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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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青海省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学校招收、培养、管理国际学生的行为,为国际学生在我省学校学习提供便利,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教育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青海省行政区域内经正式批准实施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校。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青海省学校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

2、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应当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风俗习惯,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完成学校学习任务。第四条 招收国际学生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制度,具体负责国际学生的招收与培养。中小学接受国际学生要积极稳妥,量力而行。第五条 青海省教育厅对青海省国际学生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负责研究制定青海省内学前、初等、中等教育阶段- 2 -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政策;青海省外事办公室、青海省公安厅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际学生的相关管理工作。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地区协调、处理国际学生日常管理、涉外事务的主

3、管部门。第2章 招生管理第六条 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应当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条件和培养能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招收国际学生,并按照规定向省教育厅备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的国际学生,由教育部审批。高等学校招收国际学生备案须向青海省教育厅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学校申请招收国际学生资格的报告;(二)学校办学条件的说明;(三)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情况说明;(四)国际学生的教学安排和教学条件、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生活条件、招生渠道等内容的说明;(五)拟接受国际学生的招生类别、招生规模、培养规格和开设专业。 第七条 接受国际学生的中小学必须是经青海省教育厅正式批准的具备接受国际学生条件的

4、全日制学校,原则上至少有5年的办学历史。招收国际学生的资格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会- 3 - 同同级外事、公安部门审批,并报青海省教育厅备案。第八条 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提供相应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初中生、小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学前教育。第九条 高等学校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生计划和专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条 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制定和公布本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并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对报名申请的外国公民入学资格

5、和经济保证证明进行审查,对其进行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学校决定;对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校不得招收。硕士、博士研究生由招生学校国际学生管理部门和相关专业所在的院(系)及导师审查申请材料,并组织考试或者考核,合格者予以录取,正式取得攻读相应学位的资格。 本科生、专科生、中职生、普通高中生由招生学校进行资格审查和入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和申请材料予以录取。 初中生、小学生、在园幼儿以及研究学者、进修生,由招生学校审查材料并进行相应形式的考核,通过考核后予以录取。第十二条 攻 读 学 位 和 接 受 学 历 教 育 者 ,必 须 符 合 相 应 的 学 历要 求 ,接 受 汉 语 授 课 的

6、国 际 学 生 应 达 到 我 国 规 定 的 相 应 汉 语 水 平 。- 4 -第十三条 学校经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可以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与当地物价部门联合确定并公布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项目以人民币计价收费。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有校级领导分管本校国际学生工作,有明确承担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教学培养、政府奖学金的申请、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培养、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十六条 学校须协助外事、公安部门做好本校国际学生签证和居留许可、住宿登记

7、申报的管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国际学生及时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住宿登记申报手续;协助和配合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涉及国际学生的各类案件。第三章 教学管理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应当按照学校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参加课程学习,并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学校应当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必修和选修课程。- 5 - 汉语和中国概况应当作为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

8、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以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第二十条 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以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应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学校确定。第二十一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学生申请、高等学校同意,国际学生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由学校规定。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选择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国际学生个人从事社会调查和野外考察活动,应事先

9、征得学校同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高等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高等学校本科、专科毕业证书由学校自行印制颁发;学校自行印制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样本必须报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备案;不能自行印制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6 -的学校,仍使用教育部印制的留学生毕业证书;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仍使用教育部统一印制的证书。中职、普通高中毕业证书使用青海省教育厅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其它使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印制的毕业证书。第四章

10、 校内管理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的资料库,做好国际学生校友会建设,尤其对毕业后有成就、有影响的学生要做好工作,维系感情,保持联系。各校应按要求及时向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报送各种统计资料,资料要详实、准确。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在校内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高等学校无法给国际学生在学校提供宿舍,且在校外居住的,须在入住后24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住宿登记手续。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校纪校

11、规、国情省情、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高等学校应当设置专职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 7 - 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第二十九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国际学生可以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

12、言行。第三十一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批准,可以在学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校外宗教活动依据国家和省上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可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第三十四条 学校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开展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通报所在地市(州)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加强国

13、际学生安全管理,做好安全教- 8 -育工作,确保国际学生的生命财产安全。学校应建立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及突发事件应急小组,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理工作,并逐级向教育、外事、公安等部门报告。第五章 社会管理第三十六条 外国人申请到我省学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 X1字或 X2字签证,按照规定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所持学习类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居留证件登记事项

14、发生变更的,须自当日起十日内到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十八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须要求其父母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委托公证材料。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在规定期限内到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 9 - 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

15、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第六章 奖学金第四十一条 青海省设立专项奖学金,用于资助来青留学生教育教学活动及教学设施等配备。已获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助的留学生,不允许申报青海省奖学金。第四十二条 青海省奖学金,根据来青留学生层次,分别申请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生奖学金,凡与青海省政府或部门单位签订互派留学生培养协议的国家或部门,并通过资格审查的学生,才能申请青海省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第四十三条 鼓励高等学校根据需要单独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经征得高等学校同意,也可以为国际学生设立奖学金,但不得附

16、加不合理条件。奖学金设立后,需书面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七章 监督管理- 10 -第四十四条 青海省教育厅应与相关部门联合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加强对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国际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管,不断完善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体系。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擅自接受和培养国际学生。学校不得通过非法中介机构招收国际学生。不得与留学中介组织等机构合作招收国际学生,在学校内、外单独办学。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国际学生,由公安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出现以下行为的,省教育厅将责令其整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限制其招收国际学生:(一)违反国家规定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第四十八条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上级审批接收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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