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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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国 际 货 物 运 输 代 理 协 议 编号 : 本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 由以下双方签订: 甲方 : 客户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箱: 营业执照注册号: 乙方 : XXX 国际 货运 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 箱: 营业执照注册号: 鉴 于: ( 1)、 甲方 自愿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委托 乙方 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项; ( 2)、 乙方 愿意根据本协议的条款接受 甲方 的委托。 甲、乙双方经友好地平等协商,就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事宜,共同地一致协议如下: 一、 代理事项 1. 甲方 委托 乙方 为其国际货物运输业务的代理人 , 代理承办如下业务: 1.1 提供 订舱

2、 、报关、报检、报验以及保险等服 务 ; 1.2 提供货物的包装、监装、监卸、集装箱装 /拆箱、分拨以及中转等服务 ; 1.3 缮制、交付有关单证、费用结算 ; 1.4 提供仓储、 陆运 运输 等服务 ; 1.5 其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具体委托范围以 货运委托书 列明为准。 2. 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代理事项的基本框架条款达成的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代理 事项操作时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本协议项下 ,甲方对个案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委托,必须依照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单独签发 货运 委托书 。 2 二、 责任范围 2.1 甲方 的义务及 责任 2.1.1 甲方在委托时须向 乙方 提供所需承运货

3、物的相关信息 、 文件 和 /或单证 ,并 保证所提供 文件和 /或 单证上有关货物品名、件数、重量 、体积、尺寸、性质及其特别 装载和 /或积载和 /或 包装事项(如有)等 其他相关信息与实际装运的货物相符。 若有不符,无论甲方是否为相关 文件和 /或 单证(包括 且不限于事后签发的空运单、 提单 等运输单证 )上列明 和 /或事后被证明 的 契约 和 /或实际 托运人,甲方 均 得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 损失 、损害、 罚金、税收、 滞纳金、关税、 滞报金等所有法律 风险、 后果 和费用 ,而乙方不承担 。 如果 甲 方 提供的货物信息 缺少上述委托详情,除非甲方 有书面 的相 反 指示 ,否

4、则视为甲方授权乙方 根据实际装运的货物信息和 /或通常的业务操作和 /或行业惯例对缺少的上述 委托详情 进行 补记。对该乙方补记的内容,甲方应予以 承认 ,并视为由甲方本人提供的 委托详情 。 甲方应赔偿乙方因提供该补 记内容而 产生的 损失。 2.1.2 为办理货物进(出)口需要, 甲方应 根据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 海关 、商检 等政府机关 或自律性行业组织的 规定 和要求 负责提供齐备的 进 (出) 口报关文件及国家规定的有关批文 、进(出)口配额和 /或许可证 等文件,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 责。 若基于上述文件的缺失和 /或瑕疵而不能办理货

5、物的进(出)口手续,或者造成货物被海关、商检等国家机关扣押、留置、滞留、处理、拍卖等,乙方均不承担 由此而带来的任何损失、费用和 /或损害赔偿等法律后果,并有权继续收取 相应 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甲方如需更改报关 和 /或 报 检 文件中的任何内容, 均 需要提供书面修改通知。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更改的书面文件办理进(出)口报关和 /或商检 ,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 /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2.1.3 甲方如需取消 、修改 和 /或变更 货运委托 事项及其内容的 ,须及 时出具书面通知。 否则,乙方有权依据尚未取消、修改或变更的书面文件办理委托事项,并不承担由此带来的

6、任何损失、损害和 /或费用等法律后果。 若货运委托事项被取消,则甲方应当赔偿乙方为办理本次货运委托 已 承担的所有 费用 及遭受的损失 (如亏舱费和 /或对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等 ), 并相应 支付乙方应当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若货运委托事项及其内容被修改 和 /或变更,则由此产生的任何额外合理费用均由甲方承3 担 , 且不得影响应由乙方收取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乙方收到上述书面通知后,如遇紧急情况、客观事实、或者承运人 、港口当局、 机场当局或海关原因 等 导致无法 修改和 /或 变 更 , 则该 后果 应 由甲方承担 ,且不视为乙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 。 2.1.4 甲

