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商法:(形式意义)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以“商法典”命名的狭义商法。(实质意义)是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有关商事的单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商事自律性规范和商事习惯。商主体:是指以自己的名义持续实施商行为,并以其为经常职业或营业的公民和组织。其本质特征在于对利润的追求,既有民事主体的共性,又有自身的个性。商人资格:是指商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事活动,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能力。商行为:是指商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终止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具有以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能够引起预期的法律后果、自主性和合法性等特征。商法特征:私法公法化;集组织法与行为法于一身的法律部门;浓厚的技术性;明显的协调性;很强的国际性。商法基本原则:指能够反映商事关系的本质特点,体现商法的基本内容,统辖商法的具体制度,并贯穿商法规范的共同准则。意义:是构建商法理念和商法精神的基础;是商事活动的行为准则和商事纠纷的裁判准则;是构建商法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的基础。包括:1、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商事主体制度的及安全与否,不仅涉及交易相对人的利益、商事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