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北京市 电力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本 市 电 力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化 ( 以 下 简 称 标 准 化 ) 建 设 工 作, 促 进 标 准 化 建 设 提 质 增 效,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中 共 中 央 国 务 院 关 于推 进 安 全 生 产 领 域 改 革 发 展 的 意 见 ( 中 发 2016 32 号 ) 、原 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评 审 工作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安 监 总
2、 办 2014 49 号 ) 、 北 京 市 安全 生 产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的 通 知 ( 京 安 发 2017 13 号) 等 法 律 法 规 、 文 件要 求 结 合 本 市 电 力 行 业 实 际, 制 定 本 办 法 。 第 二 条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电 力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及 其 管 理 适 用 本 办 法 。 国 家 对 电 力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及 其 管 理 另 有 规 定的 适 用 其 规 定 。 电 力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包 括 企 业 创 建 、 标 准 化 评 审 和 公 告发 证 三 个 部 分 。 企 业 创 建
3、 是 指 企 业 建 立 并 运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体 系 全 面 管 控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各 个 环 节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工 作 的 过 程 主 要 包 括 建 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 制 定 安 全 生 产规 章 制 度 和 操 作 规 程 、 组 织 开 展 全 员 安 全 培 训 、 组 织 开 展 事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 对 照 评 定 标 准 自 评 整 改 并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备2 查 。 标 准 化 评 审 包 括 标 准 化 评 审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单 位 )的 评 审 工 作 及 标 准 化
4、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组 织 单位 ) 的 复 核 工 作 。 标 准 化 达 标 是 指 企 业 完 成 创 建 及 自 评 报 告 通 过 标 准 化 评 审 经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公 告 并 取 得 标 准 化 牌匾 及 证 书 。 第 三 条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应 当 坚 持 政 策 引 导 支 持 、 部 门 组织 推 进 、 企 业 自 主 创 建 、 社 会 机 构 评 审 的 原 则 。 第 四 条 市 、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牵 头 组 织 、 指 导 和 督 促行 政 区 域 内 电 力 企 业 标 准
5、 化 建 设 工 作 具 体 负 责 组 织 推 进 和管 理 电 力 行 业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 第 五 条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由 市 和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工作 需 要 确 定 。 具 体 承 担 评 审 单 位 考 核 管 理 、 评 审 员 队 伍 建 设管 理 、 标 准 化 评 审 专 家 队 伍 建 设 管 理 、 申 请 标 准 化 企 业 的 现场 复 核 、 标 准 化 档 案 管 理 等 具 体 工 作 。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不 得 向 企 业 收 取 任 何 费 用 评 审 组 织 工 作经 费 由 市 和 区
6、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的 方 式予 以 保 障 。 第 六 条 评 审 单 位 是 由 市 、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的 第三 方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评 审 工 作 制 度 规 范 评 审 工 作 程 序 按 照 相 应 的 评 审 标 准 逐 项 检 查 、 评 审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和 职业 健 康 各 项 工 作 指 导 企 业 排 查 治 理 事 故 隐 患 提 高 安 全 生产 和 职 业 健 康 水 平 。 评 审 单 位 一 般 应 当 具 有 安 全 评 价 机 构 资 质 。 没 有 安
7、全 评价 机 构 资 质 的 应 当 具 备 从 事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服 务 的 专 业 能3 力 并 具 有 从 事 标 准 化 评 审 二 年 以 上 工 作 经 历 。 第 七 条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 评 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服 务 企 业 、公 正 自 律 、 质 量 优 先 、 力 求 实 效” 的 原 则 开 展 评 审 工 作 对其 作 出 的 资 料 审 查 和 现 场 评 审 结 论 负 责 。 第 八 条 企 业 应 当 按 照 标 准 化 评 审 标 准 ( 以 下 简 称 评 审 标准 ) 及 本 办 法 规 定 的 工 作 程 序 开 展 标
