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宁不动产登记常用业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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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华宁 县 不动产登记常用业务指南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一 )适用 尚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利人可以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申请主体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依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 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 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 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三) 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原件 1份);

2、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原件 1份):

3、 (1)土改时期颁发给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证照或土改时的档案清册; (2)合作化时期或者四固定时,确定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决议、决定和其- 2 - 他证明文件; (3)农民集体之间调整土地所有权达成的协议、合同或乡镇、区县调整集体土地的批准文件; (4)乡镇集体企事业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证明文件; (5)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 有土地作出的处理决定或者依法生效的调解书; (6)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对土地所有权争议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 (7)能证明土地所有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集体林权证; 4、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原件 1份); 5 、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以 及 实 施

4、 细 则 规 定 的 其 他 材 料 。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不含 15个工作日公告期)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1、 农民集体名称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规定,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原件 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5、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 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 3 - (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1份); 4、集体土地所

6、有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1、 农民集体 之 间互换土地的; 2、 土地调整的;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按照集体土地所有权 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规定, 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原件 1份); 2、申请

7、人身份证明 : (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 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 4 - 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1份)

8、; 4、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 1)农民集体互换土地的,提交互换土地的 协议 ; ( 2)集体土地调整的,提交土地调整文件; ( 3)依法需要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本集体经济组织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材料(原件 1份);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办事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三)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四、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1、 集体土地灭失的; 2、 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的; 3、 法律

9、、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按照集体土地所有 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规定, 由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三)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及询问记录(原件 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 (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 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10、(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 5 - 织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授权委托书(原件 1份)、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份);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1份); 4、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证明材料(原件 1份): ( 1)集体土地灭失的,提交 证实 土地灭失的材料; ( 2)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征收决定书; 5、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五)办理时 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个工作日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一 )适用 依法取

11、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单独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二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土地权属来源材料上记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 (三)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记录(原件 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 出让: ( 1) 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出让合同(正本)(原件 1份); - 6 - ( 2) 出让金 缴纳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及土地相关费用缴清证明(原件 1份); ( 3) 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原件 1份); ( 4) 权籍调查表 (原件 1份); ( 5) 建设用地批准书 (复印件

12、1份); ( 5) 指界委托书(原件 1份); ( 8) 其他必要材料。 划拨: ( 1) 政府批文 ( 原件 1份 ); ( 2) 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原件 1份); ( 3) 宗地图及界址点坐标(原件 1份); ( 4) 权籍调查表(原件 1份); ( 5) 规划红线图(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 6) 选址意见书 (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 7) 发改委立项批文或投资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 8) 指界 委托书(原件 1份); ( 9) 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1份); ( 10) 土地相关费用缴清证明(原件 1份); ( 11) 其他必要材料。 租赁: ( 1)土

13、地租赁合同(原件 1份); ( 2)土地租金缴纳凭证(原件 1份); 作价出资(入股): ( 1)曾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交土地使用证(原件 1份); ( 2)未发过土地使用证的,提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1份) 授权经营: ( 1)原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 1份); ( 2)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 7 -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

14、 1 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2 土地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3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 4 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 5 共有性质变更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共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共有人的姓名、名称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发生变化的权利人申请;因土地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共有人一人或多人申 请。 (三)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记录(原件 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

15、、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1 份);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材料,包括: (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提交能够证实其身份变更的材料 (原件 1份); ( 2)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除应提交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原件 1份) 外,还应提交: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交出让补充合同 (原件 1份) ; 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的,提交 证实 土地灭失 的材料 (原件 1份); - 8 - ( 3)土地用途变更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件 1份)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

16、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验原件交复印件 1份) ; ( 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出让合同补充协议 (原件 1份)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的,还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的凭证 (原件 1份) ; ( 5)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的,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原件 1份) 以及变更后的不动产权籍调 查表 (原件 1份) 、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 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原件 1份) ; ( 6)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合同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原件 1份) 。夫妻共有财产

17、共有性质变更的,还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原件 1份) ; 5、 依法应当纳税的,应提交完税凭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1份) ; 6、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注意 :属股份公司或有限公司合并撤销变更名称的需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议决议、新旧公 司章程原件、工商部门准予变更查询证明材料及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企业名称变更涉税事项材料。 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 : 1、 转让、互换或赠与的;

18、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导致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等 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 9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双方共同申请,转让方应当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属继承或受遗赠的,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 等 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可单方申请。 (三)应提交资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记录(原件 1 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9、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1 份); 4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材料 (原件 1 份) ,包括: (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合同;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 按照本指南不动产登记有关问题说 明中申请人身份及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的规定提交材料; (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20、,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应提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提交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申请划拨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的,应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 1 份); 6、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缴清土地出让价款- 10 - 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验原件收复印件 1 份);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21、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 30个 工作日 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一 )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 1、 土地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 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申请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 (三)应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及询问记录(原件 1份); 2、申请人 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 1份); 4、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材料 (原件 1份) ,包括: (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 、 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 (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交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 ( 4)因人民法院或者 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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