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区公安分局 负责登记备案人员信息的入库、使用和查控,有关人员出入境信息的查询、甄别和反馈 。 第五条 区纪委、区委组织部、区公安分局、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共同做好工作 。 第二章 登记备案人员管理 第六条
3、登记备案人员管理是指 各镇(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单位党组织 按照规定范围,对本单位相关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信息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进行登记备案、变更、撤销等。区管干部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其他登记备案人员 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区人力社保局负责。 第七条 登记备案人员的范围包括以下 六 类人员: 1.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 ; 2.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 ,非 督管理类事业单位 科级及以上干部; 3.区直属国有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镇街、区直单位所属国有企业班子成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 4.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列入区政府人才培养工程的培养人选,享受政府
4、特殊津贴的人员,国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具有副高以上专业职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5.承担、参与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科技、商业、安全等秘密单位的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离开涉密岗位仍在脱密期间的人员; 6.所在单位认为有必要 3 列入登记管理的人员 ,以及自愿列为登记备案人员的 “裸官 ”配偶、子女。 第八条 区管干部登记、变更备案和撤销备案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变更备案和撤销备案先由各镇街、区直单位将备案人员信息报区人力社保局,由 区 人力社保局统一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报送。 第 九 条 各镇街、区直单位应以纸质和电子两种形式同时提交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
5、息,其中登记、变更备案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 1),撤销备案须填写国家工作人员撤销备案表(附件 2)。纸质表格须 经所在单位 分管组织人事领导 签字,并加盖 单位 党组织 公章;电子表格通过 余杭区综合办公平台( OA)报送 。 第十条 已经登记备案的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或有增减登记备案人员的,各镇街、区直单位应 当在 15 日内将 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报 送区人力社保局 。新录用公务员、监督管理类事业编制人员,调动单位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到后 15 日内,由新单位党组织负责做好登记备案工作 。各单位 报送新列为登记备案的对象前,应将有关情况告知登记备案人员本人。 第 十一 条 各单位要
6、确保登记备案人员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对于信息不完整、不准确、不规范的,应由 各镇街、区直 单位立即予以补正 ;发现登 记备案人员已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应及时将持证情况通知登记备案单位。 4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 审批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 符合以下事由,方可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 1.出国(境)探望已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和父母等直系亲属的 ; 2.出国(境)旅游的; 3.本人限于国内医疗技术手段,由省级卫生医疗机构确认,并经审批单位批准,需到国(境)外就医,或陪同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到国(境)外就医的 。 无事由不得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第
7、十三条 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 审批须符合以下要求: 1.因私出国(境)申请,实行一事一批,原则上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在职区管干部出国(境)旅游从严控制;因私赴香港、澳门签注有效期原则上为三个月; 2.因私出国(境) 必须利用年休假、法定节假日或调休(轮休)假因私出国(境)旅游; 3.因私 出国(境)就医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申请病假批准; 4.因私出国(境)必须明确出国(境)具体时间、地点和事由; 5 5.因私出国(境)旅游、探亲,在外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 22天; 6.区管正职领导干部和分管安全生产、综治维稳工作的区管副职领导干部在重大节日和敏感时 期一般不得出国(境)。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
8、,其他不符合因私出国(境)审批条件的情况,不予审批。 第十 四 条 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 1.本人 须 在出国(境)前 3 个月内 向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3), 经 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 同时认真学 习因私出国(境) 外出 纪律承诺书(附件 4)并签字承诺 ; 2.报区纪委(监委)审查,并由区纪委(监委)主要 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 ; 3.区管副职 领导 干部 、调研员、副调研员 经区纪委(监委)审查 同意后 ,报区委组织部审批 ; 4.区管正职领导干部经区委组织部审批后,还须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
9、 5.经审批同意后,凭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中心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6.归国后 10 日内,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执单(附件 5),由各单位党组织交区纪委、区委组织部。 第十 五 条 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 如下 : 6 1.本人 须 在出国(境)前 3 个月内 向所在单位党(工)委(党组)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附件 6), 经单位 分管领导同意 后签署意见 , 同时认真学习因私出国(境)外出纪律承诺书(附件 4)并签字承诺 ; 2.报单位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审查、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同意 ,相关