7、方 或其指定方 须按约定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交付所托运的货物及相关 文件和 /或 单证, 并 保证单单相符、单货相符。 甲方 所交付的货物必须经妥善包装且坚固适货,能经受正常装卸 和 运输,并符合承运人要求,并对包装不当产生的货物破损、运输延误等负责。 但是,按照约定应由乙方负责包装的除外。 2.1.5 甲方托运贵重物品、怕挤压的物品、易碎品、化工品、冷冻品、冷藏品、危险物品、活动物等 特殊货物时, 必须事 先向乙方提出书面声明,明确指出货物性质、并就防护措施、以及装卸、摆放等各方面提出合理 建议 。 乙方 会将上述书面声明和 /或合理建议,书面通知承运人和 /或其代理人,并要求其采取符合此种特

8、殊货物的装载、积载、绑扎、固定、或卸载等必要合理的通用方式进行安全运输。 2.1.6 甲方所交运的货物,不得夹带未经申报的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危险品、半危险品和国家禁止出口的物品。 2.1.7 甲方可以以本人的名义,也可以以他人 名义 ,也可以为他人的利益向乙方发出 货运委托 书。 若以他人名义 或为他人利益,甲方需在货运委托书 上予以明确注明。但是,该注明事项和 /或事后披露的代理、代表、委托、经纪、行纪、居间等任何法律关系,均不得构成甲方免除其上述约定和 /或法定的义务和 /或责任的抗辩事由,而且有义务向乙方支付该货运委托书和 /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包括且不

9、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 等)、 代垫费用 (如有 )、违约金、损害赔偿 等 与此相关的所有费用。 2.1.8 甲方 对 因违反本协议 上述所有约定义务和 /或责任而造成 货物 延误、遗失、灭失、损坏、扣押、或罚没等 不利 后果负责 ,并对 因此给乙方造成 的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2.2 乙方 的义务 及 责任 2.2.1 根据甲方的具体需求,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 书面的 船期预报 和 /或空运预报 以及 承运人 截止接单 的 日期。 上述船期预报 和 /或空运预报 不构成 甲乙 双方对 运输工具抵达装货港(机4 场)、开始装货、装货完毕、 驶离装货港 (机场) 和 /或 抵达卸货

10、港 (机场)等 具体时间 的 约定 和 /或保证 ,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订舱事宜的参考。 甲方应根据 上述 船期预报 和 /或空运预报 ,在 承运人 截止接单日之前将订舱单送达 至 乙方 ,并为乙方向承运人代为订舱预留合理的时间 。乙方在接到甲方 明确的货运 委托书 和订舱单等相关文 件和 /或单证 后应立即向承运人订舱,并将运输工具的名称 /航次 /航班、 订舱单号和 /或 运输单据号 (如有) 等订舱信息书面回复至甲方。 2.2.2 乙方在收到 甲方或其指定人 或本协议第 2.1.7 条所述“他人” 交付的 货物后,基于甲方要求可向其出具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本处所述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

11、,系指货运代理人在收到委托人 或其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 条所述“他人” 交付出口的货物和 /或 从承运人处 接收进口的货物时出具的收据,不具有运输合同的证明和凭单交货的功能,除非 乙方 在其上有明确的相反约定。 但是,若交付的 货物存 在破损 或污损 、受潮 或水湿 、变形 或损坏、短量、生锈 等 异常 情况 ,或者与先前提供的货物信息、相关文件和 /或单证不符时 , 乙方 应 在合理时间内及时书面 通知甲方 ,并有权在货运代理人货物收讫证明、货运委托书、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发票和 /或收据等文件和 /或单证上加批注 。 2.2.3 在缮制 提单、海运单或空运 单等运输单据前,乙方可向甲