8、 准 化 自 评, 对 不 符 合 项进 行 整 改 建 立 并 运 行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持 续 加 强 安 全 生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 第 九 条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程 序 包 括 企 业 自 评 及 申 请 、 评 审单 位 评 审 、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复 核 、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公 告 、 评审 组 织 单 位 颁 发 证 书 和 牌 匾 。 第 十 条 企 业 标 准 化 达 标 等 级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其中 一 级 为 最 高 等 级 。 10 人 以 下 企 业 按 照 岗 位 标 准 开 展
9、标 准 化 创 建 评 审 方 式由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实 际 确 定 。 第二章 企业 标准化 建设 第一节 企业自评 及 申请 第 十 一 条 企 业 是 标 准 化 创 建 主 体 应 当 成 立 由 主 要 负 责人 任 组 长 的 标 准 化 创 建 工 作 组 根 据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确 定 创 建标 准 化 企 业 的 等 级 组 织 进 行 全 员 培 训 根 据 有 关 标 准 主 动开 展 标 准 化 创 建 对 照 相 应 的 评 审 标 准 逐 项 进 行 自 查 对 不4 符 合 项 进 行 整 改 形 成 自 评 报 告 ( 样 式
10、 见 附 件 1 ) 在 企 业 内部 进 行 公 示 。 第 十 二 条 企 业 申 请 标 准 化 达 标 等 级 的 基 本 原 则 如 下 : ( 一 ) 规 模 以 上 企 业 创 建 标 准 化 一 级 、 二 级 企 业 。 ( 二 ) 规 模 以 下 企 业 和 10 人 ( 含 10 人 ) 以 上 企 业 创 建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 ( 三 )10 人 以 下 企 业 创 建 标 准 化 小 微 企 业 。 规 模 以 上 、 规 模 以 下 企 业 参 照 国 家 统 计 局 的 企 业 级 别划 分 标 准 确 定 或 者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标 准
11、确 定 。 第 十 三 条 标 准 化 评 审 依 据 的 评 审 标 准 如 下 : ( 一 ) 创 建 标 准 化 一 级 企 业 的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制 定的 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 二 ) 创 建 标 准 化 二 级 企 业 的 按 照 市 有 关 部 门 确 定 的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 三 ) 创 建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的 按 照 市 有 关 部 门 制 定 的评 审 标 准 进 行 评 审 ; 小 微 企 业 由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实际 确 定 。 第 十 四 条 企 业 标 准 化 评 审 实
12、行 自 愿 申 请 的 原 则 。 申 请 取得 标 准 化 等 级 证 书 的 企 业 在 提 交 自 评 报 告 的 同 时 提 出 评 审申 请 。 第 十 五 条 申 请 标 准 化 评 审 的 企 业 应 当 具 备 以 下 条 件 : ( 一 ) 设 立 有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的 已 依 法 取 得 国 家 和本 市 规 定 的 相 应 安 全 生 产 行 政 许 可 。 ( 二 ) 申 请 评 审 之 日 的 前 1 年 内 没 有 发 生 人 员 重 伤 、5 死 亡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 万 元 以 上 及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生 产 安 全事
13、 故 。 ( 三 ) 未 被 列 入 北 京 市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安 全 生 产 联 合 惩 戒和 黑 名 单 管 理 。 ( 四 ) 标 准 化 二 级 企 业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部 门 推 荐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由 企 业 所 在 地 的 街 道 、 乡 镇 、 园区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部 门 推 荐 。 国 家 有 关 部 门 规 定 的 条 件 高 于 本 条 款 要 求 的 按 照 国 家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低 于 本 条 款 要 求 的 按 照 本 条 款 执 行 。 第 二节评审单位评审 第 十 六
14、条 评 审 单 位 收 到 企 业 的 评 审 申 请 后 应 当 确 认 企业 的 条 件 、 生 产 经 营 规 模 及 其 申 请 达 标 的 等 级 、 自 评 报 告 依据 的 评 审 标 准 等 事 项 。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退 回 申 请 并 说 明原 因 ; 符 合 规 定 的 应 当 启 动 评 审 工 作 。 第 十 七 条 评 审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对 企 业 进 行 初 访 成 立评 审 项 目 组, 严 格 按 照 评 审 标 准 和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进 行 评审 并 在 3 个 月 内( 不 含 企 业 整 改 时 间)
15、完 成 评 审 工 作 。 第 十 八 条 评 审 单 位 进 行 现 场 评 审 期 间 应 当 对 评 审 标 准中 的 强 制 性 要 求 进 行 严 格 评 审 把 关 督 促 企 业 严 格 整 改 不 符合 项 。 同 时 对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 爆 炸 、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泄 漏 、 中毒 窒 息 等 事 故 的 场 所 和 危 险 作 业 情 况 进 行 重 点 检 查 指 导 企业 整 改 隐 患 。 6 第 十 九 条 评 审 单 位 应 当 按 规 定 编 制 评 审 报 告 ( 样 式 见 附件 2 ) 并 说 明 重 点 部 位 安 全 管 理 、 安
