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2年第1号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中国银监会第115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主席:尚福林二。一二年六月七日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第三条商业银行资本应抵御其所面临的风险,包括个体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心一级资本与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表和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第七条商业银行资本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