12、方确认运输单据的内容。乙方应在收到承运人签发的运输单据后,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向甲方发送运输单据,并应甲方要求, 可 向其提供提单 、海运单 或空运单等运输单据正本。但是,若甲方尚未支付或拖欠上述货运委 托书和 /或本协议项下约定的,以及尚未清偿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和 /或民商事合同项下应由其承担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包括且不限于 运费、港杂费、报关 费、 报检费 等 )、 代垫费用(如有)、 违约金、损害赔偿及与此相关的 所有费用,乙方有权以此为由拒绝交付提单 、海运单 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正本。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代为办理订舱,同时又接受甲方的指定人或本协议第2.1.7 条所述

13、“他人” 等实际托运人 的委托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甲方的指定人或本协议第 2.1.7 条所述“他人” 等实际托运人 请求乙方交付其取得的提单、海运单或空运 单等运输单证的,甲方应同意乙方的该种交付行为,并免除上述条款约定的应由乙方向其本人交付提单、海运单或空运单等运输单证的义务和责任。 因乙方 过错 ,致使运输单据中有关货物的数量、品名、起运地、送达地以及其他相关内容发生错误或不符合 甲方出具的书面委托事项或者特别指示 , 并由此 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依据本协议第 2.2.7 条款承担赔偿责任。 5 2.2.4 由于 船公司、 航空公司 、 承运人、 集装箱场站经营人、码头 、机场 等第三

14、方 造成货物的不正常运输 ( 包括 且不限于 船期 /航班延误、 航次 /航班取消、错装 /错卸、漏装 /漏卸 、中转 港 /站 错装 /错卸或者漏装 /漏卸 、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 )、灭失、损坏或迟延等 ,乙方 均 有责任将货物 的上述 不正常运输 及灭失、损坏或迟延 信息及时告知甲方,督促 承运人 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并协助甲方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 2.2.5 除法律已有规定外,甲方同意并保证, 乙方对于由于下述情况所产生 或规定 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均不予负责: ( 1)由甲方或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人员的行为或不作为所引起的; ( 2)由于遵从甲方、货主,或其他任何有权给予指示的人给

15、乙方 的指示所引起的; ( 3)由于该货物的包装不足或标识不足所引起的,但这些服务是由乙方提供时则除外; ( 4)由于甲方、货主或代表他们行事的任何人搬动、装入、积载、或卸下货物所引起的; ( 5)由于该货物固有的缺陷所引起的; ( 6)由于暴乱、民众骚乱、罢工、关厂、停工或因某种原因对劳工的限制所引起的; ( 7)由火灾、洪水或风暴所引起的 ; ( 8)由乙方无法避免的任何原因所引起的。即使做出了合理的努力,其后果也是无法防止的 ; ( 9) 因货物灭失、损坏或迟延所引起的任何 间 接损失 ,如迟延的 纯 经济损失、贸易合同项下由甲方向第三方承担的违约金或损坏赔偿等 。 2.2.6 对于甲方

16、委托的货物, 除 乙方 以 自己的 名义签发了无船承运人提单 、海运单、 空运单 或者其他运输单证 外 ,乙方 均不 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法律地位。 对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乙方作为承运人 时 ,可依据本协议第2.2.7 确定其赔偿限额。 2.2.7 乙方应全面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对于因 其 过错 造成货物灭失、 损坏或迟延的 , 应当 依据本条规定对 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 责任 。但是, 甲方应 对乙方的上述过错及该过错与货物灭失、损 坏或迟延等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 甲方同意并保证,就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而对乙方提起的任何诉讼或仲裁,不论请求人是否 为本协