16、 全 装 置 使 用 运 行 等 情 况 以 及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及 其 整 改 情 况 及 时 将 评 审 报 告 提 交 给 相应 的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 第 二 十 条 评 审 单 位 发 现 企 业 存 在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安 全 因 素 应 当 指 导 企 业 进 行 整 改 并 对 整 改 后 的 项 目 重 新进 行 评 审 。 对 于 未 进 行 整 改 或 者 整 改 不 到 位 的 以 及 存 在 重大 事 故 隐 患 的 企 业 应 当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第 三节评审组织单位复核 第 二 十 一 条 评 审 组 织
17、单 位 收 到 评 审 单 位 提 交 的 评 审 报 告后 应 当 在 10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对 申 请 资 料 和 评 审 报 告 的 审查 。 对 审 查 合 格 的 企 业 进 行 抽 查 并 在 20 个 工 作 日 ( 不 含整 改 时 间 ) 内 组 织 完 成 现 场 复 核 。 在 现 场 复 核 中 发 现 企 业 存在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其 他 不 安 全 因 素 应 当 督 促 企 业 立 即 进 行 整改 。 企 业 完 成 整 改 并 提 交 整 改 情 况 报 告 后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应当 在 5 个 工 作 日 内 重 新 组 织 进
18、行 现 场 复 核 。 第 二 十 二 条 现 场 复 核 企 业 应 当 为 容 易 发 生 火 灾 、 爆 炸 、有 毒 有 害 物 质 泄 漏 、 中 毒 窒 息 等 事 故 和 存 在 危 险 作 业 的 企业 以 及 在 审 查 申 请 资 料 和 评 审 报 告 过 程 中 发 现 问 题 并 且 需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的 企 业 。 现 场 复 核 的 重 点 内 容 包 括 企 业 申 请标 准 化 评 审 的 条 件 、 评 审 标 准 否 决 项 、 扣 分 项 、 评 审 过 程 及其 结 果 、 关 键 装 置 及 重 点 部 位 安 全 管 理 情 况 等 。
19、 7 第 二 十 三 条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应 当 记 录 资 料 审 查 和 现 场 复 核的 过 程 及 其 结 果 并 在 完 成 现 场 复 核 后 形 成 书 面 报 告 。 现 场复 核 合 格 的 将 书 面 报 告 提 交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不 合 格 的 将 评 审 报 告 退 回 评 审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 第 二 十 四 条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在 现 场 复 核 中 发 现 企 业 存 在 重大 事 故 隐 患 或 者 严 重 违 法 行 为 的 应 当 立 即 将 情 况 报 告 电 力行 业 管 理 部 门 。 现 场 复 核
20、 发 现 评 审 单 位 未 严 格 履 行 职 责 的 评 审 组 织 单位 应 当 视 情 节 轻 重 并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对 评 审 单 位 负 责 人 进 行约 谈 或 者 向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报 告 由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依照 规 定 处 理 。 第四节 部 门公告 第 二 十 五 条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收 到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提 交 的审 查 合 格 结 果 和 复 核 报 告 后 应 当 在 1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审核 ( 需 要 进 行 现 场 核 实 及 企 业 整 改 的 时 间 除 外 ) 。 对 于
21、 经 审核 符 合 要 求 的 企 业 予 以 公 告 ; 对 于 经 审 核 不 符 合 要 求 的 企业 通 知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并 说 明 理 由 。 对 于 撤 销 标 准 化 称 号 的 企 业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予 以公 告 并 抄 送 相 应 的 其 他 部 门 。 第五节 证书和牌匾 8 第 二 十 六 条 对 于 经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审 核 符 合 要 求 的 企业 公 告 后 由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颁 发 相 应 等 级 的 标 准 化 证 书 和 牌匾 。 标 准 化 证 书 和 牌 匾 的 有 效 期 为 3 年 证 书
22、样 式 和 牌 匾 式样 由 市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确 定 。 第六节 期满复评和持续改进 第 二 十 七 条 企 业 的 标 准 化 证 书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可 自 愿 申请 复 评 。 企 业 申 请 复 评 时 一 般 应 当 按 照 初 次 创 建 的 程 序 和方 法 进 行 。 如 果 评 审 标 准 已 经 更 新 应 当 按 照 更 新 后 的 评 审标 准 进 行 自 评 并 重 新 申 请 评 审 。 申 请 更 高 等 级 标 准 化 企 业的 向 相 应 的 评 审 单 位 或 者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提 出 申 请 。 小 微 达 标 企 业
23、 有 效 期 届 满 后 应 当 重 新 进 行 岗 位 达 标 评审 。 第 二 十 八 条 标 准 化 企 业 在 标 准 化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变 更 生 产经 营 范 围 或 者 领 域 应 当 及 时 向 标 准 化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报 告 有关 情 况 并 重 新 申 请 标 准 化 评 审 。 第 二 十 九 条 标 准 化 二 级 、 三 级 企 业 满 足 以 下 条 件 期 满后 可 直 接 向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申 请 换 发 标 准 化 证 书 、 牌 匾 : ( 一 ) 按 照 规 定 每 年 提 交 自 评 报 告 并 在 企 业 内 部 公 示
