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管理 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我院博士后队伍建设,规范 博士后管理 工作 ,根据 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 有关 规定 ,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属单位博士后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我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院宏观指导与设站单位自主管理的原则,坚持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的原则 ,不断 提高质量 ,逐步 扩大规模, 使博士后人员成为我院重要的科技创新力量 。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 四 条 人事教育局是 全院博士后 工 作 的 宏观 管理 部门 , 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 制定 我
2、院 博士后工作规划 、相关政策 规章,并 组织实施 ;指导、协调和监督我院各单位博士后工作;调配国家下达的博士后资助计划;核 实 我院博士后经费 支持名额 ;协助国家进行 流动站的 增设和 评估 ;指导 博士后联谊会工作 等。 第 五 条 设立流动站的 院属单位 (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 负责 制订 本单位的博士后 管理办法。设站单位 应 明确博士后工作的 职能部门和 工作 人员 , 承担 博士后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的设立 第 六 条 流动站的增设主要根据我院科技事业发展需要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的安排进行 ,一般每 2 年开展一次。 第七条 院属单位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
3、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 或博士培养点 ,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博士后研究课题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 ,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 第 八 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提出申请, 经院初审 后报 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 收 第 九 条 设站单位中 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经验、学术水平高、承担重大 科技 项目、研究经费充足的 科技 人员,经本单位审批同意后
4、可招收 培养 博士后 人员 。 第 十 条 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 , 符合 招收单位所设博士后 岗位要求的人员,可申请进 入该单位流动 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除经 国家 博士后 工作主管 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外,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 、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在职
5、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 十三 条 设站 单位应面向社会公开 招收博士后人员 ,并 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 审核 ,采用考核、考试、答辩等形式 择优招收。 第十 四 条 经设站单位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并经 二 级 甲 等 以上医院体检 合格后, 申请者即可办理进站手续。各招 收 单位应与博士后 人员 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书 ,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按 国家和地方 有关 规定 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和户口迁落等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的,其所涵盖的具
6、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或博士培养点 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人员。 设站单位可与设有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人员 。 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可与 我 院 其它 设站单位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 人员;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 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批准可以依 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人员。 第十七条 流动站 与 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应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设站单位应建立博士后人员招收、中期考核和出
7、站考核 等 制度。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对中期考核不合格的博士后人员予以劝退和解约。 第 十九 条 设站单位应将博士后人员纳入本单位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等参照本单位同等人员对待,或按协议 执行。 博士后 人员 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在站期间计算工龄。 第 二十 条 设站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博士后人员的住房补贴政策 。对于 已 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博士后 人员 , 设站单位可 适当减免其住房补贴。 第 二十一 条 设站单位应 根据国家和地方 的 相关规定 为博士后 人员 缴纳社会保险 , 所需资金的筹集应 当执行 所在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资
8、金的筹集办法。 设站单位应为 进入本单位 从事博士后 研究 工作的外籍及港澳台人员购买医疗、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或双方协商确定在其收入中包含医疗、意外伤害等费用。 第二十 二 条 与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 人员、外 单位 脱产 从事博士后研究 的 人员 , 其 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 及支付 由 双方协商确定 。 第二十 三 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凭 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事部门的 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 其 流动, 并 按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相关 手续。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 国家博
9、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 二十四 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 2 年,一般不超过 3 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等 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 等 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设站单位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后应按时出站,确因需要可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博士后人 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 6 年。 第 二十五
10、 条 博士后 人员 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 3 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单位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 二十六 条 博士后 人员 要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院、 所在单位 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涉密人员还应严格遵守院及 所在 单位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 第 二十七 条 博士后 人员 工作期满出站, 如无专门协议 ,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设站 单位 根据需要可择优 录用博士后 人员 为正式职工,并 可将博士后 人员 经历作为正式录用科研人员的必要条件。 第 二十八 条 博士
11、后 人员 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办理出站手续者,若超过规定时间 3 个月,则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 二十九 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 人员 , 由设站单位向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申请 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 三十 条 博士后 人员 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 15 天 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 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 30 天的; (七)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三十一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
12、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其户口迁落和有关人事关系手续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办理。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 管理 第 三十二 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人员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由国家、院、 设站单位 及合作导师共同筹集。 第 三十三 条 国家资助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 由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确定 。院根据 国家博士后工作 主管部门核定的资助计划 和各 单位博士后 管理 工作 情况 及 招收博士后 人数等,调配 国家资助名额。 第三十 四 条 院 将 根据 各单位 博士后 人员 招收情况 、流动站评估情况等,对各单位 在站博士后人员予以经费支持
13、。 第 三十五 条 留学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向 国家 申请 专门资助。 第三十六条 国家和院下拨的博士后经费 由 各 单位统一管理, 单独立账, 专款专用。 院将对博士后经费的 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不当的,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 科研资助和奖励 第 三十七 条 博士后 人员 在站 期间,经本单位批准,可按规定 申请各类科研 项目 和博士后科研奖励基金,如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中国 博士后科 学 基金、院青年 人才 领域前沿 项目 、王宽诚博士后奖励基金等。 第三十 八 条 外籍博士到我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可按规定 申请 中
14、国科学院外籍青年 科学家计划 。 第八章 评估和表彰 第 三十九 条 根据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对流动站评估的统一部署,我院配合组织开展院属单位流动站的评估工作。 第 四十 条 评估工作根据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 。 综合评估每 5 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立 3年以上的流动站;新设站评估每年 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 3 年的流动站。 第 四十一 条 综合评估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4 个等级;新设站评估侧重考察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人员招收和科研
15、工作情况,结果分合格、不合格2 个等级。 第 四十二 条 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对博士后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 , 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撤销的流动站 3 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 动站。 第 四十三 条 因单位合并、撤销登记等原因造成流动站无法正常运行的,由院核实并报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注销设站资格。 第 四十四 条 对在科学技术、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 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博士后人员, 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通过组织开展全国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进行表彰。院适时对 工作成绩突出的 博士后流动站和 博士后 管理人员进行表
16、彰。 第九章 博士后联谊会 第 四十五 条 中国科学院博士后联谊会 (以下简称博士后联谊会)是 由 博士后人员 组成 的 群众性组织 , 在 人事教育局 指导下开展工作。 博士后联谊会重点开展 博士后 人员之间的学术交流,促进博士后 人员 科研成果 的 转化 , 维护在站博士后 人员 的权益,组织和开展各种文体、联谊活动, 承接院和国家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安排的有关工作 。 博士后联谊会 可在博士后人员较集中地区设立 博士后联谊会 分会,并接受所在地分院的指导。 第 四十六 条 博士后联谊会理事会为 博士后 联谊会工作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各设站单位推荐产生。 第四十 七 条 院每年 以适当的形式 支持博士后联谊会开展 有关 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 八 条 各设站单位应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 本 办法, 结合实际 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 四 十 九 条 本 办法 由人事教育局负责解释 , 自 印发 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