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农村地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规划指引(试行)(市规划局2011年9月)1、总则1.1 为了全面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地区建立布局合理、配套齐全、功能完善、服务便捷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并推动农村地区规划编制与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特制定本指引。1.2 本指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村庄规划导则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各相关部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为依据,按照南京城乡统筹发展的目标和要求,参照同类城市农村地区的技术标准与准则,与南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而制定。1.3 本指引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市镇和新社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合理安排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和规模。现状新市镇和新社区的更新改造,可参照本指引优化和完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提高配套标准和服务水平。1.4 本指引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基于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社会公平、运行高效、兼容配置的原则,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实施管理等因素,对农村地区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提出的配套要求,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