24、 ; ( 二 ) 建 立 并 运 行 事 故 隐 患 排 查 治 理 体 系 实 施 自 查 自改 自 报 ; ( 三 ) 三 年 内 未 发 生 人 员 重 伤 、 死 亡 、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100万 元 以 上 及 社 会 影 响 较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 四 ) 有 关 部 门 在 安 全 生 产 检 查 中 未 发 现 企 业 安 全 管 理9 存 在 突 出 问 题 或 者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 ( 五 ) 未 改 建 、 扩 建 或 者 迁 移 生 产 经 营 、 储 存 场 所 未扩 大 生 产 经 营 许 可 范 围 。 第 三 十 条 标 准 化
25、 企 业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及 本 市 新 出 台 的 安 全生 产 法 规 标 准 及 时 完 善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健 康 管 理 制 度 定期 检 查 制 度 落 实 情 况 每 年 至 少 开 展 1 次 自 评 完 成 自 评 报告 并 在 企 业 内 部 进 行 公 示 。 主 要 负 责 人 每 年 应 当 主 持 召 开 标准 化 专 题 会 议 推 进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体 系 有 效 运 行 、 不 断 完 善并 持 续 改 进 。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 三 十 一 条 市 、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企 业 标 准 化建 设
26、纳 入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计 划 在 财 政 预 算 中 安 排 企 业 标 准 化建 设 工 作 经 费 专 项 用 于 评 审 标 准 制 定 、 宣 传 、 培 训 、 评 审 、核 查 和 评 审 组 织 管 理 等 工 作 。 相 关 工 作 可 以 通 过 政 府 购 买 服务 的 方 式 委 托 社 会 组 织 或 者 其 他 单 位 承 担 。 小 微 企 业 岗 位 达 标 的 评 审 费 用 由 各 区 政 府 统 一 安 排 不得 向 企 业 收 取 。 第 三 十 二 条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实 行 分 级 负 责 的 原则 。 国 家 有
27、 关 部 门 负 责 标 准 化 一 级 企 业 的 建 设 管 理 确 定 标准 化 一 级 企 业 的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 评 审 单 位 和 评 审 人 员 基 本 条件 ; 市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标 准 化 二 级 企 业 的 建 设 管 理 10 确 定 标 准 化 二 级 企 业 的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 标 准 化 二 级 及 三 级 企业 的 评 审 单 位 和 评 审 人 员 基 本 条 件 ;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负责 标 准 化 三 级 企 业 的 建 设 管 理 和 小 微 企 业 的 达 标 管 理 确 定标 准 化
28、 三 级 企 业 的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 第 三 十 三 条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标 准 化 工 作制 度 完 善 监 督 管 理 机 制 加 强 对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的 监管 增 强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实 效 。 区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每 半 年 向 市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门 报 送 本 地 区 标 准 化 建 设 工 作 推 进 情 况 。 第 三 十 四 条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规 范 和 加 强 对 评 审 组织 单 位 、 评 审 单 位 和 评 审 人 员 的
29、 管 理 实 施 监 督 、 检 查 、 考核 、 评 比 、 通 报 和 约 谈 等 措 施 强 化 退 出 机 制 。 对 于 在 标 准化 评 审 工 作 中 存 在 弄 虚 作 假 、 牟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等 行 为 的 评 审单 位 一 律 取 消 评 审 单 位 资 格 。 对 于 存 在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的 评审 单 位 负 责 人 和 评 审 人 员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严 肃 查 处 并 追 究 责任 。 第 三 十 五 条 电 力 行 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将 企 业 标 准 化 建 设 工作 列 入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工 作 计 划 通 过 安 全 检 查 、 委 托 第 三 方机 构 核 查 等 方 式 抽 查 达 标 企 业 的 标 准 化 管 理 体 系 运 行 保 持情 况 。 第 三 十 六 条 取 得 标 准 化 证 书 的 企 业 在 证 书 有 效 期 内 有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由 评 审 组 织 单 位 核 实 并 提 出 建 议 由 原 公告 单 位 根 据 情 况 撤 销 其 标 准 化 企 业 称 号 : ( 一 ) 被 发 现 在 评 审 过 程 中 提 交 的 申 请 材 料 不 真 实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