17、议的一方,也不论是根据合同或侵权行为提起,乙方均有权按照以下情形限制赔偿责任。但是,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者迟延交付是由于乙方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除外: 6 ( 1) 乙方作为空运承运人时, 乙方之赔偿 限额应 根据 出具的空运单 条款 、中国民用航空法 和 /或相关 航空运输 的 国际公约 约定或规定 的货物赔偿标准 确定 。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 按照货 物毛重计算, 每公斤 为 三十美元 , 或 受损部分 货物的 实际 价值,以低者为准。 ( 2) 乙方作为海运承运人 (含 全程 承运人 、 无船承运人 或多式联运经营人 )时, 乙方之赔偿

18、 限额应 根据出具的 提单 或海运单 条款 、 中国海商法和 /或相关 海上运输 的 国际公约 约定或规定 的货物赔偿标准 确定 。 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 的责任 按照货物 毛重 计算,每 公斤 为三美元, 或者 受损部分 货物的实际价值, 以低者为准。 ( 3)乙方作为铁路承运人时,乙方之赔偿限额应根据出具的铁路运单条款、中国铁路法、铁路货物运输规程和 /或相关铁路运输的国际公约约定或规定 的货物赔偿标准确定。如有关法律或公约不适用时,乙方的责任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三美元,或者受损部分货物的实际价值,以低者为准。 ( 4) 乙方作为陆路承运人、 内河或沿海运输承运人时 ,乙方

19、之赔偿 限额 为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每公斤三美元 , 或 受损部分 货物的 实际 价值,以低者为准。 ( 5) 对本合同未除外的 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 ( 6) 在 ( 1) 至 ( 5) 均不适用的 其他 情形,乙方之赔偿 限额 为 按照货物毛重计算 , 每公斤三美元 , 或 受损部分 货物的 实际 价值,以低者为准。 三、 费用结算 3.1 甲方同意按照双方确认的书面报价及杂费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所产生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 。 任何 费用 报价或者 杂费收费标准的 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

20、通知甲方并取得 甲方的 确认。 若甲方未能及时对乙方的 上述 报价 和 /或变动 进行书面确认的,双方同意在乙方报价后 将 甲方向乙方发出订舱指示 ,以及由其本人和 /或其指定人和 /或本协议第 2.1.7 条所述“他人”向乙方交付货物等行为,视为甲方 接受该报价 和 /或变动 内容 。 3.2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 乙方在货物出 口发 运 和 /或进口 接收 后按 约定内容向甲方出具 发票并随附清单。 如有外币业务,人民币兑外币的换算汇率按照中国银行 在出具发票 当月第一个工作日 对外公布 的中间价进行换算。 3.3 甲方 和 /或 其指定人和 /或本协议第 2.1.7 条所述“他人” 在

21、收到乙 方 出具的发票 和随附清单 后 5 日 内 未 提出 书面 异议, 或者乙方在向甲方和 /或其指定人和 /或本协议第 2.1.7 条所述“他人”快递寄出或者当面呈递发票和随7 附清单后 7 日内 未收到书面异议,二者以最先发生为准,将 视为 甲方 同意 向乙方 支付 发票 金额及 随附清单所 列 的 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垫付款(如 有)等各项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 3.4 甲 方 应当自其本人和 /或其指定人和 /或本协议第 2.1.7 条所述“他人” 收到发票 和随附清单之日起 30 天内 向乙方支付发票金额 。甲 方逾期付款达 15 天 以上的 ,乙 方有权拒绝

22、代理 甲 方出 口发 运货物 和 /或进口接收货物 。 3.5 如发生任何代收代付相关业务(例如税金,滞报金),甲方应在第一时间向相关机构付清,此类业务不包含在上述 30 天 付款账期内。 3.6 本协议不接受运费、佣金对冲结帐,亦不得因其他争议影响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费用 及报酬的 结算。若甲方逾期 付款,甲方同意每天按总金额的 0.5%向乙方支付 违约金 ,同时应赔偿乙方可能 因此而遭受 的汇率损失。 3.7 若甲 方未按本协议 准时付费,乙方有权立即 中 止协议,并 有权留置和 /或扣留 甲方委托的 任何 货物 和与此相关的 所有 文件和 /或资料和 /或 单证(包括但不限于提单、 海运

