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指南参保对象(一)农村居民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居民(未参加职工差不多医疗保险);(二)未成年人1、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在本市随父或母居住,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非本市户籍未成年人,其父亲或母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暂住证一年以上的;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置的高中、中专、专门学校、技校、职校等学校中具有本市户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的在册学生。在校生原则上由学校统一办理参保;(三)城镇居民1、男60、女55周岁以上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本市户籍残疾人员;3、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证金领取证并享受低保待遇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4、本市户籍在劳动年龄以内(16周岁以上,男60、女55周岁以内)未就业的人员;参保登记(包括变更、年度审核)(一)城乡居民及非在校生参保: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在每年3月10日至5月25日持下列材料到本人户籍(暂住证)所在的居(村)委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暂住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