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第一节商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商与商法(一)商法商法,亦称为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上行为之法。商主体:就是经营者,商事关系至少有一方须为经营者,经营者之法由商法作出规定,经营者之外的平等主体,已经由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作出规定。商行为:就是经营行为,也称为商事交易,是一种特殊的私法行为,并不因其主体的广泛性而丧失其特殊性,商法需要对其作出特别规定。(二)商与商事关系1. 商法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但是“商”的含义在不同学科不尽一致。经济学上的“商”基本上都是定义为,直接没接财货交易的行为,也就是沟通生产与消费的中间环节,即生产环节。但是法学上的“商”却不是这种狭义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法学上的商的界定,其侧重点不在于从商的方式是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而是看是否具有商的目的,考察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凡是商主体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均为“商”,足以见得商法调整对象的广泛性。2. 所谓商事关系:就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商事关系就是商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营运财产所形成的经营关系。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