10、分管领导同意签署意见; 3.报单位党(工)委(党组)主要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经审批同意后,凭 国家工作人员 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到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中心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 5.归国后 10 日内,填写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回执单(附件 5),交各单位纪委、纪工委、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 六 条 离退休区管干部因私出国( 境)需向所在单位党组织进行报备。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 七 条 本规范所称的证件管理是指登记备案人员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因私出国(境)证件包括因私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 7 第十 八 条 因私出国(境)证
11、件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实行专柜保管,细化完善证件保管、领取、上交制度,对证件去向实行动态管理。 在职区管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区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由所在单位党委(党工委、党组)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 登记备案人员因私出国(境)的 ,须在回国(境)10 天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交所在单位党组织集中保管 。 因故未按时出国(境)的,应在审批部门批准后三个月内,及时主动上交已申领的因私出国(境)证件。 调整因私出国(境)时间在一个月内的,本人须在出国(境)前向单位党组织进行报备;调整因私出国(境)时间在 1 个月以上的,或调整因私出国(境)地点、事由等的,须重
12、新进行审批。 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 第 二十 条 新提拔的区管领导干部,应在任命文件下发后15 日内,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上交区委组织部统一保管。新录用 公务员、 监督管理类事业编制人员, 调动单位人员应在新单位报到后 15 日内,由本人或原单位党组织负责将有关因私出国(境)证件移交所在单位党组织统一保管。 第 二十一 条 各单位在批准人员回国后,应及时收缴其证件,同时,将证件上的出入境通关记录与其申请出境的时间、地 8 点进行核对。对不相一致的, 本人要进行书面说明(附件 5),并通过询问、谈话等方式进行了解。 第二十二条 登记备案人员丢失或不按规定上
13、交所持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单位应及时报请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宣布作废, 填写关于对登记备案人员所持因私出 国(境)证件提请宣布作废的函(附件 7)。 第二十三条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 应配合区委组织部每年 12 月底前对区管领导干部因私出入境证件进行清查。 第五 严肃纪律 第二十 四 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严格落实因私出国(境)各项管理制度,严肃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越权审批,不得擅自简化审批程序。对登记备案人员管理、出入境审批和信息核查工作中涉及的文书资料和电子数据要建立专档,永久存档。要确定 1 名分管领导和 1 名具体联络员专门负责因私出国(境)的
14、管理审批工作, 填写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联系 表(附件 8), 报 区人力社保局 备案 ,如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发生变化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区人力社保局通报更新人员信息。 第二十 五 条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审查工作。 9 1.国家工作人员必需利用年休假 、 节假日 或调休(轮休)假因私出国(境) 旅游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 ; 2.严禁 国家工作人员 因公任务走因私渠道办理出国(境)手续 ; 3.国家工作人员 因私 出国(境)不得与工作服务对象同团出行,同一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时间不得同时出行 ; 4.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费用一律自理,不准接受任何企业的资助, 不
15、准在任何单位报销出国(境)费用; 5.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中层及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了外国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要向区委组织部报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要向本单位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 六 条 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科在工作中发现以下情况,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区委组织部和区人力社保局: 1.登记备案人员弄虚作假甚至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使用伪造的出国(境)证件的; 2.未经审批擅自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的; 3.未按干部管理权限,擅自为登记备案人员出具出国(境)证明的。 第二十 七 条 国家工作
16、人员未经组织批准或弄虚作假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的,以及在国境外期间有危害国家安全 10 行为和其他违反纪律行为的,将 依纪依规 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对触犯刑法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未按规定上缴因私出 国( 境 ) 证件、回执单的区管干部,经催缴仍不执行规定的, 不批准下一年度因私出国(境)申请,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组织处理。 对违规审核审批或不认真履行审核审批职责、对各责任单位未及时提供报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 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因私出国(境)管理情况纳入年度领导班子建设共性目标考核内容及党委(党组)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考核项目。因管理不到位导致未按规定执行或落实不到位的,予以相应扣分。 第 六 章 附则 第 二 十 九 条 本规范由中共杭州市余杭区委组织部、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 第 三十 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