23、单、 空运单等运输单据,以及核销单、报关单等其它单证和资料),直至甲方结清费用为止。因扣货、扣押 文件和 /或资料和 /或 单 证所产生的所有费用 、风险 和造成的一切损失 , 均 由甲 方承担。 四、 特别条款 4.1 甲方就委托乙方的事项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无需征得乙方的事 先同意 ,但是应向 乙方 支付其为 办理该委托事项 而产生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和报酬 (包括且不限于运费、港杂费、报关费、报检费等) 、 乙方向任何第三方支付或可能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等 损失 以及预期利润 。 4.2 甲方同意 并保证, 乙方就 货运委托书内约定和 /或双方补充约定的所有 委托事项 均可 转委托第

24、三方处理 。而 乙方仅就第三方的选任 资质 及其对第三 方的 特别 指示承担责任 。 4.3 乙方遇船期 、 航期 变更, 体积、重量、件数不符等情况,应于 交付运输 前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得到通知后应及时向乙方书面确认变更事宜或要求退关、退运。货 物出运后,如甲方委托乙方对 文件 或 单证 进行更改,乙方应 协助 向 承运人 提出 书面 更改申请。 4.4 甲乙 双方同意所交付 的 货物件数、体积、重量、收费重量,原则上以 码头和/或 机场货运部门 和 /或 集装箱场站经营人 出具的称重条和理货记录为准。 若 甲方对该等数据有异议,可派人或指定第三方在货场核对,或待货物运抵目的港 后 委托

25、目的港 货场、仓库或 代理核对, 并 以核对数 据为准。 4.5 甲方 委托货物的 目的港 收货人逾时未提货 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以及运费到付8 费用,由收货人承担。 但若甲方委托货物的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 或拒不提货, 或者无人提货 ,则由甲方承担上述费用。 但是,一旦此种情况发生,乙方有义务 在合理时间内 通知甲方,以便甲方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乙方保留在给予甲方合理时间处理无主货的情况下,对货物进行拍卖、丢弃、处置的权利 ,而无须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 4.6 如发现本 协议 中的任何条款或条款中的某些部分无效或无法实施,该条款的或该合同的其它部分仍不受影响。 五、 适用法律及争

26、议的解决 5.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惯例等。 5.2 协议双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 乙方所在地 人民 法院, 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六、 生效、修改或终止 6.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 和 盖章之日起生效。 6.2 本协议有效期为 壹年 ,到期如双方 均无明确的 相反意见 ,本协议将自动延期 。 6.3 任何一方要求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时,可随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应得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并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在修改或补充未获得双方书面确认之前,仍按本协议原条款执行。 6.4 甲乙

27、双方可以随时 约定 终止本协议,但必须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6.5 本协议 失效后,协议双方仍应承担本协议所规定的双方应履行而尚未履行完毕的一切义务和权利。 6.6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6.7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 可 以 达成 补充协议 。该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 一部分 ,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6.8 本协议及其 附件和 补充协议 , 若有中、英文版本,以中文版本 为准。 6.9 甲方签订本协议,应同时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核表 (如适用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如适用)、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如适

28、用)以及托书样 本,以上资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9 -(以下无正文 )- 双方 签署: 甲 方 盖章: 代表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二 一 年 月 日 乙方 盖章: 代表签字: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二 一 年 月 日 10 附件一甲方 签章印鉴留底 甲方承诺其在本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协议中约定的情况下使用以下签章印鉴: 甲方公章 甲方订舱章(如有多枚请全部注明,或写明号码) 如图章有更改,甲方 需及 时到 乙方 处凭 甲方 盖有公章的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并确保预留印鉴的清晰与完整,足以 乙方 辨认与核对。 以上申报资料属实,特此声明! 申报人(签名 /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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